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自然科学基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益,促进本省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和科学技术人才培养工作,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省自然科学基金(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用于资助符合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科学技术发展规划要求的自然科学基础研究项目。第三条 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尊重科学、发扬民主、提倡竞争、促进合作、激励创新和引领未来的方针。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主管本省的自然科学基金工作。
省人民政府设置的自然科学基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基金管理机构)负责本省自然科学基金的具体管理工作。基金管理机构实行委员会制,成员由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及专家组成。
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自然科学基金的预算、财务进行管理和监督。审计机关依法对自然科学基金的使用情况实施审计监督。第五条 自然科学基金的经费纳入省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而逐年增加。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向自然科学基金捐资,并按规定用于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工作。第二章 发展规划与年度基金项目指南第六条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本省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及科学技术发展状况,组织制订自然科学基金发展规划和年度基金项目指南,报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核准后实施。第七条 自然科学基金发展规划、年度基金项目指南应当确定本省优先发展的自然科学基础研究特别是应用基础研究的方向,有关青年科学技术人才的培养措施,以及鼓励、支持企业与高等院校、科学研究机构联合开展有利于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自然科学基础研究的具体措施。第八条 基金管理机构在制订自然科学基金发展规划和年度基金项目指南时,应当广泛征集高等院校、科学研究机构、学术团体和有关国家机关、企业的意见,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科学论证。第九条 自然科学基金发展规划确定后,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在7日内向社会公布。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以下简称基金资助项目)申请之日的30日前,向社会公布年度基金项目指南,并及时受理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咨询。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第十条 申请基金资助项目的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是所申请基金资助项目的负责人,具有自然科学基础研究经历,并取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硕士以上学位。第十一条 申请人应当通过其所在的并由基金管理机构注册为基金资助项目管理依托单位(以下简称依托单位)的高等院校、科学研究机构和其他有关企事业单位,申请基金资助项目。
申请人没有工作单位或者所在单位不是依托单位的,经有关依托单位同意后,可以将该单位作为依托单位申请基金资助项目。第十二条 依托单位应当组织、指导申请人进行基金资助项目申请工作,并负责审查、确认基金资助项目申请材料的真实性。第十三条 申请人应当按照自然科学基金发展规划和年度基金项目指南的要求确定基金资助项目,并在规定期限内通过依托单位向基金管理机构提交基金资助项目申请材料。年度基金项目指南对申请人有特别要求的,还应当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申请人申请的基金资助项目的研究内容已经从其他渠道获得资助的,应当在申请材料中如实说明。
申请人和参与者应当对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伪造、变造申请材料。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基金资助项目:
(一)申请人不具备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的;
(二)申请人没有依托单位的;
(三)申请材料不符合年度基金项目指南要求的;
(四)申请人、参与者申请和正在实施的基金资助项目超过基金管理机构规定数额的。第十五条 基金管理机构收到基金资助项目申请后,应当依次组织进行申请材料初步审查、同行专家通讯评审和专家会议评审工作。第十六条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选择具有较高学术水平、良好职业道德的专家建立基金资助项目评审专家库,并随机选择同行专家参与基金资助项目评审工作。第十七条 评审专家对申请的基金资助项目,应当从项目的科学价值、创新性、社会影响、研究方案的可行性、基金资助项目经费使用计划的合理性,以及申请人和参与者的研究经历、研究内容获得其他资助的情况、申请人以往和正在实施的基金资助项目的完成或者进展情况等方面,进行独立判断和公正评价,提出评审意见。
省自然科学基金还出不了学院是因为没有通过评审。根据查询相关公开资料,想要获得省自然科学基金的资金,需要申报的课题想通过学院的评审,通过了在上报学校,最终到省力。
一、关于申请人条件
1.
依托单位的科学技术人员作为申请人申请科学基金项目,应当符合《条例》第十条第*规定的条件:具有承担基础研究课题或其他从事基础研究的经历;具有*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者具有博士学位,或者有两名与其研究领域相同、具有*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科学技术人员推荐。部分类型项目在此基础上对申请人的条件还有特殊要求。
2.
从事基础研究的科学技术人员,具备《条例》第十条第*规定的条件,无工作单位或者所在单位不是依托单位,经与在自然科学基金委注册的依托单位协商,并取得该依托单位的同意,可以申请面上项目、青年科学基金项目,不得申请其他类型项目。
该类人员申请项目时,应当在申请书基本信息表中如实填写个人信息,在个人简历部分详细介绍本人以往研究工作情况,并提供与依托单位签订的书面合同,作为附件随纸质申请书一并报送。
3.
正在攻读研究生学位的人员(科学基金接收申请截止日期时尚未获得学位)不得作为申请人申请各类项目,但在职人员经过导师同意可以通过受聘单位申请部分类型项目,同时应当单独提供导师同意其申请项目并由导师签字的函件,说明申请项目与其学位论文的关系,承担项目后的工作时间和条件保证等,作为附件随纸质申请书一并报送。受聘单位不是依托单位的在职研究生不得申请各类项目。
在职攻读研究生学位的人员可以申请的项目类型包括:面上项目、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地区科学基金项目及部分联合基金项目(特殊说明的除外),但在职攻读硕士研究生学位的,不得申请青年科学基金项目。
4.
非受聘于依托单位的境外人员,不能作为无依托单位的申请人申请各类项目;受聘于依托单位的境外人员,不得同时以境内、境外两种身份申请或参与申请各类项目。如果已经作为负责人承担了海外及港澳学者合作研究基金项目,或者作为合作者承担了国际合作研究类项目,在前2类项目结题前,不得作为申请人申请其他类型项目。反之亦然,如果作为项目负责人正在承担前2类项目以外的其他类型项目,不得作为申请人申请海外及港澳学者合作研究基金或作为合作者参与申请国际合作研究类项目。
5.
正在博士后流动站或工作站内从事研究的科学技术人员,可以申请的项目类型包括:面上项目、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地区科学基金项目,不得申请其他类型项目。该类人员申请项目时,应当提供依托单位的书面承诺,保证在项目资助期内在站工作或出站后留在依托单位继续从事科学研究,作为附件随纸质申请书一并报送。
6.
正在承担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的负责人,不得作为申请人申请除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以外的其他类型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同一年度内,已经申请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的申请人,不得作为申请人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
二、关于申请书撰写要求
1.
申请人在撰写申请书之前,应当认真阅读《条例》《指南》相关类型项目管理办法和有关受理申请的通知、通告等文件。现行项目管理办法与《条例》和本《指南》有冲突的,以《条例》和本《指南》为准。
2.
申请书应当由申请人本人按照撰写提纲撰写,并注意在申请书中不得出现任何违反法律及涉密的内容。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3.
根据所申请的项目类型,准确选择或填写“资助类别”、“亚类说明”、“附注说明”等内容。要求“选择”的内容,只能在下拉菜单中选定;要求“填写”的内容,可以键入相应文字;部分项目“附注说明”需要严格按本《指南》相关要求填写。
4. 根据所申请的研究方向或研究领域,按照本《指南》所附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申请代码”准确选择申请代码,特别注意:
(1)选择申请代码时,尽量选择到最后一级(6位或4位数字,重点项目和联合基金项目严格按本《指南》要求填写)。
(2)申请人选择的申请代码1是自然科学基金委确定受理部门和遴选评审专家的依据,申请代码2作为补充。部分类型项目申请代码1或申请代码2需要选择指定的申请代码。
(3)申请代码首位为“L”的,仅用于申请NSFC-广东联合基金、NSFC-云南联合基金、NSFC-新疆联合基金、促进海峡两岸科技合作联合基金和NSFC-通用技术基础研究联合基金等项目;“A06”、“A03”和“A08”仅用于分别申请NSAF联合基金、天文联合基金和大科学装置联合基金项目。
(4)2015年试行“申请代码”、“研究方向”和“关键词”的规范化选择,申请人在填写申请书简表时,准确选择“申请代码1”及其相应的“研究方向”和“关键词”内容。
(5)申请人如对申请代码有疑问,请向相关部门咨询。
5.
申请人和主要参与者应当在纸质申请书上签字。主要参与者中如有申请人所在依托单位以外的人员(包括研究生),其所在单位即被视为合作研究单位,应当在申请书基本信息表中填写合作研究单位信息并在签字盖章页上加盖合作研究单位公章,填写的单位名称应当与公章一致。已经在自然科学基金委注册的合作研究单位,须加盖单位注册公章;没有注册的合作研究单位,须加盖该法人单位公章。
主要参与者中的境外人员被视为以个人身份参与项目申请,其境外工作单位不作为合作研究单位,如本人未能在纸质申请书上签字,则应通过信件、传真等方式发送本人签字的纸质文件,说明本人同意参与该项目申请且履行相关职责,作为附件随纸质申请书一并报送。
1个申请项目的合作研究单位不得超过2个。
6. 具有*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申请人或者主要参与者的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申请书的个人简历部分详细注明:
(1)同年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各类科学基金项目的单位不一致的;
(2)与正在承担的各类科学基金项目的单位不一致的。
7.
申请人申请科学基金项目的相关研究内容已获得其他渠道或项目资助的,请务必在申请书中说明受资助情况以及与申请项目的区别和联系,注意避免同一研究内容在不同资助机构申请的情况。
8.
申请书中的起始年月一律填写2016年1月;终止年月按照各类型项目资助期限的要求填写20**年12月。在站博士后人员申请相关类型项目,应当按照依托单位的书面承诺,实事求是地填写项目终止年月。
9.
自2015年起,各类型项目申请书一律采用在线方式撰写。特别要求:申请人及主要参与者均应当使用*身份证件申请项目,曾经使用其他身份证件作为申请人或主要参与者获得过项目资助的,应当在申请书中说明,否则按不端行为处理,依托单位负有审核责任。
10.
自2015年起,各类项目申请经费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两部分,其中,直接费用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及其他支出;间接费用是指依托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依托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绩效支出等。所列资助强度为直接费用与间接费用之和。申请人只需填报直接费用部分,间接费用及项目申请经费在申请书中自动生成。
三、关于依托单位的职责
1.
依托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条例》、《指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依托单位基金工作管理办法》、有关受理申请的通知通告及相关类型项目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组织本单位的项目申请工作。
2. 依托单位应当对申请人的申请资格负责,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不得提交有涉密内容的项目申请。
3.
依托单位如果允许《条例》第十条第二款所列的无工作单位或者所在单位不是依托单位的科学技术人员通过本单位申请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依托单位基金工作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要求履行相关职责,并将书面合同作为附件随纸质申请书一并报送。
4.
依托单位应当对正在博士后流动站或工作站内从事研究的科学技术人员申请项目提供书面承诺,保证申请人在项目资助期内在站工作或者出站后继续留在依托单位从事科学研究。每份申请的书面承诺由依托单位盖章附在纸质申请书后一并报送。
四、关于申请受理的条件
按照《条例》规定,申请科学基金项目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将不予受理:
(1)申请人不符合《条例》和《指南》规定条件的;
(2)申请材料不符合本《指南》要求的;
(3)申请项目数量不符合限项申请规定的。
五、连续两年申请面上项目后暂停面上项目申请1年
2013年度和2014年度连续两年申请面上项目未获资助的项目(包括初审不予受理的项目)申请人,2015年度不得申请面上项目。
国务院自然科学基金管理机构。根据查询相关资料显示:国务院自然科学基金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监督基金资助项目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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