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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实践价值初步显现
12月9日是国际反腐败日。9日上午,*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全国检察机关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特别程序办理职务犯罪案件情况,发布*检第三十二批指导性案例。
近年来,一些腐败犯罪分子“携款外逃”已经成为其逃避法律制裁的一种惯用伎俩。我国2012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增设了违法所得没收特别程序,2018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沿用了2012年的修改。2017年*法、*检共同发布《关于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对该特别程序中的一些具体问题予以明确。新修订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和《*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对相关规定予以吸收完善。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设立,为开展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据。检察机关在司法实践中注重完善配套制度机制,加强与监察机关、法院的沟通协作,积极推动这一特别程序适用,着力促进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同时,检察机关在办理职务犯罪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案件中,注重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确保案件客观公正办理。
据通报,2013年1月至2017年1月,检察机关共受理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职务犯罪案件40件43人;2017年1月至今,检察机关共受理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职务犯罪案件93件95人,适用该程序办理案件数量明显增加,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实践价值初步显现。
*人民检察院新闻发言人表示,下一步,检察机关将积极依法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大力促进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取得新成效,斩断赃款赃物与腐败分子之间的黑色链接,进一步推动反腐败斗争取得压倒性胜利并不断巩固。
*检发布适用职务犯罪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指导性案例
为切实加强职务犯罪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工作,更好指导各地深入研究解决适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一步提升办案质效,*人民检察院9日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特别程序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指导性案例。
(一)白静贪污违法所得没收案。白静伙同樊某某(另案处理)共同实施贪污犯罪,白静逃匿境外,监察机关以涉嫌贪污罪对其立案调查,并针对涉案11套房产和部分银行资金提出没收违法所得意见。检察机关审查认为,其中2套房产和银行资金没有达到相应证明标准,经商监察机关同意,对其他9套房产提出没收申请。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意见,取得良好效果。
(二)彭旭峰受贿,贾斯语受贿、洗钱违法所得没收案。彭旭峰单独或者伙同妻子贾斯语及弟弟彭某一等人受贿共计折合人民币2.3亿余元和美元12万元。除安排彭某一在国内购买房产、借给他人使用外,彭旭峰和贾斯语还安排彭某一通过地下钱庄把大量赃款转移至境外,用于在4个国家购买房产、国债以及办理移民等。检察机关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及时提出补证清单,完善固定相关证据。经审查研究,对其在境外的涉案房产及有关联的境内财产,一并纳入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申请没收。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后,得到相关国家的承认和执行。
(三)黄艳兰贪污违法所得没收案。黄艳兰使用贪污犯罪所得赃款,以全额付款或向银行按揭贷款方式购买大量房产。为隐匿房产及避免因债务纠纷被法院查封,其将涉案房产分别登记在自己亲属和朋友名下。在法院审理过程中,黄艳兰亲属和朋友对检察机关没收申请提出异议,对自己名下财产主张权利,检察机关在庭审中针对异议重点举证、质证和答辩,有效反驳其无理要求。同时,三家办理抵押按揭贷款的银行提出对涉案房产享有抵押担保债权,申请优先受偿,检察机关审查认为其对担保财产系违法所得不知情,依法应当认定为善意第三方,对其主张的合法权益应当予以保护。法院对检察机关意见均予以采纳。
(四)任润厚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违法所得没收案。任润厚在立案前死亡,检察机关依法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鉴于任润厚已经死亡,不能对其巨额财产来源作出说明,检察机关向其近亲属以及相关利害关系人进行调查,由其对财产来源予以说明,对近亲属以及相关利害关系人不能说明来源,或经查证其说明的来源不属实的,依法认定为违法所得予以申请没收。该案依法冻结的账户中,原有本金产生一百六十余万元孳息,因涉及百余笔存款,且期限、利率各不相同,难以确定违法所得孳息。检察机关研究提出,可以按全案违法所得与合法财产的比例,确定违法所得孳息数额。法院经审理采纳检察机关意见。
人民公安报
过去小编发过了几篇关于投资理财的文章,发现有不少朋友问到关于凤凰金融的有关问题。今日我来详细分析以下凤凰金融这个金融综合性平台。
凤凰金融是凤凰卫视集团旗下的综合性金融投资平台,可以看到凤凰金融平台里面的理财项目很多,包括了网贷、定期、券商、活期、基金、海外、财富管理的多元投资产品,还有保险的代售。与互联网金融的大佬:陆金所,有相似之处,相比较而言。凤凰金融投资类型更多。
接着看到凤凰金融的实力背景,首先关注到的是,这里显示到凤凰金融与三家保险公司合作,其实上网具体查过,凤凰金融还和很多的保障公司进行合作,看来对于风控凤凰金融还是做足了工作的。但是里面的网贷项目,小编没有看到有合作保险公司的履约险,对比目前排名靠前的几大网贷平台都有履约险,没有履约险总给人感觉缺了一点什么,当然这只是小编的个人观点!
接着来说,关于凤凰金融的存管银行。凤凰金融由北京银行进行资金存管,而北京银行也是过去不久公布的存管白名单的成员之一,存管银行的选择应该是不错的,但存管银行只是资金交易的一个中介,具体的风控还需要深入了解分析。
最后,谈一下凤凰金融的安全保障介绍。据平台显示,凤凰金融中50%的保障机构都是大型的央企或者国企,据小编查找资料得出,凤凰金融与中国科学院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旗下的国科嘉和基金合作,也与中信集团旗下的中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作,从股东背景实力来看,还真是不弱。
总体而言。凤凰金融平台的实力还是不错的。有了解的朋友也应该知道,凤凰金融曾经发生过延期的事件,在4天后便解决了,成功兑付,这还是能看出凤凰金融的实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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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1月17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百名红通”人员、河南省漯河市委原书记、豫港(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程三昌贪污一案,对被告人程三昌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追缴程三昌贪污犯罪所得依法予以返还。
视觉中国
经查,2000年12月7日至2000年12月15日,被告人程三昌利用担任豫港(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的职务便利,以在新西兰设立分公司为由,先后三次指使财务人员将公款转入其名下支票账户及其在新西兰开设的个人账户,非法占有公款港元、新西兰元、美元折合人民币共计308.88万余元。
在庭审现场,仍然在逃的程三昌并未现身。多家媒体注意到:本案是我国适用刑事缺席审判程序审理的第一起外逃被告人贪污案。缺席审判与对席审判相对应,是法院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潜逃境外或因其他原因出境后在境外滞留不归等情况时适用的审判程序。该程序的建立,是适应新时代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需要的重要立法。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曾发文指出:“适用缺席审判程序的案件,必须是已经充分开展了追逃工作,但被告人因主客观原因确实不能到案,已掌握的证据可以排除合理怀疑的追逃追赃案件。开庭前,审判机关还必须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向被告人送达传票和起诉书副本。程三昌案成为刑事缺席审判‘第一案’,有关部门经过了深入研究论证。”
视觉中国
程三昌生于1941年,外逃前历任河南省漯河市委书记、豫港(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等职,2001年2月逃往国外。2002年2月,国际刑警组织对其发布红色通报。2015年4月,中央追逃办将程三昌列为“百名红通人员”。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该案由河南省郑州市监委办理。
在程三昌案开庭之前,还有几起“红通人员”的案子也很值得关注。2021年10月,在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办公室统筹协调和黑龙江省追逃办具体指导下,经哈尔滨市、尚志市两级纪检监察机关不懈努力,外逃7年的“红通人员”、职务犯罪嫌疑人魏奇回国投案。
2021年11月15日,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百名红通”犯罪嫌疑人徐进贪污、受贿违法所得没收申请一案,裁定没收武汉市黄陂区滠口渔场780.67亩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徐进受贿所得的8套房产、3个车位及1辆奥迪轿车。在出逃之前,徐进曾任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区委副书记、区长,武汉市发改委主任。身为地方要员,他不仅没能尽心为当地人民服务,反而想方设法贪污自肥,最终受到了法律的严厉裁决。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从近年反腐态势来看,我国海外追逃追赃工作的力度越来越大,大量“红通人员”相继归案,这彰显了我国当前反腐的力度,更凸显出纪检监察部门的坚定决心。
资料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在清朝晚期,有一个颇有名气的官员,叫岑春煊。岑春煊有一个外号,叫“官屠”。
岑春煊为什么有这个外号呢?
这是因为,岑春煊对于违法乱纪的官员,敢于“重拳出击”。
1902年7月,四川发生哥老会暴动。朝廷命令岑春煊担任四川总督,前往四川“灭火”。岑春煊到了四川后,发现哥老会暴动的根源是当地贪官污吏肆无忌惮。他当即处决了一批贪官污吏,哥老会暴动逐渐得到平息。
四川平定后,岑春煊又被任命为两广总督。在两广总督任上,岑春煊又惩处了一批贪官污吏,短短3年时间里里,弹劾罢免了大大小小官吏1060人。“官屠”名声不胫而走。
《国闻备乘》如此记载:“春煊每主一省,必大肆纠弹,上下皆股栗失色,股栗失色者如皆贪官,岑春煊所屠者皆污吏,则是人民之德,亦屠官者之德。”
岑春煊干得最漂亮的一件事,就是跨境***,将贪官追捕归案。
这个“倒霉”的贪官叫裴景福。裴景福是1886年进士,历任广东陆丰、番禺、潮阳、南海县令。1903年9月,岑春煊任职两广总督没多久,便向朝廷弹劾裴景福,称:“南海县知县裴景福,叠据绅民禀控,婪索有案。”意思是指控裴景福向人索取财物。
在得到朝廷的批复后,岑春煊立即将裴景福关押起来,勒令他追缴“赃款”。裴景福先是上交了4万两银子,又交出价值3万两银子的“赃物”。
然而,光凭这7万两银子的“赃款”“赃物”,是无法对裴景福进行定罪的。岑春煊下令收集证据。可是,由于裴景福做事周到谨慎,没有留下把柄。而牵涉到此案的关键人物——裴景福的两个门丁,又早已闻讯潜逃,不知所踪。
案子一时陷入僵局。
就在这时,裴景福于1904年4月17日凌晨,潜逃出城,搭乘轮船逃到***,躲藏下来。这就麻烦了。众所周知,那时候,***还是葡萄牙的殖民地。裴景福以为躲在***就安全了,他可没想到,自己的对手是有“官屠”之称的岑春煊。
岑春煊得知裴景福潜逃到***的消息后,立即派番禺知县、广州知府到***,与葡萄牙殖民地当局进行交涉,要他们交人。自己也亲自发电报给***总督。最初,葡萄牙殖民地当局不理不睬。岑春煊马上派出多艘军舰,开到***,在***附近海面游弋。广东省、香港各大报刊,纷纷以“粤督派出兵轮索犯”为题材,轮番报道。
这件事,迅速升格为一场外交纠纷。葡萄牙还派出特使来到上海,要求清朝政府给予解释。
经过4个多月的斡旋,葡萄牙殖民地当局表示,他们可以按照国际引渡法则,将裴景福引渡给清朝政府。但前提是,裴景福接受审讯时,不得被判处死刑。
清朝方面最后同意了葡萄牙殖民地当局的要求。1905年8月9日,裴景福被葡萄牙殖民地当局交给了清朝政府,由岑春煊专程派往***的一艘“雷虎号”鱼雷艇接回来。随即,裴景福被判决流放到新疆。
【参考资料:《苌楚斋随笔续笔三笔四笔五笔》《晚清大吏追捕外逃贪官的成与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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