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分配改革(基金代销)收入分配改革趋势

2022-08-04 15:31:42 股票 group

收入分配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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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人民群众的共同期盼。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顺应新发展趋势,结合新发展理念,针对人民对美好生活的新期待,将“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确立为2035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远景目标之一。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是影响共同富裕的重要因素。收入分配问题关系着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与我国发展的稳定性,坚持走共同富裕之路,必须完善收入分配制度,兼顾收入分配的公平与效率。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坚强领导下,我国的经济实力、科技实力、创新能力、综合国力都取得了巨大的进步,尤其是2020年,我国脱贫攻坚战取得了全面胜利,脱贫攻坚取得了重大历史性成就。在取得重大历史成就的同时,我们必须意识到,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没有变,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这一社会主要矛盾依旧十分突出。数据显示,我国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基尼系数稳步下降但依旧长期高于0.4,我们仍肩负着长期解决相对贫困重要历史使命。

随着小康社会的全面建成,我们应迈出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稳健步伐,把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作为发展的重中之重。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强调,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特征,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坚持走共同富裕之路,必须健全体现效率、促进公平的收入分配制度,逐步消除影响共同富裕目标实现的各类障碍,通过深化改革收入分配制度,实现效率与公平的统一,缩小收入分配差距,提高人民收入水平,最终实现共同富裕。

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要提高中等收入群体占比,使收入分配从“金字塔”型向“橄榄”型转变。中等收入群体占总人数的比重对于改善收入分配、促进共同富裕具有重要意义。中等收入群体的扩大,代表着居民普遍收入水平的提高、消费能力的增强。在坚持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基础上,提高中等收入群体的占比,适应基本国情,符合我国社会发展的基本规律。要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健全工资增长机制,提高*工资标准,促进劳动报酬与劳动生产率同步提高;坚持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结合当前我国的基本国情与社会的主要矛盾,完善再分配机制,通过税收、社保、转移支付等方式,在做大“蛋糕”的基础上,合理分配“蛋糕”,扩大中等收入群体,增强社会的团结与凝聚力。

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要优化经济结构与收入分配结构,实现收入与消费相互促进的良性循环。从收入角度看,我国高收入群体主要集中在传统工业部门和地产金融等行业,这些部门的高增长得益于相关政策,而非取决于创新力的提高与生产能力的增强。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提出,要加强对高收入的规范和调节,依法保护合法收入,合理调节过高收入,鼓励高收入人群和企业更多回报社会。要清理规范不合理收入,整顿收入分配秩序,坚决取缔非法收入。不合理的经济结构与收入分配不利于消费的可持续增长。我国正在逐步形成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其中消费在推动国内大循环中的作用在不断提高。2019年,我国消费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达到了57.8%,已经成为影响经济增长的主导因素。但在新冠肺炎疫情的冲击下,服务行业遭受重挫,居民消费能力受到打击。除此之外,房价的高速增长对消费能力的提升产生了挤出效应与抑制作用。因此,我国需加速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清除市场壁垒,完善市场价格决定机制,进一步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公平性,实现高质量发展;平稳调控房价,引导居民合理投资。通过创新与开放,扩大服务业与制造业规模,引导资金流向;通过优化经济结构与收入分配,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增强消费能力,实现良性循环,最终实现共同富裕。

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要加大税收调节力度,发挥税收对再分配的调节作用。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收入规模远低于流转税,平均有效税率和税收收入占比与发达国家相比差距较大,这是限制我国税制收入分配效应的重要因素。应扩大低收入者免税范围或者扩大基本生活品低税率范围,提高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减轻低收入者的税收负担;降低增值税的累退性,促进收入分配公平,减少收入分配差距,充分发挥税收在再分配中的作用。

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要适应我国基本经济制度,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提高人民的安全感与幸福感。当前,在中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进程中,生产要素的市场化改革相对缓慢,政府对生产要素的配置和定价依旧具有较大的干预力度与影响力,导致要素市场行政性垄断因素广泛存在,具有扭曲生产要素市场的风险。这些问题会导致要素配置不合理,对收入分配产生消极影响。深化要素配置的市场化改革,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有利于打破垄断和市场扭曲,建立规范的劳动力市场,减少从业人员与管理人员之间的收入差距。将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与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相结合,完善就业与失业保障措施,加快推进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统筹城乡医疗保障水平,有助于切实提升居民的安全感、获得感和幸福感。

【本文系北京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项目“新时代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理论与对策研究”(批准号:19LLLJB037)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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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代销


7月27日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基协”)公布2022年二季度末基金销售机构保有规模百强名单。二季度,前100强股票+混合基金保有规模激增4300亿元,非货币市场公募基金保有规模更是增长7900亿元。

从“股票+混合公募基金保有规模”来看,招商银行以7095亿元的保有规模位居排行榜第一;从“非货币市场公募基金保有规模”来看,蚂蚁基金的保有规模达13269亿元,位居排行榜第一。

百强名单中,共有26家银行、52家券商、20家第三方代销机构、1家保险公司和1家保险代理机构。


值得一提的是,流量模式优势仍明显,与一季度末相比,蚂蚁基金非货币基金保有规模猛增近1300亿元,*突破1.3万亿元;9家第三方机构跻身榜单前50,且较一季度末非货币基金保有规模均实现了增长。


第三方代销机构规模增长迅猛


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募基金保有规模继续维持着迅猛增长的态势。

在银行扎堆的保有规模前十名单中,蚂蚁基金和天天基金两大巨头格外显眼。二季度末,蚂蚁基金以13269亿元位列非货币公募基金保有规模榜首,对比一季度末来看,蚂蚁基金非货币基金保有规模单季度增长近1300亿元;天天基金则以6695亿元的非货币基金保有规模位列第三,二季度增长520亿元。

股票+混合公募基金保有规模方面,蚂蚁基金以6500亿元的规模仅次于招商银行位列第二,天天基金以5078亿元位列第三,分别较一季度末增长358亿元和439亿元。

榜单前50名中共有9家第三方基金销售机构,其中,蚂蚁基金、天天基金、腾讯腾安基金、盈米基金、基煜基金、汇成基金非货币基金保有规模均超过千亿元,且均较一季度末有所提升。其中,盈米基金在二季度非货币基金保有规模首破千亿。


此外,同花顺基金、雪球基金、京东肯特瑞等非货币基金保有规模均超过300亿元,股票+混合公募基金保有规模均超过200亿元,跻身榜单前50。


招商银行稳坐头把交椅


共有26家银行入围公募基金销售保有规模百强名单。今年一季度末,同样有26家银行进入百强榜单,而在2021年底,进入百强榜单的银行有31家。

具体来看,招商银行以8597亿元的非货币基金保有规模和7095亿元的股混基金保有规模稳坐头把交椅。工商银行非货币基金保有规模5140亿元,股混基金保有规模5070亿元,位列第二。

此外,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农业银行、浦发银行、民生银行也跻身股混基金保有规模前十,股混基金保有规模超千亿的银行有11家。在非货币基金保有规模前十中,银行共占据6个席位,非货币基金保有规模超千亿的银行共有12家。


我国商业银行超4000家,但进入百强名单的银行只有26家。这26家银行的非货币基金保有规模达42058亿元,占据100家销售机构总保有规模86780亿元的48.47%。也就是说,不到1%的银行保有4.2万亿元基金,而剩下99%的银行基金销量微乎其微,银行基金代销头部效应凸显。不过,48.47%的比例较此前占比过半的比例有所下降,这也说明了基金代销江湖竞争激烈。


券商占据52席


此次基金销售保有规模百强中,出现了52家券商的身影,占据大半壁江山。一季度末,券商占据百强榜单51席,而2021年底,百强榜单券商占据46席。仅半年时间,就有6家券商跻身百强榜单。

但在整体保有规模上,券商非货币基金保有总规模达14157亿元,占据100家销售机构总保有规模的16.31%,与银行还有较大差距。券商股混基金保有总规模达12398亿元。

在进入百强榜单的52家券商中,头部竞争依然十分激烈。华泰证券和中信证券股混基金保有规模和非货币基金保有规模均超过千亿元,华泰证券以1266亿元的股混基金保有规模位居券商股混基金保有规模榜首,而中信证券则以1462亿元的非货币基金保有规模位列券商非货币基金保有规模第一。

华泰证券发展势头迅猛。一季度末,华泰基金已位列券商股混基金保有规模第一,非货币基金保有规模与中信证券持平。而在2021年底,在券商代销江湖中,中信证券一家独大,是彼时46家进入榜单券商中*一家两类保有规模均超千亿元的券商。








收入分配改革趋势

作者简介


张车伟(中国社会科学院人口与劳动经济研究所)

赵 文 (中国社会科学院人口与劳动经济研究所)

摘要

如何建立合理的收入分配关系,让经济增长更好地惠及国民,一直是我们前进路上的课题。改革开放之前,我国的分配关系主要是国家、国营企业、职工、集体经济之间的关系,重工业和轻工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城市和农村之间的关系。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国营企业、职工之间的关系演变为政府、企业、居民之间的分配关系,重工业和轻工业之间的关系演变为国有经济和民营经济之间的分配关系,城市和农村之间的关系演变为城镇原住居民和外来人口之间的分配关系。而工资制度改革始终贯穿三类分配关系。目前,历史所积累的和市场固有的收入分配矛盾不断化解,一部分人和一部分地区先富了起来,城乡和地区之间的收入差距有所缩小。但逐步扩大的居民之间的收入差距已经成为经济健康发展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负面因素,“先富带动后富”的机制还不健全,力度还不够大。其中,功能性分配格局失衡是收入分配不合理的重要原因和源头,普通劳动者的工资水平整体偏低。未来,需要在初次分配中充分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让各类要素取得相应回报,并加大再分配调节力度,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

关键词

工资;收入分配;劳动报酬;居民收入;基尼系数;个人所得税

*作者邮箱:zhaowen@cass.org.cn


一、 引言


2018年,我国的人类发展指数排名上升到了第86位(UNDP,2018)。其中,以购买力平价计算的人均国民总收入达到15270美元,排名第77位,已经是实实在在的中等收入国家。同时,我国的产业结构更加合理,经济增长方式更加可持续,改革开放成果更加丰硕,社会发展前景更加看好。这一系列成就的取得,离不开正确合理的收入分配机制。


新中国成立以来,工资制度与收入分配关系几经变革。新中国成立初期,工业基础十分薄弱。为了保障国家政治独立、国防安全,满足经济建设需要,同时受苏联工业化道路成功的带动,我国确立了优先发展重工业的战略,集中力量建立起完整的工业体系。期间,工资制度经历了两次大的制度变革和数次小范围的调整。事实证明,这一时期的重工业优先和按劳分配的工资制度以及围绕其设计的分配制度,符合当时的国情。改革开放以来,经济体制变化巨大,分配机制也发生了适应时代要求的新变化。产业结构从以农业为主到以工业为主并正在向服务业主导型经济转变。所有制结构和分配结构深刻变化,实现由单一公有制到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转变,从*平均主义转变为以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方式并存。


新中国成立初期到改革开放之前,我国的分配关系主要是国家、国营企业、职工、集体经济之间的关系,重工业和轻工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城市和农村之间的关系。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国营企业、职工之间的关系演变为政府、企业、居民之间的分配关系,重工业和轻工业之间的关系演变为国有经济和民营经济之间的分配关系,城市和农村之间的关系演变为城镇原住居民和外来人口之间的分配关系。目前,公有制主体地位巩固,继续保持控制力和影响力。非公有制经济快速发展,在促进增长、扩大就业和激发市场活力等方面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未来,如何让经济增长的果实更好地惠及全体国民,一直是我们前进路上的课题。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坚持按劳分配原则,坚持在劳动生产率提高的同时实现劳动报酬同步提高,拓宽居民劳动收入渠道。工资制度改革,既涉及资本和劳动之间的要素分配关系,还涉及行业之间、就业群体之间、居民之间的分配关系,始终是贯穿各种分配关系的主线之一,也是近一个时期我们收入分配改革的主要着眼点和落脚点。


在新中国成立七十周年之际,回顾工资与收入分配关系变化的改革进程,探讨过去经验所蕴藏着的对未来改革的深刻启示,能够让我们更加清楚地知道我们当前所在的历史位置和前进方向。本文回顾新中国成立以来工资和收入分配改革历程,分析当前收入分配形势,展望未来的收入分配改革。


二、 改革开放前我国工资与收入分配变迁


收入分配制度在新中国成立前后,有过重大变化,即从带有平均主义色彩的供给制,改成了等级森严、差距较大的职务等级工资制(杨奎松,2007)。对是否通过利用等级差或扩大收入差距的办法来激励人们努力工作,进而体现社会主义式的多劳多得的分配特色这种观点,实际上决策层未能达成一致。这是改革开放之前,我国收入分配关系不断调整的原因和主线。总体来看,我国主要实行的是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的体制,和与之配套的按劳分配的分配制度。分配关系调整的原则是兼顾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调整范围主要在政府、国营企业、国营企业职工、集体企业职工、集体企业、农民之间。改革开放前的分配关系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基本实行的是公有制经济按劳分配和其他经济成分分配方式相结合的收入分配制度,它具有“大集中、小自由”的特点。第二阶段实行的是收入分配平均化的分配制度。从居民之间的收入差距来看,尽管工资差别看起来不大,但从更为宽泛的福利角度来看,住房、秘书、警卫、司机、专车、勤务、保姆、厨师、*、医疗、教育各个方面的分配,在各阶层之间存在较大差距。从这个意义上说,改革开放前居民收入差距的真实情况可能并不像基尼系数显示的那样小。


(一) 两次工资改革


1.新中国成立前后的工资调整与第一次工资改革


新中国成立初期,供给制、工资制等多种分配制度并存的状态,难以适应新的形势。旧工资制度杂乱且无法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妨碍国民经济计划的编制与各地区之间的平衡。对此,1950年8月,劳动部和全国总工会制定了《工资条例(草案)》,确定了改革工资制度的三条原则。第一,尽可能改革得比较合理,为建立全国统一合理的工资制度打下初步基础;第二,照顾现实,照顾广大人民的生活,做到大多数职工拥护;第三,照顾国家财力和工农关系,不过多增加国家负担。随着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完善和不断发展,在分配领域实行按劳分配原则的条件也逐步具备。1952年前后,经过各方面的准备工作,全国以各大行政区为单位,分别进行了一次全国性的工资改革。


①以工资分作为全国统一的工资计算单位,并规定工资分所含实物的种类和数量。每一工资分,折合为粮、布、油、盐、煤五种实物(见表1)。

②根据按劳分配原则,建立了新的工人和职员的工资等级制度。改革计件工资制和建立奖励制度,制定了工人的技术等级标准。国营企业的工人大多数实行八级工资制,少数实行七级工资制。按照重工业优先、技术复杂程度和工人的技术水平,由低到高地划分为八个或七个工资等级(见表3)。

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供给制改为工资制。1950年7月,财政部制定了《中央直属各机关一九五〇年度暂行供给标准》,规定把实行供给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生活费(包括粮食、菜金、煤炭、细粮补贴,鞋袜、棉被补贴,过节费,轻病号补助等项)及其他津贴,一律折米包干供给。分为大、中、小灶三种待遇标准。大灶待遇的,每人每月折米130斤;中灶165斤;小灶225斤。其他如服装、技术津贴、保健费、老年优待费、妇婴费(妇女卫生费、生育费、婴儿保育费、托儿费、保姆费、六至十五岁孩子生活费等),以及住房、水电、家具等项,照旧供给。即伙食费和津贴单独按大、中、小灶三种标准发给个人自由支配,其他部分仍由公家供给。这是从供给制到工资制的过渡。


2.第二次工资改革


第一次全国性的工资改革是以各大区为单位进行的,还需要进一步在全国层面统一工资制度。到了大规模经济建设时期,由于地区间工人调动频繁,各地区不同的工资标准造成了同工不同酬的问题。1949年到1952年的恢复时期,职工平均工资增长速度快于农民收入增长速度,开始出现农民向城市流动的现象。为此,1953年到1955年,没有在全国层面调高工资。这一时期消费品价格上涨,职工实际工资下降。同时,我国生产力有很大发展,物质基础相对丰厚。


根据上述情况,国务院于1956年6月通过了《关于工资改革的决定》,规定此次工资改革的原则是:鉴于全国物价基本稳定,取消工资分制度,实行货币工资制。职工平均工资提高的幅度,根据国家工业和农业的发展情况及当时的政治经济任务来确定,职工的工资水平应与劳动生产率水平相适应,并且要使劳动生产率提高的速度超过职工工资的提高速度。根据国家工业化的政策,提高重工业部门、重点建设地区、*技术工人和*科学家、技术人员的工资。


这次工资改革统一了企业工人的工资等级表,以及产业工人的技术等级标准。*工资与*工资的倍数、熟练工与非熟练工、繁重劳动与轻便劳动、高温工作与常温工作、井下与井上、技术工种与非技术工种的工资差距拉大(以工业门类健全的辽宁地区国营工业企业工人的八级工资制和管理人员工资标准为例,如表4和表5所示)。商业企业业务人员(售货员、保管员、采购员、服务员)按照商业、粮食、外贸、供销合作等部门规定了不同的工资标准。在部门内部,根据业务内容规定了不同的工资标准。地质、铁路、民航、邮电、海运、农林水利的工资标准,分别由相关部门参照制定。

1955年1月,军队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全部改行了工资制。改为工资制以后,工作人员及其家属的一切生活费用均由个人负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资制度,共30级(见表6),*560元,*18元,*工资加上北京地区物价津贴16%以后,为649.6元,*20.88元,*与*相差31.11倍,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倍数,也是*的标准。


3.“大跃进”到“文革”结束时期的工资制度调整


1958年到1960年,即“大跃进”时期,国民经济出现了较大的波动。工资和分配制度在供给制和工资制之间摇摆。在“大跃进”运动中,基本建设规模急剧扩大,造成了职工人数大增。仅1958年一年,全国全民所有制单位职工人数就增加了二千多万人,相当于原有职工的85%。1960年与1957年相比,我国全民所有制单位职工共增加了2593万人,增长了一倍多。


职工人数的急剧增加,引起了工资基金的大突破。工资基金是国家按照计划下达为支付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社会团体等基层单位全体职工劳动报酬而设置的一种基金,是各单位职工工资的来源。包括按工资标准支付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计件工资、保留工资、停工工资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属于工资总额范围内的各种奖金、津贴、补贴,以及浮动工资、自费改革工资等。工资基金的总额,应与社会总产品中能够出售给领取工资者的消费资料总量相适应。1960年与1957年相比,全民所有制单位职工工资总额增加了107亿元,增长率为68.6%。由于工资基金增长过快,1958年社会商品购买力超过市场商品可供量,其差额为3.5亿元,1960年,差额扩大到74.8亿元。


1961年,决策层提出了一些理顺关系、调整经济的重大政策措施。同时,对贯彻执行按劳分配原则的必要性的认识,也逐步明确。在实际工作中,取消了供给制、半供给制半工资制,恢复了奖励制度和计件工资制度,并在1963年为职工调高了工资。


“文革”期间,奖金和计件超额工资被平均发给职工,平均主义盛行,结果造成了不管干和不干、干多干少、干好干坏都一样。这严重破坏了按劳分配原则,挫伤了职工群众的劳动积极性,给生产建设带来巨大损失,给人民生活带来极大困难。十年间,工业劳动生产率下降了10%,1976年全民职工年平均工资605元,比1965年还少了47元。


(二) 四部门分配关系


探索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收入分配制度和关系,一直是党和国家的重要课题。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建立了新的生产关系,主要实行的是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和与之配套的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分配制度。分配关系调整的原则是兼顾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调整范围主要在政府、国营企业、国营企业职工、集体企业职工、集体企业、农民之间。随着国民经济运行的节奏变化,分配关系也在不断调整。


新中国成立初期,通过没收官僚资本、土地改革以及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等,在城市,基本形成了单纯的以国营经济、集体经济为主体的公有制经济,在农村,主要是以家庭经营为特征的个体农民,经过合作化和人民公社化,形成了“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集体经济。从生产资料所有制结构层面讲,只存在单一的公有制,仅有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形式的差别。在这一时期,集体经济收入占比下降幅度较大,从1952年的55%下降到了1957年的41%,国营企业收入占比从7%提高到了17%,国企职工收入占比从16%提高到了26%。


国家、国营企业、职工三者分配关系表现为“国家得大头、企业得中头、个人得小头”。1949年到1978年,农村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在80%到90%之间,但农村居民收入占国民收入的比重基本保持在40%到50%之间,其余的国民收入分别为政府收入、国营企业收入、国营企业职工收入。平均来看,国营企业收入、国营企业职工收入分别占国民收入的18%、19%,政府收入占国民收入的比重为16%。政府、国营企业、国营企业职工和集体经济的这一分配关系,在不同的时期有一些调整,如表7所示。

“大跃进”期间,国民收入向钢铁等行业倾斜。1957年与1960年相比,国营企业收入占比从17%提高到了34%。国营企业职工收入占比从26%下降到了18%,集体经济收入占比从41%下降到了35%。分配格局巨大的变化带来了一些部门的困难。1961年,***提出了对国民经济实行“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八字方针,提出了一些理顺关系、调整经济的重大政策措施。比如:调整农、轻、重的比例关系,调整积累和消费的比例关系;调整产业内部的比例关系;在企业中恢复、完善和建立各项合理的规章制度;调整农村人民公社内部的组织形式和结构;调整所有制结构;等。1962年,国营企业收入占比下降到9%,国民收入重新向民生领域倾斜,居民收入恢复到了“大跃进”前的水平。“文革”期间,政府收入占比下降幅度较大,从1966年的19%下降到1976年的10%;国营企业收入占比和国营企业职工收入占比有所提高;集体经济收入占比稳定。


同时,职工实际工资增长远远低于人均国内生产总值的增长速度。1952年人均国内生产总值为119.40元,1978年为382元,增长了2.20倍,同期,职工年名义平均工资,1952年为445元,1978年为615元,仅增长了38.2%。


在居民个人收入分配方面,改革开放前将按劳分配看成是社会主义阶段的*分配方式,其他曾经存在的多种分配方式都被视为非社会主义性质的,因而被限制直至取消。当时的“按劳分配”只有两种形式,即工资和“工分”。全民所有制企业、机关和事业单位以及城镇集体企业,均实行工资制;农村集体经济实行“工分”制。工资性收入几乎是城镇居民收入*来源,农村居民收入的主要来源为从集体所得的工分收入。


但是,由于当时的工资等级、标准和水平由国家统一制定,同一部门、行业的工资等级、标准基本上全国一致,只是在不同部门、行业和地区间略有差别,企业职工的工资多少与本企业的经营状况好坏、经济效益高低关系不大。在农村,农民的收入来源主要是以生产队(或大队)为集体经营单位,在生产队(或大队)里评“工分”,然后凭“工分”取得劳动报酬。“工分”的分值由生产队(或大队)的纯收入所决定,生产队(或大队)的纯收入则取决于农产品的数量和价格,而当时农产品的种类、数量、价格和购销绝大部分是由国家统一决定的,所以,农民的收入水平实际上受国家计划调节。在生产队(或大队)内部,农民由生产队“派活”,进行集体劳动,加之当时农业生产力水平较低,从而出现了严重的平均主义分配倾向。由于传统的计划体制和严格的户籍制度的限制,城乡之间生产要素不能自由流动,工农业产品不能自由交易,大量农村富余劳动力无法转移到城市,城乡二元体制逐步形成并不断强化。


综合来看,改革开放以前的个人收入分配制度是一种高度集中的计划分配制度,在传统的公有制和计划经济条件下,工资分配实行的是单一型的略有差别的平均分配,并没有真正贯彻按劳分配原则,这造成我国的个人收入平均化趋势极为明显。据统计,1978年,城市的基尼系数为0.16,属于*平均范围,农村的基尼系数为0.21,属于比较平均范围,均远低于0.3-0.4的相对合理范围。从更为宽泛的福利角度来看,住房、秘书、警卫、司机、专车、勤务、保姆、厨师、*、医疗、教育各个方面的分配,在各阶层之间存在较大差距。从这个意义上说,改革开放前居民收入差距的真实情况可能并不像基尼系数显示的那样小。


三、 功能性分配的变化:收入分配格局变动的趋势


改革开放以来,历史所积累的和市场固有的收入分配矛盾不断化解,一部分人和一部分地区先富了起来。但逐步扩大的居民收入差距已经成为经济健康发展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负面因素,“先富带动后富”的机制还不健全,力度还不够大。其中,功能性分配格局失衡是收入分配不合理的重要原因和源头。一般来说,资本要素相对具有集中化倾向,劳动要素相对具有均等化倾向,劳动报酬水平偏低的话,收入差距就会拉大(张车伟和赵文,2017)。2012年以来,我国雇员劳动报酬占全部GDP的比例虽然有所提高,但*水平依然偏低,是一种对劳动者不十分有利的分配格局。作为居民的主要收入来源,劳动报酬份额偏低以及工资水平增长缓慢,都直接影响了居民收入增长。尽管我国居民的储蓄率较高,但资本市场不够发达,居民难以从资本市场上获取合理的收入。2017年,我国经济增长速度较快,但由于经济成果分享机制还不完善,以及前一时期经济刺激政策效应逐渐淡去、国有部门和基础设施建设单位的工资水平增长缓慢等原因,全国平均的雇员实际工资水平有所下降。


(一) 劳动报酬份额与实际工资水平


劳动报酬份额是指雇员部门劳动报酬总额占雇员部门增加值的比重。与农户经济和个体经济等传统自雇经济不同,现代经济是以公司化方式组织经济活动的,劳动者和企业之间有明确的雇佣关系,因此经济活动获得的报酬能够按照资本要素和劳动要素的贡献进行分配,由此,现代经济可以被称为雇员经济。这种分配关系通常称为功能性分配。劳动报酬份额越大,劳动者分享经济增长的成果就越多。


雇员经济的劳动报酬总额由两个因素直接决定。一是雇员工资水平,二是雇员总数。在两者背后,是产业结构、技术变迁等一系列因素影响了劳动报酬份额。沿用之前的方法(张车伟和赵文,2015),我们计算了雇员经济部门的劳动报酬份额(见图1)。加入WTO之后,我国雇员经济部门的劳动报酬份额先降后升。2001年到2011年,雇员经济部门劳动报酬份额下降的主要原因是劳动力供大于求,实际工资水平持续走低。那一时期,我国农村可转移人口数量巨大,他们进城务工之后,我国以劳动密集型产业为主力军的经济发展非常迅速。但是,由于劳动力供大于求,工资水平较低,经济增长的成果大部分归为了资本报酬,因此,尽管工薪就业者的数量不断增加、雇员化水平不断提高(见图2),但劳动报酬份额一直下降。在劳动力供大于求的局面下,劳动报酬份额越低的产业,劳动成本优势越明显。这些产业规模相对扩大是劳动报酬份额下降的重要原因(白重恩等,2008;罗长远、张军,2009),产业结构效应是劳动报酬份额变化的主要来源(孙文杰,2012;周明海,2014)。



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之后,由于外部出口需求和内部要素结构的双重变化,我国劳动报酬份额逐渐回升。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使得发达国家的贸易支付能力受到很大影响,这对我国商品出口的影响非常明显。2006年,在最终消费支出、资本形成总额、货物和服务净出口三大需求中,货物和服务净出口对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的贡献率一度达到15.1%,2002年到2007年平均达到了5.5%。而到了2009年,货物和服务净出口对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的贡献率大幅度降到了负的42.6%。2010年到2016年,货物和服务净出口对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的贡献率平均为负的3.4%。我国出口的商品主要是劳动密集型的,因此,能够吸纳大量就业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受到巨大冲击。国内产业逐渐向非劳动密集型产业转型。这一时期,我国内部要素结构也发生了变化。2012年前后,刘易斯转折点到来,新增劳动力数量逐渐缩小,15~64岁人口的数量下降,劳动力市场供求渐趋平衡。内外双重因素都使得压低雇员工资的传统作用力失去了支点。雇员经济部门的劳动报酬份额从2011年的41.5%提高到了2016年的46%。在劳动者数量基本稳定、劳动报酬份额上升的情况下,雇员的名义工资水平大幅度上升,雇员的实际工资水平略有上升。


如图3所示,以雇员工资和人均GDP的比值作为实际工资水平来看,2003年到2012年的十年中,尽管名义工资在上涨,工资相对于物价水平的购买力也在提高,但相对于经济增长来说,工薪劳动者的工资水平实际上经历了长时间大幅度的下降。经济增长的成果还没有合理地惠及普通劳动者,而是更多地转化成了资本报酬。这就是我国提出“劳动者报酬要和生产率提高同步”的背景。2011年到2016年,雇员的实际工资水平从0.775上升到了2016年的0.836,提高了7.8%。其中,城镇单位雇员的实际工资水平提高了8.5%,其他雇员的实际工资水平提高了3.6%。另外,外出农民工的实际工资水平提高了8.1%。

2017年,雇员经济部门的劳动报酬份额和雇员实际工资水平都出现了下降。由于劳动力市场的调整速度要滞后于经济形势的变化,在经济加快增长的时期,工资增长的速度偏慢,这就造成了劳动报酬份额和雇员实际工资水平相对下降,2017年就属于这种情况。2017年GDP增长率达到了6.9%,明显要快于前一个时期。其中,第三产业增加值增长了8%,而第三产业是就业最为密集的产业,占我国总就业的45%,因此,滞后效应比较明显。另外,前一个时期的经济刺激政策效应逐渐淡去,国有部门和基础设施建设单位的工资水平增长缓慢,也是2017年雇员经济部门的劳动报酬份额和雇员实际工资水平下降的重要原因。


(二) 部门间分配格局的变化


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资金流量表的数据,可以计算我国1992以来收入分配格局的变化。从初次分配来看,1992~2008年,政府收入和企业收入都呈现上升趋势,企业部门从17.37%上升到25.26%,上升了7.81个百分点,政府收入则从16.57%上升到17.52%,上升接近1个百分点,而居民部门收入则大幅度下降,由66.06%下降到57.23%,下降了8.83个百分点。初次分配阶段居民收入的下降主要由企业部门的上升所解释。


以初次分配收入为起点,各部门经过收入税、社会保险缴款或福利、社会补助以及其他经常性转移等再分配项目调整,形成可支配收入,形成国民收入的再分配。收入税是企业和居民部门向政府缴纳的所得税。社保缴费包括企业和个人缴款两部分,但在国民经济核算中,社保缴费在初次分配阶段被计为劳动者报酬,而在再分配阶段,将企业和个人缴款的总和计入居民部门向政府部门缴纳的社保缴款中。社保福利是政府向居民的转移。由于我国居民社保缴款一直高于政府社保福利支出,故社会保险部分表现为居民部门向政府部门的净转移。社会补助是政府和企业部门对住户进行的转移支付,以政府部门支出为主。


再分配后,国有收入的分配格局仍然表现为企业部门和政府部门的收入占比上升以及居民部门收入的下降。1992~1998年,企业部门份额从11.70%上升到21.60%,上升了9.9个百分点,政府部门从19.96%上升到21.28%,上升了1.32个百分点,居民部门则从68.34%下降到57.11%,下降了11.32个百分点。与初次分配格局相比,再分配使得企业部门收入下降,政府部门收入上升,居民部门收入略有下降。以2008年为例,企业部门收入下降了3.65个百分点,居民部门下降了0.11个百分点,而政府部门则上升了3.77个百分点。政府部门通过再分配得到了更高的收入份额(见表8)。

无论是初次分配还是再分配,国民收入分配都表现为居民收入比重的下降。初次分配阶段,国民收入分配主要向企业部门倾斜,企业部门的收入增加解释了居民收入下降的近90%,居民收入下降剩下的10%则由政府部门收入上升所解释。在再分配阶段,政府部门收入进一步上升,企业部门收入下降,居民部门微降,其中在2004年之前,居民部门收入份额在再分配阶段比初次分配阶段有所上升,2004年之后则表现为下降,但下降幅度不大,以2008年为例,政府部门再分配阶段收入的上升主要有企业部门收入下降做解释,因此,再分配阶段,国民收入分配格局主要向政府部门倾斜。


2009年到2015年,部门间的初次分配格局大致稳定,再分配向居民部门倾斜。再分配后,企业部门的收入份额变化,由2009年的-3.5%变为2015年的-4.3%,政府部门由3.7%下降为3.6%,居民部门由-0.2%提高到了0.7%。除了再分配之外,劳动报酬份额的提高也是居民收入占国民收入的比重提高的重要原因。居民收入的主要来源是劳动报酬。2009年劳动报酬占居民可支配收入的比重约为81%,2015年提高到了84%。同期劳动报酬占全国GDP的份额也从31.2%提高到了34.5%。


综上所述,2009年之前,我国收入分配中存在的*问题就是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中的比重下降,当然,分部门来看,造成居民收入下降的原因在初次分配阶段是因为企业部门收入增加造成的,而从再分配阶段来看是因为收入分配向政府部门倾斜的结果。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中的比重不断下降的主要原因在于作为居民部门主要收入来源的劳动报酬占GDP的份额出现了下降。同时,虽然资本要素收入占国民收入的比重在提高,居民部门的资本要素收入却下降了。这是由于资本市场的现有规则不利于资本要素收入转变为居民收入。2012年以来,劳动报酬份额在占GDP的比例不断提高,是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中的比重不断提高的主要原因。


四、 规模性分配的变化:基尼系数真的下降了吗?


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基尼系数从2009年开始下降,到2015年降为0.462。2016年虽然又提高到了0.465,但变化幅度不大。那么,能否认为我国的收入差距已经进入了趋势性的缩小阶段了呢?我们认为,虽然城乡收入差距和地区收入差距都出现了缩小,但还不能就此认为我国总体的收入差距已经趋势性缩小,因为“统计外收入”作为影响基尼系数测算的重要因素,还未被考虑在内。近年来,约有20%的居民可支配收入未能被现有的住户调查覆盖,2015年的统计遗漏率为19.5%。统计遗漏率*的是高收入群体的经营性收入和财产性收入。2009年以来基尼系数的下降可能是高收入群体的部分收入被统计遗漏的结果。把“统计外收入”考虑到基尼系数测算中后,我国基尼系数提高了约10个百分点,基尼系数呈现出高位波动而非下降的态势,这意味着我国高收入群体的收入水平比统计数据更高,实际居民收入差距因而更大,调节收入差距所需的政策力度也更大。


(一) 基尼系数的变化


规模性分配是指居民(家庭)之间的收入差距。收入差距可以使用基尼系数来衡量。基尼系数介于0~1,基尼系数越大,表示不平等程度越高。根据国际经验,如果一个经济体的基尼系数在0.3以下,可以认为收入差距非常小;如果大于0.4,可以认为收入差距较大,社会矛盾就会比较尖锐。在再分配体系比较健全的西欧、北欧、澳大利亚、日韩等国家,基尼系数一般都维持在0.4以下,社会环境相对和谐稳定。而像拉美地区一些国家,基尼系数多在0.5以上。


按照我国现行的统计办法,一般以居民可支配收入数据来计算基尼系数。在2013年国家统计局发布基尼系数之前,已经有很多民间调查粗算了我国的基尼系数。一般认为,我国改革开放之初,基尼系数很小,在0.2以下。20世纪90年代基尼系数开始上升,2000年前后达到了0.4,2008年前后接近了0.5。虽然这些民间调查的调查规模不大,但还是基本反映出了我国收入差距不断增大的事实。这一点在国家统计局公布基尼系数之后得到了印证。

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我国2003年以来的基尼系数如图4所示。2003年,我国基尼系数达到了0.479,2008年达到了0.491。针对收入差距快速拉大以及其他分配不合理的问题,2013年,国务院出台了《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全面细致地部署了收入分配改革任务。在各方推动下,基尼系数从2009年开始微降,2015年全国居民可支配收入的基尼系数为0.462,这是2008年以来的第7年下降,也是2003年以来的*点。但是到了2016年,基尼系数再次提高到了0.465。

把基尼系数控制在合理范围之内,是一个国家拥有现代治理能力的重要标志。在治理水平较低的一些拉美国家,基尼系数都在0.5以上。虽然我国基尼系数近年来可能有所下降,但下降幅度很小,和美国、日本、英国等国家相比仍然处在高位。根据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提供的数据,大多数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成员国的基尼系数2012年在0.3左右,比如澳大利亚和意大利为0.33,法国和韩国为0.31,德国为0.29,英国为0.35,美国为0.39。我国的基尼系数和这些国家相比,还显得比较高。这其中,既有发展阶段的因素,也有体制机制带来的问题。

(二) 我国基尼系数下降的解读


近年来,我国着力推进城镇化建设,破除城乡地区间的要素流通障碍,促成城乡地区间的平衡发展。这带来了两种缩小收入差距的作用结果,即城乡收入差距和地区收入差距的缩小。但是,发展阶段和体制机制带来的收入差距扩大的作用力并没有消失。抛开这些因素不谈,仅仅是统计体系自身的问题“统计外收入”大量存在,就已经让我们对目前公布的基尼系数的可靠性提出了疑问。


那么,是不是能够认为我国已经进入了收入差距不断缩小的轨道了呢?我们认为,现在还不能下这个结论。其中重要的原因是,大量的“统计外收入”长期游离于国民收入核算体系之外,使得我国收入分配格局看起来扑朔迷离。


“统计外收入”是指难以被常规的住户调查发现的居民收入,它是社会各界一直比较关注的问题。王小鲁(2010)认为被统计遗漏的“隐性收入”为9.26万亿元,约占当年GDP的30%多。甘犁(2013)认为统计上的居民收入是实际收入的93%。“统计外收入”大致可分为三个部分。一是合理合法但没有被统计的收入。


对此,李实和罗楚亮(2011)利用胡润榜、福布斯榜以及上市公司高管薪酬信息,估算了高收入群体的收入及其对基尼系数的影响,发现2007年城镇基尼系数上升了9个百分点,全国基尼系数上升了5个百分点。白重恩(2015年)认为2002年至2009年家庭收入的平均遗漏程度为65%,隐性收入规模占我国2002~2009年相应各年GDP的19%至25%;城镇基尼系数为0.5,而非国家统计局公布的0.34。二是非法非正常收入。这些收入居民不愿意也不敢公开,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因而资料的可获性及准确性是相关研究*的障碍。陈宗胜和周云波(2001)利用执法机关公布的资料,对非法非正常收入的规模及其对基尼系数的影响进行了估计,发现1997年全国基尼系数上升了9个百分点。三是虚拟收入。虚拟收入主要是指居民自有住房服务业产生的财产性收入。杨巧和党琳(2017)的研究表明,虚拟租金纳入我国居民收入统计后,居民收入分配差距总体上缩小了。


这些研究都是我们认识“统计外收入”的有益参考。张车伟和赵文(2018)利用国家统计局《资金流量表》测算了我国1992年到2014年“统计外收入”的规模和结构。根据*的统计资料推算,2015年我国“统计外收入”的规模为7.33万亿元,统计遗漏率为19.5%,占全国GDP的比重为10.6%。这部分收入主要是高收入群体的部分收入(见图6)。

一般来说,高收入群体的收入最容易产生“统计外收入”。高收入群体收入水平高,有着较强的隐藏收入的动机。这就是所谓的“藏富心理”。低收入群体虽然也有藏富心理,但无富可藏。高收入群体的避税手段更多。对此,黄奇帆就提出“工作在大陆、工资在海外”或者“钱在企业、不拿工资”等避税方式。1这显然是普通劳动者难以做得到。高收入群体的“统计外收入”,必然对全国基尼系数有着显著的影响。


在没有全国性的微观调查数据的情况下,我们无法推算“统计外收入”对基尼系数的影响。不过,我们可以提出一些猜测性的看法供读者讨论。第一种可能的情况是,“统计外收入”对基尼系数的走向有着显著的影响,从而改变了基尼系数的下降趋势。从目前统计改革的进展来看,国家统计局2012年进行的城乡一体化住户调查,主要目的是解决居民可支配收入的统计核算问题,尤其是农民工收入的核算问题。从这个角度来说,有理由推断统计遗漏率2012年以来的下降并不是高收入阶层的收入统计改善的结果。也就是说,高收入阶层仍然存在着大量的收入统计漏报现象。这对于基尼系数的影响显然是非常大的。第二种可能的情况是,“统计外收入”对基尼系数下降的走势改变不大。但是,考虑到目前“统计外收入”的体量如此巨大,以及我国中等收入群体规模成长缓慢的现实情况,我们倾向于认为我国实际的基尼系数可能仍旧在高位徘徊,还没有出现趋势性的下降。

1 黄奇帆:《建议工薪所得*税率由45%下调至25%》h t t p://n e w s.c h i n a.c o m/2017l h /n e w s/g d/13000366/20170307/30307589.html,访问时间2018年6月3日。


五、 对策思考


改革开放以来,各方不断化解历史所积累的和市场固有的收入分配矛盾,但逐步扩大的居民收入差距已经成为经济健康发展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负面因素。其中,功能性分配格局失衡是收入分配不合理的重要原因和源头。从初次分配来看,劳动报酬份额依然偏低,是一种对劳动者不利的分配格局。作为居民的主要收入来源,劳动报酬份额偏低以及工资水平增长缓慢,都直接影响了居民收入增长。居民部门收入占国民收入的份额约为54%,虽然近年来略有上升,但还远未达到合理水平。


不合理的分配格局必然带来较大的收入差距。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基尼系数从2009年开始下降,到2015年降为0.462。2016年虽然又提高到了0.465,但变化幅度不大。那么,能否据此认为我国的收入差距已经进入了趋势性的缩小阶段了呢?我们认为,虽然出现了像城乡地区收入差距缩小这样的积极现象,但不能据此认为总体的收入差距已经趋势性缩小,因为“统计外收入”作为影响基尼系数测算的重要因素,还未被考虑在内。近年来,约有20%的居民可支配收入未能被现有的住户调查覆盖,2015年的统计遗漏率为19.5%。遗漏率*的是高收入群体的经营性收入和财产性收入。2009年以来基尼系数的下降可能是高收入群体的部分收入被统计遗漏的结果。如果把“统计外收入”考虑到基尼系数测算中后,我国基尼系数提高幅度较大,那么,这意味着我国高收入群体的收入水平比统计数据更高,实际居民收入差距因而更大,调节收入差距所需的政策力度也更大。


建立合理有序的分配秩序,实现居民收入增长和经济发展同步、劳动报酬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的目标,级需要我们在初次分配中充分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让各类要素取得合理的回报,又需要我们在再分配环节,合理调节收入差距,让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



[1] 杨奎松:《从供给制到职务等级工资制—新中国建立前后党政人员收入分配制度的演变》,《历史研究》2007年第4期。


[2] 张车伟、赵文:《功能性分配与规模性分配的内在逻辑》,《社会科学辑刊》2017年第2期。


[3] 张车伟、赵文:《我国劳动报酬份额问题—基于雇员经济与自雇经济的测算与分析》,《中国社会科学》2015年第12期。


[4] 白重恩、钱震杰、武康平:《中国工业部门要素分配份额决定因素研究》,《经济研究》2008年第8期。


[5] 罗长远、张军:《劳动收入占比下降的经济学解释——基于中国省级面板数据的分析》,《管理世界》2009年第5期。


[6] 孙文杰:《中国劳动报酬份额的演变趋势及其原因——基于最终需求和技术效率的视角》,《经济研究》2012年第5期。


[7] 周明海:《中国劳动收入份额变动分解和机理研究》,《劳动经济研究》2014年第3期。


[8] 王小鲁:《灰色收入与国民收入分配》,《比较》(总第48辑),北京:中信出版社,2010年版。


[9] 甘犁:《来自中国家庭金融调查的收入差距研究》,《经济资料译丛》2013年第4期。


[10] 李实、罗楚亮:《中国收入差距究竟有多大?——对修正样本结构偏差的尝试》,《经济研究》2011年第4期。


[11] 白重恩、唐燕华、张琼:《中国隐性收入规模估计——基于扩展消费支出模型及数据的解读》,《经济研究》2015年第6期。


[12] 陈宗胜、周云波:《非法非正常收入对居民收入差别的影响及其经济学解释》,《经济研究》2001年第4期。


[13] 杨巧、党琳:《虚拟租金核算的收入分配效应研究——基于微观数据的实证》,《统计与信息论坛》2017年第9期。


[14] 张车伟、赵文:《“统计外收入”及其对居民收入与经济增长同步性的影响——两种统计口径的对比分析》,《劳动经济研究》2018年第1期。


[15] UNDP(2018), Human Development Indices and Indicators: 2018 Statistical Update,http://hdr.undp.org/sites/default/files/2018_human_development_statistical_update.pdf.



China Economist (中文刊名:《中国经济学人》)是由中国社会科学院主管、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所主办的面向全球发行的中英文学术期刊。China Economist创刊于2006年3月,始终致力于向全球传递中国经济学与管理学最前沿研究进展,搭建中外学者相互交流的学术平台和研究阵地,向全世界宣传能够代表中国人民根本利益诉求的研究成果,促进国外读者更好地了解中国,不断增强我国的国际影响力和国际话语权。《中国经济学人》先后被EconLit、EBSCO、ProQuest、SCOPUS等全球主流、权威数据库及索引系统收录,入选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期刊(AMI),是“代表我国人文社会科学英文刊*水平”的期刊。


在线投稿系统:http://ceji.cbpt.cnki.net

官方网站:http://www.chinaeconomist.com/





383方案*亮点是收入分配改革



原打算出一本书,书名叫《国企改革再评论》。把十年间公开发表的国企改革评论文章集合呈现,再以现在的观点与视角,对旧文所涉题材逐一进行二次评论。也许是因为批评味太浓,没有出版社愿意接单。在此连载,给听得见、听得进批评意见的人,留下值得深思的话题。


2013年第12期的《国企》杂志,发表了一篇采访我的文章,题目是《国企改革的重点、亮点、关联点、疑点和着力点》。


如题,市场派针对国企的底牌,我早就看到了。说这句话,丝毫不吹牛。因为,在十八届三中全会召开之前,我就已经把市场派的套路摸得一清二楚。甚至,对一些看似无关的动态和细节,我都能梳理出背后的蛛丝马迹与内里关联。更加不谦虚地说,全会《决定》关于国企改革的基调,我都已经事先推算得八九不离十。


我这里用了“市场派”这个概念,以示不预设立场、不以左右区分的公允态度。如何?


当然,我不介意对方给我冠以“保守派”“顽固派”“极左派”标签,乃至“反对国企改革的奇异同盟”(见《“奇异同盟”今安在?——国企改革再评论之八》)。如果被市场派冠以上述标签,那是我的荣幸!古人云:君子坦荡荡,小人长戚戚。毛主席说,我们共产党人,“要光明正大,不要搞阴谋诡计”。


今天这篇“再评论”,我给各位看看我的底牌。


这篇采访稿很长,有8000来字。缘由何来?为什么我把它当成是一篇评论文章?容我给您慢慢讲述背后的故事。这背后的故事,可能会比采访原文更精彩。


还记得“383改革方案”吗?如果您是国资系统领导干部,或者研究国企改革的专业人士,跟我说您不知道,或不太清楚,那么,我真的替您着急。


当然了,但凡是关注中国政治走向的人,不应该不知道这个“383改革方案”。个中原因,你应该懂的。


若真的不清楚,我给各位复盘。



2013年11月召开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成为全世界高度关注的中国新一届领导核心治国理政的风向标。为了更大程度地将本方的认识和诉求影响社会,进而影响*决策,各种论坛、文章、研究报告密集举办和发声。所谓“383改革方案”,是指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于2013年年初,为向十八届三中全会建言而起草的《新一轮改革的基本思路和行动方案》的简称。不知为何,该报告的摘要版,在10月初就发表在《中国改革》杂志上(注意:又是那位胡姓女士掌控的刊物),个别对改革关注度较高的网站均在显著位置予以转载,但并没有引起其他媒体的关注。到了10月26、27号,也就是十八届三中全会召开前的半个月左右,几乎是在一夜之间,所有的媒体和网站都对此报告进行密集的解读。


显然,这后面有一股神秘的力量在策划和推动。


据我的研究分析,有几点原因导致报告被热炒:一是报告起草人的高层智囊地位和官方身份(这在媒体传播中被刻意强调);二是临近三中全会召开的敏感时间节点;三是报告将其核心观点归纳为“383”这样一个便于传播和记忆的别称;四是传播者故意含糊其辞,让公众误以为这就是三中全会的底稿,是决策层有意放风引发民间讨论。除此之外,还有一个不为人知的可能,即曾经炒作《穷爸爸富爸爸》和《致加西亚的信》而名声鹊起的中信出版社,声称获得授权,即将出版该研究报告(这速度,与今天西方出版界火速推出《武汉日记》有一拼)。因此,不排除就是出版商一次纯粹的商业炒作。如果最后这个理由成立的话,我只能说:但愿如此。但愿如此。


但是,我不-相-信!



不管是什么原因,上述最后一条的炒作目的已经实现。从网上的反应来看,很多观察者已经认定,这个“383改革方案”,就是即将召开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即将全面推进的改革基调。


省国资委的一位领导,私下里请我“好好研究一下”,以备三中全会之后快速贯彻落实。我用了几天时间,拿出看家本领,洋洋洒洒,全面铺陈,形成一份数千字的内部研究报告,向省国资委领导交差。在报告中,我十分肯定地告知:在国企改革方面,第一,这*不可能是三中全会全面深化改革的底稿;第二,我预测《决定》一定会有“六个坚持”的核心观点和“六个关系”的涉及内容(具体见下一段内容);第三,估计会有一些非原则性问题的妥协提法出现。最后建议:要坚定地紧跟***领导核心,在当前喧哗的各种改革主张面前保持清醒的头脑,旗帜鲜明地做到上述“六个坚持”和处理好“六个关系”,不走老路也不走邪路,保持对私有化主张的警惕,*能和市场派理论家保持距离。对拿不准的、带有明显市场派主张的举措,*放一放,等一等,看一看。争取不犯大错,更不能犯“颠覆性的错误”。


以下这一段内容,是十八届三中全会召开之前,我对国资国企改革形势的总判断。归纳为“六个坚持”的核心观点:一是坚持解放思想,深化国企改革和完善国资监管体制;二是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不动摇;三是坚持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四是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五是坚持做大、做强、做优国有企业发展目标;坚持党对国企的核心领导作用。归纳为“六个关系”的涉及内容:一是处理好政府与市场、与国有企业的关系。关键词:政企分开、削减审批权、深化国资监管体制改革;二是处理好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的关系。关键词:公平竞争、市场准入、股权多元化;三是处理好国企发展与全体人民共享成果的关系。关键词:国资预算、收入分配、国资红利;四是处理好行政(自然)垄断与市场竞争的关系。关键词:反垄断、分类监管、培育企业市场主体。五是处理好国家宏观调控与市场配置资源的关系。关键词:主导作用、考核机制、社会责任;六是处理好党管干部与市场化人才选聘的关系。关键词:党的核心领导作用、现代企业制度、市场化。



也许是我的研究报告和政策建议太直接、太突兀,对一些问题的分析,超出人们此前的思考和接触,省国资委领导并没有立即给予回应。待三中全会公报正式面世,那位领导给我发了一条短信,只有几个字:“兄弟,你真牛!”


时至今日,我敢说我是为数不多的、最了解习近平总书记在国有经济问题上的立场和改革主张的社会科学工作者之一。


基于上述原因,那位省国资委领导委托我对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进行全方位的解读,并将我最后提交的解读材料(另起一份),印发省国资委中层干部做学习辅导材料。


这篇采访稿,其实就是我给省国资委提交的那份解读材料。当时,我正在珠海参加由国务院国资委新闻中心组织的“走进央企”系列活动,参观采访港珠澳大桥建设工程。《国企》杂志总编赵春凌女士打电话给我,请我谈一谈对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的看法。我因为抽不出时间另外准备,就临时决定把这篇基于内部学习辅导的材料发给了她。赵总编收到稿子以后,慧眼识珠,如获至宝,说要争取原汁原味发出来。待刊物发表以后,我才相信,她真的是做到了“原汁原味”。就连我认为不适宜对外讲的“或激进或保守或清晰或模糊”的“疑点”,竟然也一字不删,照登不误!可见赵总编对这篇文章的喜爱程度,非同一般。我还留意到,在随后一期《国企》杂志的读者评价栏目里,该文被评为最受好评的解读文章,这说明读者的眼界也是客观公正的。


这篇力透纸背的解读文章,读者可以慢慢品味。甚至,就以数年之后今天的现实来观照,不但当时的判断十分*,而且还有相当的预见性。比如,到了今天,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不还在试点摸索之中吗?混合所有制改革不还在左右摇摆之中吗?员工持股不还在犹抱琵琶半遮面之中吗?


除了那些大家都关注的国企改革重点问题,我还发现一些隐含其中的改革趋势。最重要的一条,就是根据“加强人大预算决算审查监督、国有资产监督职能”的一句话表述,判断国资监管体制将迎来重大突破!果不其然——2017年12月30日,中共中央印发《关于建立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意见》,向“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和治理体系建设奠定坚实基础,使国有资产更好服务发展、造福人民”迈出了历史性的一步。


最后,向读者们交代一个细节。当时,我突然就接到无数个中央媒体打来的采访电话,都是关于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涉及国企改革的问题,令我应接不暇。一个偶然的机会,一位曾一起参加“走进央企”活动的



原文:

国企改革的重点、亮点、关联点、疑点和着力点


(《国企》杂志2013年12月号)



三中全会《公报》和《决定》下发后,各地国资委对今后国企改革的走向十分关注。广东省国资委率先组织省内*国企改革专家对《决定》和《说明》进行研讨与分析。广东省社科院副研究员梁军以多年的研究心得,为此做了一份详尽解读,得到了广东省国资委相关领导的肯定。在《国企》看来,这堪称是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有关国企改革的最全面、最完整的解读。


为此,本刊


《国企》:《决定》对全面深化国企改革做出了一系列重要部署。在这一系列部署中,您认为国企改革的重点是什么?


梁 军:《决定》从起草到最后通过,一定存在各种不同意见的讨论乃至争论,尤其是在尚未取得基本共识的国企改革领域。这在习近平总书记所做的说明中能看出一些端倪。


在我看来,《决定》涉及国企改革领域的内容尽管非常简练,但相当丰富。在第一板块的总论部分就提纲挈领地有所阐述;在第二板块的分论部分,在排第一位置的经济篇第一条“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部分,做了集中、全面的阐述;在其他各章节部分,都有一些涉及国企改革的相关阐述。


这说明:第一,国企改革仍然需要顶层设计与摸着石头过河相结合;第二,实践过程中依然要解答举什么旗、走什么路的问题;第三,改革的真功夫在于对细节的准确把握和实施。


《决定》指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内容仍然是经济体制改革,核心问题仍然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关系。国企国资处于政府与市场的中间。因此,全面深化国企改革的重点就是一句话:处理好与政府的关系和与市场的关系。


——在处理与政府的关系中,解决政企不分、政资不分问题。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发挥国有经济主导作用,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


——在处理与市场的关系中,解决公平竞争、共同发展问题。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发挥市场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不断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


需要注意的是,与政府的“分开”和与市场的“结合”,要把握住四点。


一是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的分开,而不是国有资产所有权与国家及全体人民分开,亦即不能搞全盘私有化或变相的私有化。


二是在去行政化、与市场经济结合的过程中,国企国资拥有更健全的决策、执行、监督体系,而不是另一种形式的“所有者缺位”。


三是国企国资市场主体地位的强化,不能以牺牲服务于国家战略目标为成本代价。


四是所有的改革努力,必须以增进人民福祉、促进共同富裕为*目标。如果我们的改革措施,看似完美无缺,满足市场化的所有预期,但是最终指向了国有资产在国民经济比重中越来越少,或产生了“一放就乱”的倾向,或最终仍旧是国企自身独享改革发展的红利,改革就是失败的。


《国企》:《决定》本身并不是类似于十五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那样专门性的国企改革文献,因此在一些改革方向、领域和环节上,只有非常简练的概念表述,以至于很多媒体认为,此次关于国有经济改革方面的内容没有实质性突破。在您看来,《决定》有哪些新提法和新变化?


梁 军:对照历届党代会决议,参考中国人民大学张宇教授的提法,我认为此次《决定》有许多亮点。


1.提出“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组建若干国有资本运营公司,支持有条件的国有企业改组为国有资本投资公司”。


——这是从管理具体资产、实物、人员形态的“企业”,向管理资本股权、重点行使公司股东权利“出资人”身份转变的信号。这意味着,在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公司治理条件下,大量国有资本运营公司和国有资本投资公司以下层级的混合所有制的企业,即使仍然是国有控股,但是其“国有企业”的身份和现行管理方式将发生质的变化。


2.对国企国资经营的目标进行了阐述,提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要服务于国家战略目标,重点提供公共服务、发展重要前瞻性战略性产业、保护生态环境、支持科技进步、保障国家安全”。


——此前的中央文件关于国有经济控制范围的表述,用“行业”和“领域”的概念,容易产生所谓的“一般竞争性行业”和“一般竞争性领域”是否该退出的争议。《决定》的范围表述,更多是强调了“功能”和“作用”,巧妙地规避了“进”与“退”的纠缠,使国企国资的发展定位和目标更加清晰、科学。


3.对国企国资的性质和作用作了新的阐述,提出“国有企业属于全民所有,是推进国家现代化、保障人民共同利益的重要力量”。


——国企国资“全民所有”的性质,在以往的中央文件里已有表述,但是这一次和“保障人民共同利益”的作用一并提出,具有全新的含义。这意味着在阶段性完成国家赶超战略,步入中等收入国家发展阶段的当下,让国企国资作为全民所有的“资本”,让全体人民分享资本的红利,既是破解“中等收入陷阱”的手段,又是社会主义制度本源的回归,是对“靠什么来实现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在与资本主义竞争中赢得比较优势”之问的解答。


4.肯定了国有企业市场化改革的成就,明确“国有企业总体上已经同市场经济相融合”。


——对这一点的解读也很关键。35年来的改革开放,尤其是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十五届四中全会确定国企改革的基本方向,十六大以后建立了国资监管新体制以来,国有经济改革发展所取得的伟大成绩,增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但是,国内外总有那么一股力量,试图否定国有经济改革发展的成就。《决定》这个评价,明确地表明了***的立场和态度。正如习近平总书记的《说明》:“全会决定坚持和发展党的十五大以来有关论述”。下一步的国企改革,是在既有成绩基础上的全面深化,是不断地“完善”,不走封闭僵化的老路,也不走改旗易帜的邪路。


5.提出了国有企业改革的目标,“以规范经营决策、资产保值增值、公平参与竞争、提高效率、增强企业活力、承担社会责任为重点,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


——与此前的中央文件要求相比,《决定》更加关注以推动国有企业完善现代企业制度为改革目标,不再刻意要求国企国资体量上的“大”和表面形式上的“强”,而是要求体格上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能力。这一新提法抓住了全面深化国企改革的核心目标和内在价值。


6.在界定不同国有企业功能的基础上,提出了国有资本改革的具体要求。“国有资本加大对公益性企业的投入,在提供公共服务方面作出更大贡献。自然垄断行业国有资本继续控股经营,同时要实行以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特许经营、政府监管为主要内容的改革,规范企业的行为,提高经营的效率。”


——这一具体要求,在习近平总书记的《说明》中有比较针对性的背景,即“抓住重点,围绕解决好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回应人民群众呼声和期待,突出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突出经济体制改革牵引作用。”同时,把该项内容的改革与政府改革联系在一起,突出了改革所需要注重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问题,抓住了改革的核心要领。


7.提出要“健全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职业经理人制度,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


——这一条依然是关注推动国有企业完善现代企业制度。但是,关于职业经理人制度的提法,可能预示着国企国资在人事管理制度上的重大变革。一旦推行职业经理人制度,现有的国资监管、考核、聘用、薪酬、激励等众多受现行体制限制的改革瓶颈,都将迎来革命性的突破。


以上这些新提法和新变化,总的思想是要进一步推进国有资产和国有企业的市场化改革,实现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的更好结合,发挥好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使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更加充分地发挥出来。


《国企》:国企改革是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同时又与政治、文化社会、环境等方面改革紧密相关。我们发现《决定》中其他章节里也散落着一些涉及国企改革的内容,如何理解这些内容呢?


梁 军:一些涉及国企改革的内容的确散落于其他章节里,也应当引起我们足够的关注。这些内容计有:


1.“严禁和惩处各类违法实行优惠政策行为”,“逐步取消竞争性领域专项和地方资金配套”,“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减少非公益性用地划拨”。


——这对于地方国企国资习惯于享受当地政府各种或明或暗政策优惠的做法有所影响。


2.“保障农民工同工同酬”,“着重保护劳动所得,努力实现劳动报酬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


——这对一些国企内部不规范的用工制度和不合理的工资结构会有所影响。


3.“允许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和运营。”


——地方国企国资的主要投资与经营领域就是城市基础设施。要坚决反对将有较强赢利能力的项目用来招商引资,却将没有太大赢利能力的项目交由国企国资承担社会责任(比如城市周边高速公路项目)。在该领域,国企国资要发挥《决定》中主推的混合所有制作用,吸纳社会资本进行混合运营,统筹管理,降低边际成本。


4.“加强人大预算决算审查监督、国有资产监督职能。”


——这是国企国资全民所有属性的回归。这里用“加强”概念,并无具体规划,说明人大尚不具备这样的意识和能力。但是,这一定是国企国资改革的重大突破口。


5.“建立党委和政府监管国有文化资产的管理机构,实行管人管事管资产管导向相统一”,“继续推进国有经营性文化单位转企改制,加快公司制、股份制改造。对按规定转制的重要国有传媒企业探索实行特殊管理股制度。”


——国有文化资产历来都是党委直接监管的领域。这里提到党委和政府两个平行的概念,可以理解为共管,也可以理解为向政府即国资委集中统一监管过渡。这取决于各地对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的进度和力度。现在一些省市的委托监管,事实上已经奠定了集中统一监管的格局。破解此局,要关注对“探索实行特殊管理股制度”的理解。所谓特殊管理股,应该是指西方国有公司治理中的“黄金股”。意思是国资委集中统一监管文化国企国资,但赋予党委占比极少(如1%)的黄金股,在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表决中(如涉及导向)有权一票否决。


6.“健全国家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制,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


——合理的监管格局是:国资委集中统一监管经营性国有资产,国土资源部门集中统一监管自然资源资产,财政部门集中统一监管行政资产和国家预算。其中自然资源资产的开发利用,原则上需经过公开招投标有偿获取,各种所有制企业一律公平竞争,标的所得即时转入财政部门监管。行政资产不得进行任何经营。一旦转为经营性,即时划转由国资委监管。国资委的准确名称,应在适当时机改为“国有资本监督管理委员会”。


7.“完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各方面人才顺畅流动的制度体系。”


——取消国企行政级别后,党政部门与企业*管理人员仍可相互转任;取消对公务员参评专业技术职称的限定,使高素质人才在各个行业或领域顺畅流动,实现类似美国的“旋转门”制度设计,将对国企国资产生重大利好,使党管干部、党管人才与市场经济体制无缝对接。


《国企》:您在解读中曾称,《决定》中有一些“或激进或保守或清晰或模糊”的表述。在我看来,这些表述往往对应着国企改革实践中的一些疑点,对此您如何看待?


梁 军:《决定》中的确有一些“或激进或保守或清晰或模糊”的表述。对于它们的理解,可能方向相同,但若做法不同,程度不同,存在着一定的量变差异,积攒过多后很容易产生质变,导致结果完全不同。因此,一些改革实践中的疑点有必要厘清。这些疑点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


——产权问题一直是国企改革的漏洞。长期以来,一直在说国有资产的产权不清,因此在清晰其产权的改革中,大量国有资产流失,“清晰”到私人手中。其实,任何一家国企的产权,或其参股、控股的股权,都是非常清晰的,就是国家所有。“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三、第四条)。


从法律上讲,国有资产经手的所有部门、个人,不管经营管理了多长时间,不管对资产增长有多大贡献,不管曾有过多少资产投入(个人除外),不管隶属关系多次变更后扯不清楚,产权就是国家所有。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的解释,地市县说不清楚的就归省级政府裁决,省级政府说不清楚的就归国务院裁决。然后再实行资产(股权)划转,确定归属资产管理公司。必须警惕任何以“产权不清”为理由实行私有化的行为。


2.“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


——混合所有制并不是一个新名词,也不是一个新举措,甚至不是一个严谨的法律概念。为什么《决定》会将其作为一个重要的内容提出来呢?


解释可能有两个:一是市场派撼不动“公有制为主体”的基本经济制度,转而采取变相的“稀释”,留下一个没有标明混合“程度”的豁口;二是中央确实还没有找到国企国资因“所有者缺位”而导致监管不力的良策,通过混合所有制引入其他“到位”的“所有者”来共同监管,不失为权宜之计。《决定》高调肯定和提倡,可能会诱导在具体每一国企身上的“国退民进”,引发各地大规模的资产重组,尤其是针对那些没必要引入战略投资者的优质项目。另外,《决定》没有明确国资在混合所有制企业所占股权比重的底线,各地在实践中必定五花八门,也有可能不了了之。


3.“允许混合所有制经济实行企业员工持股,形成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利益共同体。”


——员工持股肯定不是提高企业管理效率和员工积极性的必须条件。为什么员工在私营企业不持股却依然兢兢业业努力工作,在国有企业不持股就不能有效调动其积极性?这在管理学和公司治理原则中是站不住脚的。如果是小型公司如家庭作坊式企业,员工持股可能会具有激励作用。但是当企业发展壮大,股权多元化,尤其是成为上市公司以后,员工持股从来就不是一种主要的管理激励手段,它只对少数*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才有正相关的作用。所谓“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利益共同体”,是西方经济学“有恒产者有恒心”假设理论对中国国企改革的严重误导。《决定》有此一说,一定会撩起现有国企员工对持股的心理预期,结果可能更糟。


4.“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组建若干国有资本运营公司,支持有条件的国有企业改组为国有资本投资公司。”


——关于国资委和企业之间设不设资产管理公司和资本运营公司问题,历来就有争论。有说法认为,国资委不能一身二任,既当“婆婆”又当“老板”。国资委应该专心做好“婆婆”,管好资产管理公司和资本运营公司即可,企业的事交由资产管理公司和资本运营公司按照市场化的方式去管理。


问题在于,国资委本身不能很好地解决“所有者缺位”的难题,资产管理公司和资本运营公司就能有效化解了吗?从委托代理链条的角度来说,多一层授权机构,就增加了一层弱化的几率。如果没有拿出切实可行的管理约束制度来,将来的腐败将主要集中在资产管理公司和资本运营公司这一级,再往下到具体企业层面,将更加监管失控。


这个疑问同样反映在社保基金身上。凭什么说国资委管不好的事,到了社保基金手上就能管好?社保基金也是受委托代理者,也同样存在“所有者缺位”之惑。以社保基金的监管架构和人员构成,腐败漏洞只会更大。


5.“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提高国有资本收益上缴公共财政比例,二○二○年提到百分之三十。”


——这一提法在一定程度上满足“围绕解决好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回应人民群众呼声和期待”要求。但是,并没有抓住问题的关键。


国有资产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国资委以出资人身份,依法对出资企业享有资产收益的权利。资产收益收取以后,按照政府或人民代表大会的意图,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或其他用途。但是收取资产收益的方式、方法和尺度,应该根据《公司法》或出资企业章程的规定来施行。出资企业该上缴的资产收益,必须依法依规足额上缴;确实无法上缴或不宜上缴的资产收益,强行收取则无异于杀鸡取卵。


正确的做法是:只要是以公司形态正式注册运营的国有企业或控股、参股企业,产生了利润,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决定实施分红方案,向国资委上缴资产收益。国资委根据实际情况授意股东会或董事会,对经营业绩好的国企作出多分红的决定,对经营业绩不好的国企作出少分红甚至暂不分红的决定。人为地制定一个30%的比例,并不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要求。这或许可以视为***认同当前国资委监管不力、承认国企国资利益集团事实存在的一个无奈之举。


6.“推进水、石油、天然气、电力、交通、电信等领域价格改革,放开竞争性环节价格。政府定价范围主要限定在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


——这里的两层意思其实是相互矛盾的。水、石油、天然气、电力、交通、电信等领域,哪一个不属于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和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既要放开竞争性环节价格,又要政府定价,实际操作该如何取舍?


这一段在“加快完善现代市场体系”部分表述的内容,实际上是对“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部分的一句话“根据不同行业特点实行网运分开、放开竞争性业务,推进公共资源配置市场化”的呼应。背后的因素在于,市场派及其西方跨国公司、大型私人资本所批评的行为、指出的弊端和提出的改革策略,都是冲着上述领域的国企国资而来。即使在成熟的市场经济体系内,上述领域形成垄断格局也是必然的。防止垄断危害市场行为发生,关键在于立法规制和政府监管,并不在于放开竞争。所以,《决定》中对此又表述为“国有资本继续控股经营的自然垄断行业,实行以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特许经营、政府监管为主要内容的改革”。如果政府监管到位,为何一定要将属于全民所有的优质资本拆分,让极少数私人乃至外人进入?这样的矛盾表述,充分体现了两种立场、两种思想、两种主张的交锋与妥协。


《国企》:理论先行的目的是服务更广泛的实践。公报和《决定》出台后,各地各单位都在紧锣密鼓地消化吸收中。那么,围绕国企改革的核心目标,我们如何找到政策落地的着力点?


梁 军:全面深化国企改革的重点是“处理好与政府的关系和与市场的关系”。围绕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推进市场化这一国企改革核心目标,我认为今后国企改革的着力点如下。


1.坚决推进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不论原来的隶属关系如何,也不论行业性质有多特殊,只要是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国有企业,以及国有企业所控股、参股的国有资产,都必须接受国资委的集中统一监管。明确政令,严肃法纪,禁止政府组成部门直接经营企业。


2.限制政府的公共管理权力直接介入企业经营。政府的经济社会发展意图,应通过国有股东的权利表达机制向国企传导,不得以政府红头文件的形式干预国企自主经营行为。国资委通过有效的考核机制,引导国企服从国家大局,履行社会责任。


3.坚持国资委的直属特设机构性质和定位。按照《企业国有资产法》的法律框架独立运作,监管行为逐步摆脱行政化色彩,向半市场化及完全市场化过渡。探讨国资委组成人员逐步向专业化、精英化转变。实施与国资监管作用相匹配的考核标准与激励机制,打造一支专事国有资产监管和运营的市场化专业队伍。


4.逐步强化人民代表大会的外部监管职能。国资委在接受政府行政管理的同时,要主动接受人大的质询和检查,还应建立接受全社会监督的正常渠道和机制。推动人大发挥直接代表民意并表达民意的作用,建立开放式、直达式、一站式的监管信息收集、反馈、督办、弹劾机制,发动全体公民对国资监管与运营进行全方位监督。


5.探索改进企业党组织的工作内容和活动方式,以及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的新途径和新方法。探索党管干部与现代企业制度激励、约束机制之间的有效融合。坚决推进国企人事制度改革,逐步实现国企*管理人员完全市场化选聘。通过试行第三方人力资源评价和薪酬标准制定方式,避免暗箱操作,科学选人用人,化解社会的负面情绪。


6.探索建立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全民共享机制。加强国有资产预算管理,扩大国有资产经营收益的上缴力度;明确国有资产经营收益与财政预算之间的分配比例,并建立两者之间机动的调配关系;试行国有资产经营收益补充社保、医保及国民分红方式和途径,争取国企改革与发展的*民意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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