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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河财立方消息】6月29日,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郑州市促进创业投资发展的实施意见》(简称《意见》)。
《意见》明确未来发展目标:通过市场主体培育、政策引导、营商环境优化等一系列举措,进一步扩大创业投资规模,促进创业投资做大做强做优,争取培育一批具有影响力的创业投资品牌企业,力争到“十四五”末,私募股权、创投基金总规模突破2000亿元,把郑州市建设成为中部地区规模大、活力强、环境优的创业投资中心,推动郑州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意见》还围绕鼓励设立创业投资企业、引导创业投资集聚发展、发挥创业投资产业培育功能等方面出台多举措促进郑州市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
具体包括:
➤推动各机构投资者在郑州市所辖区域内,依法设立公司型、有限合伙型创业投资企业。
➤引导社会资本与*基金管理团队合作,围绕郑州市重点支持行业领域,设立创业投资企业,在郑州市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不设行业准入审批。
➤面对国内外创投机构开展招商工作,采用市场化招商方式,加大落户扶持力度,对落户郑州的创业投资企业,按其对市县两级财政贡献地方留成部分全部作为奖励,自创业投资主体设立或者获利当年起,连续5年给予奖励,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引进培育一批投资规模大、影响力强的国内外知名创投机构。
➤支持郑东新区、郑州高新区、金水区建设功能突出的特色创业基金群或基金小镇,进行集中注册,推动集聚发展,推广复制中原龙子湖智慧岛基金发展模式,提升市场化运营能力,探索创新管理体制,提供优质营商环境,吸引创业投资企业进驻,引进国际国内头部机构,扶持培育优质本土创投机构,打造创业投资先行示范区。
➤推动政府投资基金设立或参与天使基金,引导社会各类资本共同设立天使投资企业,推动包括天使投资人在内的个人从事创业投资活动,探索建立风险分担及让利机制。
➤对注册地在郑州、直接投资于郑州市未上市科技型企业的投资机构,按照其年度实际投资资金(指货币资金且计入企业注册资本的金额)的5%—10%给予投资风险补助,单一投资机构本项年度补助金额*500万元。
➤创业投资企业对外地高新技术企业实施投资后,成功引入其在郑落户或投资新建项目的,按照创业投资企业实际投资额的5%对创业投资企业的管理机构给予*500万元奖励。
➤支持企业在主板、创业板、科创板上市融资,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即新三板和中原股权交易中心挂牌,支持创业投资企业以IPO形式退出,便利创业投资企业退出。
➤鼓励政府投资基金、国内*投资机构在郑设立股权转受让基金(S基金)。鼓励各类社会资本以市场化方式设立并购基金,并予以重点支持。
全文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郑州市促进创业投资发展的实施意见
郑政办〔2022〕65号
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创业投资在创新创业中的作用,支持科创型企业发展,推动科技和金融深度融合,服务实体经济,促进郑州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39号令)、《河南省促进创业投资发展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8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7〕29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促进天使风投创投基金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河南省数字经济和生物医药新材料政府引导基金设立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21〕77号)、《中共郑州市委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郑发〔2019〕4号)等文件精神和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十九届历次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以及省委、市委重大工作部署,坚持高质量发展理念,坚持信用为本,构建促进创业投资发展的制度环境、市场环境和生态环境,推动形成科技创新和创业投资共同发展的新格局。
(二)发展目标
通过市场主体培育、政策引导、营商环境优化等一系列举措,进一步扩大创业投资规模,促进创业投资做大做强做优,争取培育一批具有影响力的创业投资品牌企业,力争到“十四五”末,私募股权、创投基金总规模突破2000亿元,把我市建设成为中部地区规模大、活力强、环境优的创业投资中心,推动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三)适用范围
本意见所适用的企业范围,是指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均须在郑州,且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完成备案、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的创业投资企业。
本意见所称创业投资是指向处于创建或者重建过程中的未上市成长性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期所投资创业企业发育成熟或者相对成熟后,主要通过股权转让获取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创业投资企业是指主要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各类主体,包含: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顾问企业,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
二、鼓励设立创业投资企业
(四)支持设立创业投资企业
推动各机构投资者在郑州市所辖区域内,依法设立公司型、有限合伙型创业投资企业。引导社会资本与*基金管理团队合作,围绕我市重点支持行业领域,设立创业投资企业,在我市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不设行业准入审批。(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金融局)
(五)提供便利化注册登记服务
各开发区、区县(市)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按照《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规定,对提交材料齐全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当即时办结,不能即时办结的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办结;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不得要求提供超出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文件规定的证明材料,持续提高企业登记注册便利化水平,为创业投资企业在我市区域内设立提供便利的注册登记服务。(责任单位: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政府)
(六)积极引进培育创投企业
面对国内外创投机构开展招商工作,采用市场化招商方式,加大落户扶持力度,对落户郑州的创业投资企业,按其对市县两级财政贡献地方留成部分全部作为奖励,自创业投资主体设立或者获利当年起,连续5年给予奖励,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引进培育一批投资规模大、影响力强的国内外知名创投机构。(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政府)
(七)建立人才引入激励机制
对符合“郑州人才计划”政策规定的创业投资机构人员,享受相关人才引进政策,并在享受子女入学、医疗健康、住房保障、个人经济贡献奖励等政策待遇方面予以优先保障。(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卫健委、市住房保障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政府)
(八)鼓励发展天使投资
推动政府投资基金设立或参与天使基金,引导社会各类资本共同设立天使投资企业,推动包括天使投资人在内的个人从事创业投资活动,探索建立风险分担及让利机制。(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金融局、市发展改革委)
三、引导创业投资集聚发展
(九)鼓励建立创业投资机构集聚区
支持郑东新区、郑州高新区、金水区建设功能突出的特色创业基金群或基金小镇,进行集中注册,推动集聚发展,推广复制中原龙子湖智慧岛基金发展模式,提升市场化运营能力,探索创新管理体制,提供优质营商环境,吸引创业投资企业进驻,引进国际国内头部机构,扶持培育优质本土创投机构,打造创业投资先行示范区。(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市金融局,郑东新区管委会、郑州高新区管委会,金水区政府)
(十)制定扶持政策支持集聚发展
集聚区所在地管委会、区政府要进一步优化创业投资环境,制定政策,对入驻集聚区内的创业投资企业在落户补贴、办公用房以及人才地方贡献奖励等方面给予支持鼓励。(责任单位:郑东新区管委会、郑州高新区管委会,金水区政府)
对落户集聚区的国内外知名创业投资企业,支持市、区级政府投资基金优先参股扶持,帮助争取引入省级以上政府投资基金。(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郑东新区管委会、郑州高新区管委会,金水区政府)
推动各类政府投资基金在中原龙子湖智慧岛集中布局,支持郑东新区管委会设立中原龙子湖智慧岛创新创业发展基金,对其参股(出资)的子基金或者跟投项目,市级政府引导基金优先参与。(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郑东新区管委会)
四、发挥创业投资产业培育功能
(十一)积极投资战略性新兴产业
鼓励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科技型和绿色低碳环保项目(企业),包括氢燃料电池汽车、智能传感器、5G及北斗应用、人工智能、生物医药、软件信息服务业、绿色低碳技术研发等战略性新兴产业。(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大数据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政府)
(十二)鼓励投资机构对科技型企业进行投资
对注册地在郑州、直接投资于我市未上市科技型企业的投资机构,按照其年度实际投资资金(指货币资金且计入企业注册资本的金额)的5%—10%给予投资风险补助,单一投资机构本项年度补助金额*50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十三)鼓励创投企业投资企业研发
对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根据规定按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投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对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该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根据规定按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十四)鼓励引入外地高新技术企业
创业投资企业对外地高新技术企业实施投资后,成功引入其在郑落户或投资新建项目的,按照创业投资企业实际投资额的5%对创业投资企业的管理机构给予*5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相关开发区管委会、区县〔市〕政府)
(十五)支持重大项目落地
对引进的*创业投资基金和超大规模创业投资基金可采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的方式协商确定支持政策。(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政府)
五、发挥政府投资基金带动作用
(十六)打造政府投资基金支持创业投资生态体系
支持市本级和有条件的区县(市)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吸引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子基金。支持有需求、有条件的国有企业依法依规、按照市场化方式设立或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母基金。依托郑州国家中心城市产业发展基金等政府母基金,建立政府投资基金与社会资本、管理团队互动互促、优势互补的投资生态体系。(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金融局、市科技局、市国资委、市工信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政府)
(十七)放宽政府投资基金投资限制
我市政府投资基金参股的基金,投资于我市企业的资金比例可适当降低;放宽政府投资基金参股的基金投资于我市企业的认定标准。(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十八)完善政府投资基金让利机制
建立政府投资基金让利机制,鼓励政府投资基金从参股的基金中,按政府出资部分所享有的收益对创业投资管理企业进行让利。(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十九)支持实施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
鼓励政府投资基金根据市场化业绩考核要求和回报水平建立市场化的薪酬体系。支持政府投资基金探索建立高管强制跟投机制,允许政府投资基金人员以自有资金自愿选择跟投创业企业项目。(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
(二十)建立政府投资基金容错机制
为鼓励创新、宽容失败,在有利于创新发展的举措及业务、国有资产投资业务等创投工作中,虽未达到预期投资效果或产生亏损,但属于严格遵循投资决策流程、由不可抗力或市场失灵导致,且个人没有谋取私利或重大过失的,按照尽职免责原则处理。严格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依规依纪依法免予追究责任或者从轻、减轻处理。(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纪委监委、市国资委、市审计局)
六、强化服务体系建设
(二十一)拓宽募资渠道
鼓励上市公司等社会资本参与或发起设立创业投资基金,推动创业投资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并购重组等方式拓宽募资渠道。鼓励金融机构与创投企业开展投贷联动、投债联动,推广投、贷、保联动等多种创新模式。(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金融局)
(二十二)丰富退出渠道
支持企业在主板、创业板、科创板上市融资,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即新三板和中原股权交易中心挂牌,支持创业投资企业以IPO形式退出,便利创业投资企业退出。(责任单位:市金融局、市财政局)
鼓励政府投资基金、国内*投资机构在郑设立股权转受让基金(S基金)。鼓励各类社会资本以市场化方式设立并购基金,并予以重点支持。(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二十三)完善创业投资中介服务体系
支持行业协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信评估机构、专业市场调查机构等与创业投资相关的中介服务机构发展,鼓励中介服务机构为创业投资企业提供行业研究、财务及法律咨询、市场预测、资产评估、人才培养等多元化专业服务。(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二十四)建立项目对接机制
建立高质量基金备投项目库,提高运作效率。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尽快分行业、分区域梳理优质项目,建立行业项目储备库及区域项目储备库,优先推荐给创业投资企业;举办好双创活动,畅通创新创业项目与创业投资企业对接渠道;充分利用政府项目资源优势,推广“中原中小企业成长指数”平台和《资本力量》论坛等创新对接机制,打通创业资本和项目之间的通道。(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市大数据局、市人社局等行业主管部门)
(二十五)建立第三方服务机制
鼓励有条件的区县(市)政府,借鉴前海深港基金小镇、高新区科技金融广场等第三方服务模式,依托创投集聚区,通过设立专业化的运营机构,为集聚区内创投企业提供注册登记、投融资对接、项目路演、基金备案辅导、政策咨询、品牌宣传等服务。(责任单位:郑东新区管委会、郑州高新区管委会,金水区政府)
(二十六)鼓励举办丰富多样的创业投资论坛
支持各区县(市)、第三方机构开展具有郑州特色的创业投资交流活动、高峰论坛,在创业投资发达的城市进行政策宣传和招商引资,扩大郑州创业投资的影响力。(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政府)
(二十七)推进双向开放通道
扩大对外开放,鼓励开展股权投资基金跨境投资。支持境外资金在我市设立创业投资企业,推动开展合格境外投资者境内投资(QFLP)业务,吸引境外资金投资我市产业项目。稳步探索合格境内投资者境外投资(QDLP)业务,服务开放型经济发展。(责任单位:自贸区郑州片区管委会、市金融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
七、优化创业投资信用环境
(二十八)不断优化信用环境
建立健全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记录,推动创业投资领域信用信息纳入郑州市信用平台,并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实现互联互通。加快建立创业投资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制度、联合奖惩制度,营造良好信用环境。(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政府)
(二十九)鼓励行业自律管理
支持设立创投行业自律组织,建立合规管理和风险管理等机制,加强投资者教育,做好创业投资企业的自律管理和信息披露。(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金融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政府)
(三十)依法依规备案登记
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应依法依规到备案管理或监管机构按要求完成备案、登记,并及时进入郑州市创业投资信用信息系统填报、完善相应的信用信息。(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政府)
(三十一)严格保护知识产权
建立高效的知识产权综合管理体制,加强对创业创新早期知识产权的保护,健全知识产权侵权查处机制,强化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犯罪行为。对严重侵犯知识产权的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并通过“信用中国(河南·郑州)”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等进行公示,推动形成授权确权、行政执法、司法裁判、维权援助、社会诚信及调解仲裁相互促进的知识产权综合保护机制,营造鼓励创业投资的良好知识产权保护环境。(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中院、市农委、市林业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政府)
八、建立组织保障机制
(三十二)加强统筹协调
建立郑州市创业投资协调机制,成立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金融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商务局等相关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的郑州市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郑州市鼓励创业投资发展的政策措施,不断完善政策协调联动机制和工作协调推进机制;各成员单位要发挥各自职能作用,优化服务,并加强协同配合,强化对创业投资风险的协同监管,促进创业投资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三十三)明确责任任务
各开发区、各区县(市)、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依照法定程序研究制定实施方案或完善具体配套实施办法,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落实督查考核,确保各项政策及时落实到位。
(三十四)强化资金保障
根据创业投资发展需要,加大对创业投资系统建设、峰会论坛、路演培训、课题研究、人才培养等方面的资金支持力度,市、开发区、区县(市)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九、其他说明事项
(三十五)享受我市扶持政策的创投机构,应承诺主要经营地和投资活动地保持于郑州当地
创投机构或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管理人员等在经营过程中存在不履行承诺、严重失信、违规行为的,不再享受本政策规定的各项扶持奖励,已获得扶持奖励的,须退回奖励及补贴。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责编:陶纪燕 | 审核:李震 | 总监:万军伟
基金净值是指基金所拥有的全部资产,代表了基金持有人的权益。基金净值又可分为单位净值和累计净值,其中单位净值指的是基金单位份额的价格,也可以理解为某一基金当天的销售价格。
基金单位净值的计算公式为:基金单位净值=(总资产-总负债)/基金份额总数。股票、债券、银行存款等都属于基金总资产,而基金管理的报酬、利息等则属于基金总负债。
例如20万份额的基金,资产包括500万股票和500万银行存款,在不考虑其他费用的情况下,那么单位净值为50元。
开放式基金的单位净值在每天收盘后公布,封闭式基金则为每周公布,且一只基金一天只有一个净值。新成立的基金单位净值都为1元。
基金净值与基金的预期收益及风险是没有直接关系的,基金与股票不同,净值高并等同于风险也高,基金净值的高与基金经理的专业水平的关系更为直接,但净值高的产品,可能存在预期收益天花板。
同样,净值低的基金也并不意味着升值空间就大,有些基金公司也会通过分红、分拆等形式,人为的降低基金净值,从而诱导投资者购买,但基金公司一般也会同时提高申购费、管理费等费用。
终于要把政府投资基金的下篇写一写了。
因为距离上一篇推送的时间隔得比较长,
我把之前相关文章的链接放在这儿,建议先快速复习一遍。
《入门私募股权基金》、《政府投资基金之基础篇》
遗忘是人的天性,要治疗遗忘,靠的就是重复。
这里也提出几个问题,帮助大家带着思路回顾之前的内容:
l 私募股权基金的本质是什么?l 私募股权基金根据投资对象可以分为哪几类?l 政府投资基金与私募股权基金的关系?l 政府投资基金根据投资对象可以分为哪几类?l 政府投资基金的运作模式是什么?l 政府投资基金的作用是什么?好了,我们接着往下说。
政府投资基金也叫政府引导基金,核心在于“引导”二字。
引导,说白了,就是当地政府有想重点扶持的行业、产业,有招商引资的需求。
因此,政府投资基金相较于一般的私募股权基金,有自己的特殊条款。
我们来看看几个主要的特殊条款。
第一,出资顺序
在之前的文章里,我们提到政府投资基金主要以“母-子基金”的方式进行运作。
政府投资基金通常作为母基金,最主要的功能就是对子基金出资。
基于资金安全的考虑,政府投资基金往往要求靠后的出资顺序,
等其他社会资本方(其他LP)完成出资后,政府投资基金才履行出资义务。
因此,你会在许多政府投资基金的管理办法中看到“末位出资”的规定。
以《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投资基金管理办法》为例:
第十三条 除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投资项目外,自贸港基金原则上采用“母-子基金”投资方式运作,出资比例不超过子基金规模的30%,且予以末位出资到位。
实践中,
政府投资基金(母基金)决定对子基金出资会有自己的一套审批流程,在满足产业政策或其他条件时,还有一个出资条件,就是要取得其他LP的出资承诺函。
取得了其他LP的出资承诺函,意味着子基金在预设的基金规模内已经找齐所有的资金来源(除政府投资基金的出资部分外),资金够了,未来子基金才会顺利设立。
在具体支付资金时,
政府投资基金的管理人会要求子基金管理人提供其他合伙人实缴出资的证明材料,比如银行回单。
确认其他LP均已出资后,政府引导基金才会实缴出资,把钱打到子基金的募集户上。
这里把基金的账户稍微延伸一下,基金一般有募集户和托管户。
基金LP通常会把钱打入基金的募集户,然后基金管理人再通过募集户把资金划入托管户,托管户的资金就可以根据投资指令划转到要投资的项目上去。
第二,返投条款
返投,是最能体现政府引导基金之“引导”二字的条款。
为吸引社会资本投入当地企业、支持当地经济发展,政府引导基金通常会对所投的子基金设置返投条款。
返投,就是要求子基金投资于当地企业的总额不低于政府引导基金出资额的一定倍数。
同样,我们看看《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子基金的设立、运作应满足下列要求:
(二)投资省内企业的金额应不低于自贸港基金出资额的1.5倍。
举个例子,
假设某子基金的基金规模为10亿元,投资领域定位于医药产业。
经过了一段时间的努力,已经找好了3家社会资本方,共出资7亿元,其余3亿元由海南自贸港基金出资。
该子基金成立以后,在全国范围内寻找优质的医药企业,找到标的后开展股权投资。
但是,根据自贸港基金管理办法的要求,无论这支子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在全国找到多少家*的企业,至少要将4.5亿元(3亿元的1.5倍)投资于海南省内的医药企业。
这就是找政府投资基金出资和找普通社会资本方出资*的不同。
以前,很多政府投资基金都要求返投比例达到2倍甚至更高,现在逐步宽松,1.5倍的返投条款也越来越常见。
那如何算返投呢?
《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投资基金管理办法》中,关于返投的认定口径有三条:
1.子基金所投企业注册地位于省内,且投资额应不少于自贸港基金出资额;
2.子基金存续期内,所投企业迁入省内、被省内注册的企业收购或者在省内设立子公司;
3.子基金设立后,子基金管理公司在管的其他非省内政府投资基金新增投资的注册在省内的企业。
第一条,直接投资当地企业,是最严格的认定口径,也是最直接的返投含义。
第二条,除直接投资当地企业外,被投企业未来迁入当地,被当地企业控股的外地子公司或者在当地设立子公司,都可以算进返投金额中。
第三条,是最宽松的口径。
怎么理解这条呢?
假设子基金A的基金管理人为XYZ基金管理公司。
XYZ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多个基金,其中有个基金B注册于广东省,
基金B在投资运作过程中,看中了某个海南省内的医药企业,并投资了1亿元。
那么这1亿元也可以算进子基金A的返投金额中。
大家也可以看看不同省市的政府投资基金关于返投口径的认定,略有区别。
第三,让利政策
与返投条款相关的条款,就是让利政策。
为引导社会资金进入符合政策导向的企业,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大多政府引导基金会设置一定的让利政策。
第二十条 为更好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自贸港基金可以获得的超额收益为限,按子基金返投任务完成情况对管理机构和其他出资人实行分档让利。子基金投资省内企业金额达到自贸港基金出资额2倍、2.5倍和3倍的,自贸港基金可分别将该子基金投资所得超额收益的20%、40%和60%进行让利。
这句话不难理解吧?
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投资基金管理办法》中关于返投的认定口径,
如果返投比例达到自贸港基金出资额的2倍,那么自贸港基金会将子基金投资所得超额收益的20%给到基金管理人和其他出资人。
说白了,让利政策,就是子基金满足了让利条件,政府引导基金就会给与基金管理人或其他投资人一定的奖励。
让利条件,可以是超额满足返投比例,也可以是其他的条件,比如超额完成了门槛投资收益率等等。
第四,投资限制
政府引导基金设立的目的在于引导社会资本投资省内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支持相关产业和领域发展。
所以,政府引导基金对于子基金的投资范围有特定的规定以及严格的限制。
以2020年发布的《广州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为例。
第六条 政府投资基金可在以下领域设立:
(一)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围绕我市国际科技创新枢纽和国家创新中心城市建设,着力培育高技术企业加快发展,形成一大批新技术、新产品、新模式、新业态、新产业、新载体,做大做强若干产业创新链,助推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实现跨越式发展。
(二)支持创新创业。为了加快有利于创新发展的市场环境,增加创业投资资本的供给,鼓励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三)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为了体现国家宏观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规划意图,扶持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发展,改善企业服务环境和融资环境,激发企业创业创新活力,增强经济持续发展内生动力。
(四)支持产业转型升级和发展。为了落实国家、省、市产业政策,扶持重大关键技术产业化,引导社会资本增加投入,有效解决产业发展投入大、风险大的问题,有效实现产业转型升级和重大发展,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资源优化配置。
(五)支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为改革公共服务供给机制,创新公共设施投融资模式,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加快推进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水平。
除了表态支持的领域以外,一般还会要求同一行业或领域不得重复设立政府投资基金。
有些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中会明文规定,即使没有明文,实际上也会这么执行。
毕竟,每个省的财政资金有限,资源有限,要尽量避免同一行业领域的基金项目互相竞争。
第五,强制退出
在聊“强制退出”条款之前,我们先说一说基金的存续期。
基金存续期是从基金设立到终止的整个时间,一般而言存续期到期后才可以收回资金。
存续期定为多长时间,基金管理人自行安排,无限制性要求。
举几个例子,都是之前老盐接触过的基金方案。
基金A:基金存续期限为10年,其中存续期10年,即投资期5年,退出期5年。
基金B:基金存续期7年,其中基金投资期4年,管理及退出期3年。如基金在3年内提前完成投资,剩余投资期自动转换为管理退出期,基金总期限不变。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基金可提前到期或可延长基金退出期,基金工商期限拟设为9年。
可以看出,基金存续期一般分为投资期和退出期2个阶段。
投资期和退出期的时间差不多,进而也能知道退出期的重要性,毕竟退出期才是实现投资收益的关键期。
政府引导基金的强制退出条款,就是在基金存续期到期前,发生某些特定情形时,即使还没到期,政府引导基金也有权无任何责任地退出,而且退出产生的损失由子基金管理人承担。
强制退出安排已经成为大部分政府引导基金的硬性条款,主要原因还是出于资金安全的考虑。
再来看看《广州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在投资基金章程中应约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政府出资可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选择提前退出:
(一)投资基金方案确认后超过一年,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手续的;
(二)政府出资拨付投资基金账户一年以上,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三)基金投资领域和方向不符合政策目标的;
(四)基金未按章程约定投资的;
(五)其他不符合章程约定情形的。
主要还是两方面,投资方向不对,又或是弄了半天还没投出去,为了资金效益和安全,政府投资基金就要收回资金了。
除了上述五个主要的特殊条款,政府投资基金通常在投资决策上也会有一些特殊权力。
子基金一般通过投资决策委员会进行决策,政府投资基金作为其中一位LP也会委派代表或者是以观察员的方式,参与子基金的投资决策。
有时候,在某些特定情形,政府投资基金会享有一票否决权。比如发生偏离政策导向的投资行为、违反合伙协议的情形、违反管理办法等情形时。
政府投资基金与普通的私募股权基金而言,有一些特殊条款,
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可能会对其他社会投资方LP有不公平的嫌疑,比如一票否决权,强制退出权。
但究其根本,还是在于,政府投资基金的资金来源于财政资金,
而财政资金,*的特点就是资金的安全以及保值增值。
从这样的角度,你就能理解很多规定,存在即合理。
好了,今天就分享到这儿。
今年是党的二十大召开之年,是迈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关键之年。近日,中国共产党上海市第十二次代表大会胜利召开,会议强调,要全面提升上海经济的竞争力、创新力和抗风险能力。上海是我国乃至全球*生物医药创新能力的城市之一,六大医学院校拱卫、城市公共医疗系统发达、创新型企业云集,产业发展极具潜力。上海生物医药产业也是“十四五”期间***赋予上海“打造*产业集群”重要使命的三大先导产业之一。近年来,上海的各项政策正在助力生物医药产业蓬勃发展,2021年上海生物医药产业规模为7617.14亿元,约占上海当年GDP总量的六分之一,创下历史新高。
从趋势看,生物医药产业的战略意义将在疫后进一步凸显。自2020年初以来新冠疫情肆虐全球,不仅导致上千万人死亡,还给全球经济发展带来灾难性影响。生物医疗具有典型的强抗周期特点,在抗击疫情的推动下,由生物技术引发的新一轮产业变革势必会提前到来,国家和城市间的竞争将加剧。上海生物医药产业如何在新一轮竞争中赢得优势,需要解决好三个问题。
一是大量人才从哪里来?生物医药产业是知识密集型产业,其发展极度依赖高精尖的研发型人才和复合型人才。随着疫情防控常态化进入第三年,生物医药行业人才需求井喷式增长。上海人才“上游”汇集了约三分之一的包括病毒学、公共卫生学、感染学、微生物学等国内*生物医药专家,但难以辐射到“中端”研发环节和“终端”产业环节。从生物医药企业所需的技术人才方向看:一是业内企业前些年从内部培养的“积淀型”人才,供给周期远远跟不上迅速扩大的产业规模;二是生物医药领域的“海归”高端人才,每年的人才总量也有限,且大部分被上海诸多大型外企争夺;三是从高校和研究机构毕业的“新生代”人才,虽*数量不少,但质量稍弱,虽然企业求贤若渴,即使有充足的预算、提供体面的薪酬,也难以招募到合格的“新生代”充实研发团队。
二是财政资金如何更有效支持?上海地方政府对生物医药产业非常重视,已出台多项生物医药产业扶持政策,但政府对产业的财政扶持,一般以专项基金或引导基金形式存在,这些引导基金的关注点,更多在于企业投资强度、用工规模、缴纳税收额度等,过于追求单笔投入的使用效果。而真正需要通过财政资金引导的,往往是具有探索性的创新转化。科学的前沿探索具有不确定性,尤其是在以试验为基础的生物医药领域,其创新必然是大量试错堆砌出成果,很难保证每一项投入都有明确的产出。目前过于追求每一笔资金使用的效果,缺乏容错机制与标准,导致有大量引导基金用不出去,用出去的钱也多投在基础建设,未能用在“刀刃”上。
三是在制造服务深度融合下,全产业链怎么建?生物医药产业,从基础研发到生产制造有一个很长的链条。目前上海各大科研院所产出的优质创新成果,多数不在本地实现转化,而为周边江苏、浙江等地生物医药企业做了嫁衣,使上海逐渐失去了对产业链的掌控力。其中原因,既有上海产业升级阶段偏好总部经济、研发中心等政策因素,也有规模化生产中土地、人力等成本不断攀升的因素,更有上海在整个产业链条中缺失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平台的核心环节,导致技术过早转移。
上海生物医药产业起步早,基础实,面对全球生物医药发展新趋势和上海生物医药基础特点,上海需要进一步完善体制、创新机制,从提升全要素生产率出发,加快从“上海创造”转化为“上海制造”。
首先,应增强“人才”这一上海生物医药产业创新发展的“源动力”。一是强化“引入”政策。建议上海应尽快制定生物医药人才专项计划,在引进、落户、购房等政策上对生物医药人才予以倾斜,完善高端人才政策体系全面提高高端人才补贴标准,完善高端人才服务机制,建立高端人才信息库,创新生物医药高端人才供应链;二是创新“交流”机制。上海在生物医药多个领域有许多国内*专家,这是上海打造国内*生物医药产业的核心竞争力。为充分释放专家的能量,应进一步完善“政府-专家-企业”的交流机制,通畅专家资政渠道,同时对一些有个性的*专家创造良好的信息沟通氛围,并建立研究者与企业的公平沟通交流平台,进而打通成果转化的营商壁垒;三是打造多重“培养”方式。注重全周期培养企业生产管理人才,鼓励高校教授担任企业顾问,鼓励企业高层次人才参与高校前沿学术活动。鼓励支持高校与企业建立人才培养联盟,把产业要求、行业需求、企业诉求嵌入人才培养方案。加强校企合作,支持校企共建产教融合实训基地,企业为相关专业学生提供实习实训平台,学校开展理论教学,企业完成实习实训,校企共同开展实践教学评价,完善实习就业机制,企业优先录用实习实训学生。率先探索生物医药产业生产管理人才资质认证,完善人才标准、积分落户、住房补贴、福利津贴等制度,畅通生物医药生产管理人才发展通道,提供学习进修、培训深造等晋升渠道;四是搭建“公共”平台。建议由政府指导,成立生物医药人才服务联盟,构建全市统一的生物医药人才数据库,搭建生物医药人才服务共享平台,积极探索共享用工、联合用工机制。促进生物医药人才的合理有序流动,完善市场化一体化用工机制。
其次,应用好用活积极财政政策,形成上海生物医药产业创新发展的“加速器”。一方面,要通过建立资本与技术沟通平台,打通融资壁垒。生物医药产业投入大、周期长,资本与技术脱节的情况下,融资难度大大增加。因此建议相关部门牵头建立沟通平台,组织业内专家对相关待转化、待融资的项目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对资本公开,以有效衔接技术与资本,从而打破融资壁垒,为企业融资创造良好环境。另一方面,要持续优化政府扶持基金的使用机制。政府扶持专项与引导基金的使用,应当遵循生物医药创新的行业规律,引入一定的容错机制与标准,从专项评估转向整体评估,以鼓励前沿创新,加速创新策源能力提升。此外,建议以公开招投标形式,将基金托管给更有经验的专业基金团队管理,避免基金使用出现腐败行为,增加公平性同时控制基金安全风险。
再次,应完善上海全产业链布局,加快形成“上海研发+上海制造”的新“区块链”。除了进一步发挥张江及漕河泾生物医药产业的集群效应,带动上海生物医药产业整体发展外,还要做到:一、进一步强化校市共建,打造生物医药创新产业集群。上海拥有复旦、交大、同济、二军大、中医药、健康医学院六所高水平医学高校,下属多个院所在生物医药研究方面达到国内领先水平,这是上海打造国内*生物医药产业的最强支撑。建议上海围绕拥有的六大医学高校,以“学+研”为中心,划定周边区域,以“校-市”共建的方式,改变传统“出租型”园区发展模式,高校与政府共同打造以创新策源为特色的生物医药产业集群。二、依托上海公卫临床中心,打造生物医药创新高地。上海公卫临床中心不仅是一座具有战略性的公共卫生“堡垒”,还是一家科研水平领先的创新中心,是世界卫生组织全球*的新发传染病合作中心,科研成果转化连续多年居全国医疗系统第一。围绕上海公卫中心,在金山区打造上海南部生物医药创新高地,有利于推动在金山布局大健康产业,强化相关产业集聚,进一步辐射长三角,推进金山与杭州湾一体化发展,形成新的长三角网络城市增长极。三、加快生物技术大型设施布局,提升生物产品供应能力。建议由政府统一运行公共实验室和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平台,为生物医药企业提供免费服务,减轻企业负担和用人成本。
栏目主编:王多 题图图虫 图片
作者分别为上海社科院研究员、应用经济研究所副所长;复旦大学卫生发展战略研究中心秘书长、中国未来研究会健康治理分会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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