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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者责任险(简称三责险)是指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同时,若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因此发生仲裁或诉讼费用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以外赔偿,但*不超过责任限额的30%。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第三者责任险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保险人不负责处理。
名词解释
(1)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
这里有两层含义:一是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指持有驾驶执照的被保险人本人、配偶及他们的直系亲属或被保险人的雇员,或驾驶人使用保险车辆在执行被保险人委派的工作期间、或被保险人与使用保险车辆的驾驶人具有营业性的租赁关系。二是合格,指上述驾驶人必须持有有效驾驶执照,并且所驾车辆与驾驶执照规定的准驾车型相符。只有“允许"和“合格"两个条件同时具备的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时,保险人才予以赔偿。保险车辆被人私自开走,或未经车主、保险车辆所属单位主管负责人同意,驾驶人私自许诺的人开车,均不能视为“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开车,此类情况发生肇事,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2)意外事故
指不是行为人出于故意,而是行为人不可预见的以及不可抗拒的并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突发事件。车辆使用中发生的意外事故分为:
①道路交通事故:凡在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属于道路交通事故,即保险车辆在公路、城市街道、胡同(里巷)、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发生的意外事故。道路即《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所规定的“公路、城市街道和胡同(里巷),以及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
②非道路事故:保险车辆在铁路道口、渡口、机关大院、农村场院、乡间小道等处发生的意外事故。
道路交通事故一般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但对保险车辆在非道路地点发生的非道路事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一般不予受理。这时可请出险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研究处理,但应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保险合同的规定计算保险赔款金额。事故双方或保险双方当事人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出险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的处理意见有严重分歧的案件,可提交法院处理解决。
(3)第三者
在保险合同中,保险人是第一方,也叫第一者;被保险人或使用保险车辆的致害人是第二方,也叫第二者;除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外的,因保险车辆的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下的人员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在车下的受害人是第三方,也叫第三者。同一被保险人的车辆之间发生意外第三者责任险事故,相对方均不构成第三者。
(4)人身伤亡
指人的身体受伤害或人的生命终止。
(5)财产的直接损毁
指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直接造成事故现场他人现有财产的实际损毁。
(6)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指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承担的事故责任所应当支付的赔偿金额。
(7)保险人负责赔偿
指保险人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补偿。保险合同的规定指基本险条款、附加险条款、特别约定、保险单、保险批单等所载的有关规定,第三者责任险按规定的范围、项目、标准进行赔偿。另外,保险人并不是无条件地完全承担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支付的赔偿金额,而是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无论是道路交通事故还是非道路事故,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均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标准作为计算保险赔款的基础,在此基础上,根据保险合同所载的有关规定计算保险赔款,在理赔时还应剔除合同中规定的免赔部分。
AI快讯,9月5日,北京证券交易所就上市规则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中提到,《上市规则》贯彻“少停、短停、分阶段停”的监管原则,要求上市公司不得滥用停复牌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停牌替代信息保密。在具体制度安排,停牌情形基本沿用新三板现行安排,保持适度灵活,各类情形的停牌时长与上市公司现行制度相一致,其中因筹划重大资产重组或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停牌时间不超过10个交易日;筹划控制权变更、要约收购等事项的,停牌时间不超过5个交易日;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原则上不超过5个交易日。连续停牌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25个交易日。
第三者责任险(简称三责险)是指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同时,若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因此发生仲裁或诉讼费用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以外赔偿,但*不超过责任限额的30%。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第三者责任险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保险人不负责处理。
名词解释
(1)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
这里有两层含义:一是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指持有驾驶执照的被保险人本人、配偶及他们的直系亲属或被保险人的雇员,或驾驶人使用保险车辆在执行被保险人委派的工作期间、或被保险人与使用保险车辆的驾驶人具有营业性的租赁关系。二是合格,指上述驾驶人必须持有有效驾驶执照,并且所驾车辆与驾驶执照规定的准驾车型相符。只有“允许"和“合格"两个条件同时具备的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时,保险人才予以赔偿。保险车辆被人私自开走,或未经车主、保险车辆所属单位主管负责人同意,驾驶人私自许诺的人开车,均不能视为“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开车,此类情况发生肇事,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2)意外事故
指不是行为人出于故意,而是行为人不可预见的以及不可抗拒的并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突发事件。车辆使用中发生的意外事故分为:
①道路交通事故:凡在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属于道路交通事故,即保险车辆在公路、城市街道、胡同(里巷)、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发生的意外事故。道路即《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所规定的“公路、城市街道和胡同(里巷),以及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
②非道路事故:保险车辆在铁路道口、渡口、机关大院、农村场院、乡间小道等处发生的意外事故。
道路交通事故一般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但对保险车辆在非道路地点发生的非道路事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一般不予受理。这时可请出险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研究处理,但应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保险合同的规定计算保险赔款金额。事故双方或保险双方当事人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出险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的处理意见有严重分歧的案件,可提交法院处理解决。
(3)第三者
在保险合同中,保险人是第一方,也叫第一者;被保险人或使用保险车辆的致害人是第二方,也叫第二者;除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外的,因保险车辆的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下的人员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在车下的受害人是第三方,也叫第三者。同一被保险人的车辆之间发生意外第三者责任险事故,相对方均不构成第三者。
(4)人身伤亡
指人的身体受伤害或人的生命终止。
(5)财产的直接损毁
指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直接造成事故现场他人现有财产的实际损毁。
(6)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指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承担的事故责任所应当支付的赔偿金额。
(7)保险人负责赔偿
指保险人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补偿。保险合同的规定指基本险条款、附加险条款、特别约定、保险单、保险批单等所载的有关规定,第三者责任险按规定的范围、项目、标准进行赔偿。另外,保险人并不是无条件地完全承担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支付的赔偿金额,而是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无论是道路交通事故还是非道路事故,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均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标准作为计算保险赔款的基础,在此基础上,根据保险合同所载的有关规定计算保险赔款,在理赔时还应剔除合同中规定的免赔部分。
“买*的房子、最酷的汽车,走遍世界的每一个角落”,购车消费和房产购买并列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的大件支出。在购车过程中如果存在消费欺诈引发纠纷,法律是如何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实践中,对于这类纠纷中如何认定欺诈、如何适用“三倍赔偿”规则?一起来看几个案例。
案例一:“新车”竟然投过保?
徐某与某汽车销售公司签订汽车销售合同,欲购买奥迪牌新车一辆,购车款37.8万元。徐某在办理牌照过程中,经车辆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提醒得知,涉案车辆曾投保并办理临时牌照,遂诉至法院。
审理中查明,汽车销售公司曾向案外人蔡某开具车辆销售发票,交付车辆,蔡某为涉案车辆办理了车辆保险、领取了临时牌照并开回家,车辆完成了交付登记,已经不属于新车。法院认为,汽车销售公司隐瞒涉案车辆曾经销售、交付他人的事实,严重侵犯了徐某的知情权,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欺诈。判决撤销汽车销售合同,徐某与公司互相返还车辆、购车款等费用;公司支付徐某三倍车辆赔偿款113.4万元。
(案件淮安中院)
案例二: 二手车却发生过事故?
袁某与胡某签订二手车转让协议,约定购车款为46万元,后车辆完成了过户登记和交付。不料想,袁某在驾车行驶过程中竟然出现了方向盘锁死的紧急情况,经了解才得知,这辆车曾经发生过重大事故。袁某遂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被告胡某长期从事二手车买卖,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经营者。其在出售车辆时明知车辆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却故意隐瞒事实,诱使袁某错误作出购买车辆的意思表示,构成欺诈。遂判决撤销案涉二手车转让协议,双方相互退款退车,胡某赔偿袁某三倍车款138万元。
(案件苏州中院)
案例三:赔偿额应如何计算?
汪某向某汽车销售公司购买新车,价款为15万元。车辆交付时,汪某检查车辆未发现异样。不料之后得知,车辆系二次销售,且曾经更换过前挡风玻璃,车顶也进行过重新喷漆。汪某遂诉至法院。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被告构成消费欺诈,案涉销售合同应予撤销、双方互相退款退车。但在计算三倍赔偿基数的问题上,一审法院认为应当赔偿挡风玻璃部分的三倍赔偿额,二审法院认为应当赔偿车辆折旧款的三倍。
江苏高院再审认为,被告公司在将涉案车辆出售给原告汪某之前,确实与案外人孙某达成过销售合同,但后因孙某未能成功办理车贷而解除合同,孙某并未正式提车,该车在卖给汪某前也没有被使用过。但是,这一节事实的存在,客观上缩短了汪某购车的保险时间,对其会造成一定的影响。更关键的是,被告刻意隐瞒车辆曾经更换前挡风玻璃、车顶重新喷漆的事实,而前挡风玻璃属于影响车辆安全的重要部件,上述信息对于消费者是否选择购车均产生直接影响,故被告行为已经构成欺诈,一二审认定正确。但对于赔偿额的计算,应当按照商品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进行赔偿,故改判汽车公司应当赔偿汪某45万元。
(案件省法院民一庭)
评析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于违背诚信的欺诈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了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支付三倍价款或者费用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目的就是对经营者的欺诈经营行为起到惩戒作用,并威慑、警告其他经营者,防止类似或更为严重的商业欺诈行为的发生,从而净化市场环境,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在因车辆买卖引发的三倍赔偿纠纷中,应当准确认定欺诈的构成要件和惩罚性赔偿金的数额。
一方面,经营者只有故意告知虚假信息或隐瞒真实信息足以诱使消费者作出错误意思表示时,才能够认定为欺诈。如果经营者只是误以为相关信息无须告知消费者,而未向消费者主动披露,导致消费错误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虽然侵权了消费者知情权,但不能认定构成欺诈。欺诈是经营者的主观状态,在具体案件中认定经营者是否构成欺诈,应综合考虑相关信息对消费者的重要程度、合同订立和履行情况、相关行业惯例、经营者者是否具有合理抗辩理由等因素判断。在上述第一个案例中,消费者欲购买新车,但买到的是一辆曾经登记在他人名下并且被别人开回家过的旧车;第二个案例中消费者虽然本意就是买一辆二手车,但未曾预料到这辆车曾经出过重大事故,已经严重影响到了车辆的安全性能。这些都是对消费者而言非常重要的信息,根据日常生活经验,经营者对此不可能不知晓,其隐瞒相关信息诱使消费者购买车辆显然构成欺诈。
另一方面,根据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金的数额是按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价款的三倍。司法实践中,对于该价款是指商品的整体价款还是欺诈部分的价款存在争议。我们认为,消费者的消费决策是针对商品和服务的整体作出的,一旦商品和服务存在部分瑕疵,消费者会拒绝接受整个商品和服务。故,经营者就商品的部分内容进行欺诈,需支付的惩罚性赔偿金数额应为影响消费者购买决策的该部分商品价款的三倍。因此,在第三个案例中,经营者隐瞒更换挡风玻璃等事实导致消费者错误购买车辆,构成欺诈,应按照整车数额而非挡风玻璃价款的三倍计算赔偿额。当然,如果经营者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即使其告知消费者编造或隐瞒的信息,消费者仍然会购买商品的其他部分,可以例外地仅按照欺诈部分商品价款的三倍支付惩罚性赔偿金。
江苏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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