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以下简称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有效合理地使用资助基金,保证研究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财政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科学基金的特点,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科学基金委员会)有关部门和受资助单位应加强资助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既要方便科研工作,又要维护国家财经法规。第三条 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经费的申报和使用,应本着勤俭节约,精打细算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工作条件和协作条件,讲求基金使用效益。第四条 科学基金主要来源于国家财政拨款及部分联合资助经费以及国内外捐助,用于支持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工作。受资助单位应严格执行本办法,不得自立章程和任意截留、挪用。同时,要接受上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五条 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经费按项目一次审定,分年拨款,年度结余经费结转使用,资助项目完成后,其拨入经费列决算核销。第二章 经费开支范围第六条 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经费必须用于资助项目研究工作。其主要开支范围包括:
(一)科研业务费:
测试、计算、分析费;国内调研和学术会议费;业务资料费;论文印刷费。
(二)实验、材料费
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器购置费;实验动植物的购置、种植、养殖费;标本、样品的采集加工费和包装运输费。
(三)仪器设备费
专用仪器设备购置、运输、安装费;自制专用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购置费和加工费。但交通运输设备,声像录放设备、复制打印设备、冷藏空调设备及行政办公设备等费用不得列入基金开支。个别项目确需声像录放设备、冷藏空调设备作研究专用设备的,申请项目时可列入经费预算内,根据项目评审批准结果,经受资助单位领导批准,按专控商品规定报批购买。
(四)实验室改装费
为改善资助项目研究的实验条件,对实验室进行简易改装所开支的费用。实验室扩建、土建、房屋维修等费用不得列入科学基金开支。
(五)协作费
指外单位协作承担资助项目研究试验工作开支的科研经费。
(六)项目组织实施费(管理费)
受资助单位可按每年项目(或课题)获得的实际拨款额度提取10%作为项目组织实施费(管理费)。但每个面上项目(即自由申请项目等,不同)累计提取*限额为1万元;重点项目每个二级课题累计提取*限额为1.5万元,不设二级课题的重点项目累计提取*限额为4万元;重大项目每个二级课题累计提取*限额为2万元。主要用于:
1、本项目研究工作所需水、电、气等费用的补贴;
2、本项目组织实施中开展评议、验收和其他管理活动开支的资料费用;
3、按有关规定支付项目聘用人员(包括评议、验收人员)的劳务酬金。
各受资助单位必须按当年实际拨款额和规定比例提取,不得超前提取、层层重复提取或提高限额。第七条 本办法规定的开支范围,不包括国际合作交流经费。如确实需要与国内进行合作研究的项目,须向科学基金委员会有关部门另行申请。批准后,由科学基金委员会国际合作与交流经费另行资助。但根据资助项目研究工作需要,接待来华顺访的外籍科学家短期讲学交流的在华费用,累计每年不超过七天(重大、重点项目按课题计算人天)的,可经单位领导批准,在项目科研业务费中列支。第三章 拨款第八条 科学基金面上资助项目和重点项目经费按项目拨至受资助单位(重点项目也可按课题拨至受资助单位);重大项目经费按课题拨至受资助单位。第九条 科学基金面上资助项目经费第一次拨款,须依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资助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面上资助项目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在按规定的时间报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研究计划》后统一拨款,一般在批准年度的十二月份进行。第二次及以后的拨款,应依照《面上资助项目管理办法》的第八、第九条规定,在按时报送《进展报告》和《管理报告》后统一拨款,一般在第一季度末进行。第十条 重点项目经费的拨款每年一次,均在第一季度末统一进行。重大项目经费的拨款每年四次,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下旬进行。第十一条 资助项目协作经费,由受资助单位依据与项目协作单位签订的协作合同转拨。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中的基础性工作。申请项目的评审工作必须从基础研究的特点出发,贯彻科技面向经济建设的方针,择优支持具备以下条件而又缺乏经费的研究项目:
1.有重要科学意义或有重要应用前景的研究工作,尤其是结合国家现代化需要,针对我国自然条件、自然资源特点的研究工作和开拓新兴技术的研究工作;
2.学术思想新颖,立论根据充足,研究内容和目标明确、具体、先进,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合理、可行,三五年内可望取得预期成果或结果;
3.申请者和合作者具备相应的研究能力,研究工作有一定积累,基本工作条件和工作时间可可靠保证;
4.经费预算实事求是,根据充足。
对跨学科、跨单位、跨部门、跨地区的合作研究和有利于促进科研、教学、生产相结合的项目,以及*青年科学工作者和边远地区科学工作者申请的项目,在相似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第二条 评审工作要依靠专家,充分发扬学术民族,坚持公正原则。参加评审工作和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任职的专家,本人如有申请项目,一律回避有关评审活动,包括暂时退出评审会场。参加评审的人员不得擅自外泄申请书内容、评审情况和评议意见。第三条 评审工作应与有关部门基础研究项目的安排密切配合,避免重复。有些项目可与有关部门共同资助。对建设工程前期预研、科技攻关、技术引进等任务中的基础性研究项目和来自国防部门、经费包干单位、工矿企业的申请,评审时要根据《国务院关于科学技术拨款管理的暂行规定》,在资助项目的选择和单项资助金额上,与主要依靠科学基金支持的研究工作,有所区别。第二章 受理申请第四条 科学基金申请书由各科学部接受,按统一规定编号;交叉学科的申请书,由为主学科的科学部接受;分不清主次学科的申请项目,尊重申请者的选择;不适于本科学部组织评审的项目,应尽快转到合适的科学部。录有申请项目简况的计算机软盘由综合局接受,根据各科学部提供的接受申请项目名称和编号,分别复制送各科学部使。第五条 申请书由各科学部负责初步筛选,有以下情况者不受受理,或经申请者补充、修改后受理:
1.不符合科学基金资助范围;
2.明显缺乏立论根据,或低水平重复,或不具备相应研究能力;
3.申请者或主要合作者的申请项目连同已获资助项目超过两项(资助项目年内结束工作的,可提前申请相应数量的新项目),或已获资助项目进展不好的;
4.申请书填写不符合要求或申请手续不完备;
5.已从其他部门获得必要的经费。第三章 同行评议第六条 同行评议是评审工作的基础,可以采取通讯评议方式,也可以采取会议评议方式。各科学部应从科研第一线选择有较高学术造诣、熟悉所从事学科领域的国内外情况、认真负责、办事公正的,科研人员,作为同行评议专家的基本队伍,并在工作中不断调整、补充。第七条 所有受理的申请项目,均需邀请若干名同行专家进行评议,按规定格式填写《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申请项目同行评议意见》。每一申请项目,可以做为评审依据的客观、公正、明确、具体的同行评议意见应不少于三份。同行专家的选择,要注意不同部门、不同单位、不同学术观点的代表性,回避不利于保证公正性的因素。内容相似的申请项目,应尽可能请同一组同行专家进行评议。第八条 同行专家评议意见由科学部综合归纳,填写《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申请项目审批意见表》,对有些项目可先进必要的调查,供评审参考。第四章 科学评审组评审第九条 各科学部视评审工作需要,设若干学科评审组,由学术造诣深、知识面较广、办事公正、热心科学基金工作、有一定声望的专家组成,所有成员均不脱离原工作岗位。评审组成员结构,应考虑不同的研究层次、分支学科的覆盖面、部门的代表性和合理的年龄阶梯,逐步增加年轻科学家的比例。评审组成员,由各科学部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提出建议名单,经委员会主任或主管副主任审查,提请委务会议批准聘任;每隔两年改聘一次,每次更换三分之一,连任不得超过六年。评审组组长由科学家担任,评审组秘书由科学部派管理人员担任。第十条 在综合同行评谇意见的基础上,学科评审组根据择优支持条件和经费指标,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提出是否资助和资助总金额的建议。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以下简称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经费的管理,有效和合理使用资助经费,多出成果,早出人才,根据国家财政制度有关规定,结合科学基金的特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经费的申报、使用,要本着勤俭办一切事业的方针,精打细算,力求节约,充分利用现有仪器设备等工作条件和可以利用的协作条件。第三条 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的经费采取按项目一次核定,分期拨款,年终结转,项目结束后决算核销的办法。资助经费分年度拨至受资助者所在单位,在本单位领导和财务、业务部门的管理下,由项目组按计划支配使用。第四条 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经费,必须专款专用,单独建帐进行核算,不得任意截留、挪用或挤占。第二章 经费开支范围第五条 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的开支范围,限于资助项目研究工作直接需要的费用。主要包括:
(一)科研业务费:实验用动植物购置和种植、养殖费,计算、测试、分析费(使用本单位设备的只收消耗费),本项目必需的国内调研和学术会议费,业务资料、报告、论文印刷费,经单位有关部门批准的临时用工劳务费;
(二)实验材料费: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性物品购置费,标本、样品采集加工费,运杂包装费;
(三)仪器设备费:专用仪器设备的购置费,运杂包装费和安装费,自制专用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和外协加工费。但交通运输设备、声像录放设备、复制打印设备、空调冷藏设备、办公设备等费用不得列入。如特殊需要,应说明情况,经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有关科学部(以下简称基金委有关科学部)审查同意;
(四)实验室改装费:根据资助项目研究工作需要,改善实验室条件所进行的
简单装修费。土建、房屋维修、实验室扩建等费用,不得列入;
(五)协作费:指外单位协作者承担资助项目研究试验工作所需的经费;
(六)管理费:资助项目所在单位,应为资助项目的研究工作提供良好服务。经费全部自立的研究所和高等院校单位,每个项目提取管理费不得超过资助金额的5%,*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与年度拨款同步,分年度提取,用于冲抵科学基金资助项目应分摊的水、暖、电、气等或其他费用。不得层层重复提取或提高限额。第六条 购买大型仪器设备和电子计算机(含微型计算机),须详细说明理由,经基金委有关科学部审查同意后方可购买。第七条 本办法规定的开支范围,不包括国际合作交流经费。资助项目如确需与国外进行合作交流,须另向基金委有关科学部提出申请。经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批准的合作交流项目,在国际合作专项经费中开支。第三章 拨款第八条 科学基金申请者及其所在单位,在接到《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资助项目批准书》后,根据批准资助总金额、研究年限和研究内容,编制《经费开支计划》,连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研究计划》,在一个半月内报基金委有关科学部一式两份,经审核后,一份转综合局作为财务拨款依据。因故不能按期报送的,应提前书面向有关科学部说明原因,否则按自动放弃接受资助处理。第九条 资助项目的拨款,一般每年一次。第一次以《经费开支计划》为凭;第二次以后的继续拨款,待收到资助项目年度研究工作进展情况报告,经基金委有关科学部审查并签署意见转综合局。工作进展正常的,按《经费开支计划》中的相应年度用款额拨款;工作进展提前或有紧急需要的,可申请提前拨款;工作进展不正常或经费使用不当的,将减少或暂停拨款,以至撤销资助。不报年度研究工作进展情况报告的,暂不拨款。第十条 资助项目协作者所需经费,由资助项目负责人提出意见,由其所在单位划拨至协作者所在单位监督、管理,由协作者支配使用。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第十一条 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经费的使用、管理,要方便科研,有利于发挥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计划内的支出,均由项目负责人审签,并可根据研究工作进展和器材供应情况,调整用款计划;如改变经费用途,须经所在单位领导审批。第十二条 资助项目所在单位只设一个开户银行帐号办理科学基金财务业务。如有变动,应及时通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综合局。第十三条 资助项目所在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科学基金财务工作,按时报送会计年报(格式另发)。对财务管理混乱或不按时报会计年报的,将暂停拨款。协作者所在单位,应按规定向资助项目所在单位提供财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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