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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河财立方消息】6月29日,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郑州市促进创业投资发展的实施意见》(简称《意见》)。
《意见》明确未来发展目标:通过市场主体培育、政策引导、营商环境优化等一系列举措,进一步扩大创业投资规模,促进创业投资做大做强做优,争取培育一批具有影响力的创业投资品牌企业,力争到“十四五”末,私募股权、创投基金总规模突破2000亿元,把郑州市建设成为中部地区规模大、活力强、环境优的创业投资中心,推动郑州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意见》还围绕鼓励设立创业投资企业、引导创业投资集聚发展、发挥创业投资产业培育功能等方面出台多举措促进郑州市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
具体包括:
➤推动各机构投资者在郑州市所辖区域内,依法设立公司型、有限合伙型创业投资企业。
➤引导社会资本与*基金管理团队合作,围绕郑州市重点支持行业领域,设立创业投资企业,在郑州市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不设行业准入审批。
➤面对国内外创投机构开展招商工作,采用市场化招商方式,加大落户扶持力度,对落户郑州的创业投资企业,按其对市县两级财政贡献地方留成部分全部作为奖励,自创业投资主体设立或者获利当年起,连续5年给予奖励,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引进培育一批投资规模大、影响力强的国内外知名创投机构。
➤支持郑东新区、郑州高新区、金水区建设功能突出的特色创业基金群或基金小镇,进行集中注册,推动集聚发展,推广复制中原龙子湖智慧岛基金发展模式,提升市场化运营能力,探索创新管理体制,提供优质营商环境,吸引创业投资企业进驻,引进国际国内头部机构,扶持培育优质本土创投机构,打造创业投资先行示范区。
➤推动政府投资基金设立或参与天使基金,引导社会各类资本共同设立天使投资企业,推动包括天使投资人在内的个人从事创业投资活动,探索建立风险分担及让利机制。
➤对注册地在郑州、直接投资于郑州市未上市科技型企业的投资机构,按照其年度实际投资资金(指货币资金且计入企业注册资本的金额)的5%—10%给予投资风险补助,单一投资机构本项年度补助金额*500万元。
➤创业投资企业对外地高新技术企业实施投资后,成功引入其在郑落户或投资新建项目的,按照创业投资企业实际投资额的5%对创业投资企业的管理机构给予*500万元奖励。
➤支持企业在主板、创业板、科创板上市融资,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即新三板和中原股权交易中心挂牌,支持创业投资企业以IPO形式退出,便利创业投资企业退出。
➤鼓励政府投资基金、国内*投资机构在郑设立股权转受让基金(S基金)。鼓励各类社会资本以市场化方式设立并购基金,并予以重点支持。
全文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郑州市促进创业投资发展的实施意见
郑政办〔2022〕65号
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创业投资在创新创业中的作用,支持科创型企业发展,推动科技和金融深度融合,服务实体经济,促进郑州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39号令)、《河南省促进创业投资发展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8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7〕29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促进天使风投创投基金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河南省数字经济和生物医药新材料政府引导基金设立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21〕77号)、《中共郑州市委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郑发〔2019〕4号)等文件精神和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十九届历次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以及省委、市委重大工作部署,坚持高质量发展理念,坚持信用为本,构建促进创业投资发展的制度环境、市场环境和生态环境,推动形成科技创新和创业投资共同发展的新格局。
(二)发展目标
通过市场主体培育、政策引导、营商环境优化等一系列举措,进一步扩大创业投资规模,促进创业投资做大做强做优,争取培育一批具有影响力的创业投资品牌企业,力争到“十四五”末,私募股权、创投基金总规模突破2000亿元,把我市建设成为中部地区规模大、活力强、环境优的创业投资中心,推动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三)适用范围
本意见所适用的企业范围,是指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均须在郑州,且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完成备案、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的创业投资企业。
本意见所称创业投资是指向处于创建或者重建过程中的未上市成长性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期所投资创业企业发育成熟或者相对成熟后,主要通过股权转让获取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创业投资企业是指主要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各类主体,包含: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顾问企业,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
二、鼓励设立创业投资企业
(四)支持设立创业投资企业
推动各机构投资者在郑州市所辖区域内,依法设立公司型、有限合伙型创业投资企业。引导社会资本与*基金管理团队合作,围绕我市重点支持行业领域,设立创业投资企业,在我市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不设行业准入审批。(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金融局)
(五)提供便利化注册登记服务
各开发区、区县(市)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按照《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规定,对提交材料齐全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当即时办结,不能即时办结的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办结;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不得要求提供超出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文件规定的证明材料,持续提高企业登记注册便利化水平,为创业投资企业在我市区域内设立提供便利的注册登记服务。(责任单位: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政府)
(六)积极引进培育创投企业
面对国内外创投机构开展招商工作,采用市场化招商方式,加大落户扶持力度,对落户郑州的创业投资企业,按其对市县两级财政贡献地方留成部分全部作为奖励,自创业投资主体设立或者获利当年起,连续5年给予奖励,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引进培育一批投资规模大、影响力强的国内外知名创投机构。(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政府)
(七)建立人才引入激励机制
对符合“郑州人才计划”政策规定的创业投资机构人员,享受相关人才引进政策,并在享受子女入学、医疗健康、住房保障、个人经济贡献奖励等政策待遇方面予以优先保障。(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卫健委、市住房保障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政府)
(八)鼓励发展天使投资
推动政府投资基金设立或参与天使基金,引导社会各类资本共同设立天使投资企业,推动包括天使投资人在内的个人从事创业投资活动,探索建立风险分担及让利机制。(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金融局、市发展改革委)
三、引导创业投资集聚发展
(九)鼓励建立创业投资机构集聚区
支持郑东新区、郑州高新区、金水区建设功能突出的特色创业基金群或基金小镇,进行集中注册,推动集聚发展,推广复制中原龙子湖智慧岛基金发展模式,提升市场化运营能力,探索创新管理体制,提供优质营商环境,吸引创业投资企业进驻,引进国际国内头部机构,扶持培育优质本土创投机构,打造创业投资先行示范区。(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市金融局,郑东新区管委会、郑州高新区管委会,金水区政府)
(十)制定扶持政策支持集聚发展
集聚区所在地管委会、区政府要进一步优化创业投资环境,制定政策,对入驻集聚区内的创业投资企业在落户补贴、办公用房以及人才地方贡献奖励等方面给予支持鼓励。(责任单位:郑东新区管委会、郑州高新区管委会,金水区政府)
对落户集聚区的国内外知名创业投资企业,支持市、区级政府投资基金优先参股扶持,帮助争取引入省级以上政府投资基金。(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郑东新区管委会、郑州高新区管委会,金水区政府)
推动各类政府投资基金在中原龙子湖智慧岛集中布局,支持郑东新区管委会设立中原龙子湖智慧岛创新创业发展基金,对其参股(出资)的子基金或者跟投项目,市级政府引导基金优先参与。(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郑东新区管委会)
四、发挥创业投资产业培育功能
(十一)积极投资战略性新兴产业
鼓励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科技型和绿色低碳环保项目(企业),包括氢燃料电池汽车、智能传感器、5G及北斗应用、人工智能、生物医药、软件信息服务业、绿色低碳技术研发等战略性新兴产业。(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大数据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政府)
(十二)鼓励投资机构对科技型企业进行投资
对注册地在郑州、直接投资于我市未上市科技型企业的投资机构,按照其年度实际投资资金(指货币资金且计入企业注册资本的金额)的5%—10%给予投资风险补助,单一投资机构本项年度补助金额*50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十三)鼓励创投企业投资企业研发
对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根据规定按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投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对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该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根据规定按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十四)鼓励引入外地高新技术企业
创业投资企业对外地高新技术企业实施投资后,成功引入其在郑落户或投资新建项目的,按照创业投资企业实际投资额的5%对创业投资企业的管理机构给予*5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相关开发区管委会、区县〔市〕政府)
(十五)支持重大项目落地
对引进的*创业投资基金和超大规模创业投资基金可采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的方式协商确定支持政策。(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政府)
五、发挥政府投资基金带动作用
(十六)打造政府投资基金支持创业投资生态体系
支持市本级和有条件的区县(市)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吸引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子基金。支持有需求、有条件的国有企业依法依规、按照市场化方式设立或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母基金。依托郑州国家中心城市产业发展基金等政府母基金,建立政府投资基金与社会资本、管理团队互动互促、优势互补的投资生态体系。(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金融局、市科技局、市国资委、市工信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政府)
(十七)放宽政府投资基金投资限制
我市政府投资基金参股的基金,投资于我市企业的资金比例可适当降低;放宽政府投资基金参股的基金投资于我市企业的认定标准。(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十八)完善政府投资基金让利机制
建立政府投资基金让利机制,鼓励政府投资基金从参股的基金中,按政府出资部分所享有的收益对创业投资管理企业进行让利。(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十九)支持实施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
鼓励政府投资基金根据市场化业绩考核要求和回报水平建立市场化的薪酬体系。支持政府投资基金探索建立高管强制跟投机制,允许政府投资基金人员以自有资金自愿选择跟投创业企业项目。(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
(二十)建立政府投资基金容错机制
为鼓励创新、宽容失败,在有利于创新发展的举措及业务、国有资产投资业务等创投工作中,虽未达到预期投资效果或产生亏损,但属于严格遵循投资决策流程、由不可抗力或市场失灵导致,且个人没有谋取私利或重大过失的,按照尽职免责原则处理。严格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依规依纪依法免予追究责任或者从轻、减轻处理。(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纪委监委、市国资委、市审计局)
六、强化服务体系建设
(二十一)拓宽募资渠道
鼓励上市公司等社会资本参与或发起设立创业投资基金,推动创业投资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并购重组等方式拓宽募资渠道。鼓励金融机构与创投企业开展投贷联动、投债联动,推广投、贷、保联动等多种创新模式。(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金融局)
(二十二)丰富退出渠道
支持企业在主板、创业板、科创板上市融资,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即新三板和中原股权交易中心挂牌,支持创业投资企业以IPO形式退出,便利创业投资企业退出。(责任单位:市金融局、市财政局)
鼓励政府投资基金、国内*投资机构在郑设立股权转受让基金(S基金)。鼓励各类社会资本以市场化方式设立并购基金,并予以重点支持。(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二十三)完善创业投资中介服务体系
支持行业协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信评估机构、专业市场调查机构等与创业投资相关的中介服务机构发展,鼓励中介服务机构为创业投资企业提供行业研究、财务及法律咨询、市场预测、资产评估、人才培养等多元化专业服务。(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二十四)建立项目对接机制
建立高质量基金备投项目库,提高运作效率。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尽快分行业、分区域梳理优质项目,建立行业项目储备库及区域项目储备库,优先推荐给创业投资企业;举办好双创活动,畅通创新创业项目与创业投资企业对接渠道;充分利用政府项目资源优势,推广“中原中小企业成长指数”平台和《资本力量》论坛等创新对接机制,打通创业资本和项目之间的通道。(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市大数据局、市人社局等行业主管部门)
(二十五)建立第三方服务机制
鼓励有条件的区县(市)政府,借鉴前海深港基金小镇、高新区科技金融广场等第三方服务模式,依托创投集聚区,通过设立专业化的运营机构,为集聚区内创投企业提供注册登记、投融资对接、项目路演、基金备案辅导、政策咨询、品牌宣传等服务。(责任单位:郑东新区管委会、郑州高新区管委会,金水区政府)
(二十六)鼓励举办丰富多样的创业投资论坛
支持各区县(市)、第三方机构开展具有郑州特色的创业投资交流活动、高峰论坛,在创业投资发达的城市进行政策宣传和招商引资,扩大郑州创业投资的影响力。(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政府)
(二十七)推进双向开放通道
扩大对外开放,鼓励开展股权投资基金跨境投资。支持境外资金在我市设立创业投资企业,推动开展合格境外投资者境内投资(QFLP)业务,吸引境外资金投资我市产业项目。稳步探索合格境内投资者境外投资(QDLP)业务,服务开放型经济发展。(责任单位:自贸区郑州片区管委会、市金融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
七、优化创业投资信用环境
(二十八)不断优化信用环境
建立健全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记录,推动创业投资领域信用信息纳入郑州市信用平台,并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实现互联互通。加快建立创业投资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制度、联合奖惩制度,营造良好信用环境。(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政府)
(二十九)鼓励行业自律管理
支持设立创投行业自律组织,建立合规管理和风险管理等机制,加强投资者教育,做好创业投资企业的自律管理和信息披露。(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金融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政府)
(三十)依法依规备案登记
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应依法依规到备案管理或监管机构按要求完成备案、登记,并及时进入郑州市创业投资信用信息系统填报、完善相应的信用信息。(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政府)
(三十一)严格保护知识产权
建立高效的知识产权综合管理体制,加强对创业创新早期知识产权的保护,健全知识产权侵权查处机制,强化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犯罪行为。对严重侵犯知识产权的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并通过“信用中国(河南·郑州)”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等进行公示,推动形成授权确权、行政执法、司法裁判、维权援助、社会诚信及调解仲裁相互促进的知识产权综合保护机制,营造鼓励创业投资的良好知识产权保护环境。(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中院、市农委、市林业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政府)
八、建立组织保障机制
(三十二)加强统筹协调
建立郑州市创业投资协调机制,成立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金融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商务局等相关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的郑州市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郑州市鼓励创业投资发展的政策措施,不断完善政策协调联动机制和工作协调推进机制;各成员单位要发挥各自职能作用,优化服务,并加强协同配合,强化对创业投资风险的协同监管,促进创业投资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三十三)明确责任任务
各开发区、各区县(市)、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依照法定程序研究制定实施方案或完善具体配套实施办法,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落实督查考核,确保各项政策及时落实到位。
(三十四)强化资金保障
根据创业投资发展需要,加大对创业投资系统建设、峰会论坛、路演培训、课题研究、人才培养等方面的资金支持力度,市、开发区、区县(市)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九、其他说明事项
(三十五)享受我市扶持政策的创投机构,应承诺主要经营地和投资活动地保持于郑州当地
创投机构或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管理人员等在经营过程中存在不履行承诺、严重失信、违规行为的,不再享受本政策规定的各项扶持奖励,已获得扶持奖励的,须退回奖励及补贴。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责编:陶纪燕 | 审核:李震 | 总监:万军伟
12月9日盘中消息,14点14分海鸥住工(002084)封涨停板。目前价格5.35,上涨10.08%。
其所属板块家用轻工目前上涨。领涨股为家联科技。
海鸥住工主要指标及行业内排名
海鸥住工(002084)个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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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 | 要求 |
1 | 实收资本 | 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
2 | *管理人员数量 | 3名以上 |
3 | *管理人员经验 | 具备3年以上资产管理工作经验 |
4 | 违法行为禁止 | 政府产业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监事、*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在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
5 | 绩效评价 | 国家发改委建立并完善基金管理人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指标主要包括: (一)基金管理人实际管理的资产总规模; (二)基金管理人过往投资业绩; (三)基金管理人过往投资领域是否符合政府产业政策导向; (四)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运作是否存在公开宣传、向非合格机构投资者销售、违反职业道德底线等违规行为; (五)基金管理人及其管理团队是否受到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是否被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失信名单; (六)是否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行为。 |
6 | 信用建设 | 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在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信用信息登记系统建立基金、基金管理人和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基金、基金管理人和从业人员,国家发改委通过“信用中国”网站统一向社会公布。 |
7 | 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报告 | 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向国家发改委(地方发改委)提交基金及基金管理人的年度业务报告、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托管报告,并及时报告投资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章程修订、资本增减、*管理人员变更、合并、清算等。 |
8 | 基金的管理 | 政府出资人不得参与基金会日常管理事务。 |
序号 | 事项 | 要求 |
1 | 政府出资形式 | 可以采取全部由政府出资、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或向符合条件的已有产业投资基金投资等形式。 |
2 | 社会资金募集方式 | 应当采取私募的方式募集 |
3 | 社会资金合格投资者 | 合格机构投资者 (这是与一般基金关于合格投资者的一个重要区别) |
4 | 基金托管 | 应将基金资产委托给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进行托管 (政府产业基金必须进行托管,且只能委托给商业银行进行资金管理,而一般私募基金的有关规定对托管未做明确要求,可选择是否进行托管,亦可选择托管给银行还是经核准的其他机构) |
5 | 基金组织形式 | 公司制、有限合伙制、契约制 |
序号 | 事项 | 要求 |
1 | 主管部门 | 国家发改委 |
2 | 登记系统 | 全国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信用信息登记系统 |
3 | 登记主体 | 中央各部门及其直属机构出资设立的产业投资基金 |
4 | 登记时间 | (一)政府产业基金募集完毕后二十个工作日内,进行登记; (该规定与一般私募基金的有关规定一致); (二)发改委应于报送材料齐备后五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 (证监会(包含中基协)规定基金业协会应当在私募基金备案材料齐备后的2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公告私募基金名单及其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办结备案手续)。 |
5 | 登记信息 | (一)相关批复和基金组建方案; (二)基金章程、合伙协议或基金协议; (三)基金管理协议(如适用); (四)基金托管协议; (五)基金管理人的章程或合伙协议; (六)基金管理人*管理人员的简历和过往业绩; (七)基金投资人向基金出资的资金证明文件; (八)其他资料。 |
6 | 基金组建方案 | 新发起设立政府产业基金,基金组建方案应包括: (一)拟设基金主要发起人、管理人和托管人的基本情况; (二)拟设基金治理结构和组织架构; (三)主要发起人和政府资金来源、出资额度; (四)拟在基金章程、合伙协议或基金协议中确定的投资产业领域、投资方式、风险防控措施、激励机制、基金存续期限等; (五)政府出资退出条件和方式; (六)其他资料。 政府向已设立产业投资基金出资,基金组建方案应包括: (一)基金主要发起人、管理人和托管人的基本情况; (二)基金前期运行情况; (三)基金治理结构和组织架构; (四)基金章程、合伙协议或基金协议中确定的投资产业领域、投资方式、风险防控措施、激励机制等; (五)其他资料。 |
7 | 登记及审查程序 | 建议:根据《政府产业基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至第十五条,有关登记信息审查的程序应 (一)材料完备性审查; (二)报送材料齐备后五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 (三)登记后三十个工作日内进行产业政策的符合性审查; (四)未通过产业政策符合性审查的基金,发改委应及时出具整改建议书,并抄送相关政府部门。 |
8 | 信息审查权限 | 国家发改委负责审查: (一)中央各部门及其直属机构政府出资设立的产业投资基金材料完备性和产业政策符合性; (二)各级地方政府或所属部门、直属机构出资额5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及以上的基金材料完备性和产业政策符合性。 地方各级发改委负责审查: (一)本级政府或所属部门、直属机构政府出资设立的产业投资基金材料完备性和产业政策符合性; (二)5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以下超过一定规模的县、市地方政府或所属部门、直属机构出资,由省级发改委负责材料完备性和产业政策符合性审查,具体规模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改委确定 |
9 | 政策支持 | (一)政府产业基金可以按规定取得中央各部门及其直属机构设立的政府产业基金母基金支持; (二)政府产业基金除政府外的其他股东或有限合伙人可以按规定申请发行企业债券,扩大资本规模,增强投资能力。 |
序号 | 事项 | 要求 |
1 | 投资领域 | (一)非基本公共服务领域; (二)基础设施领域; (三)住房保障领域; (四)生态环境领域; (五)区域发展领域; (六)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先进制造业领域; (七)创业创新领域。 投资于基金章程、合伙协议或基金协议中约定产业领域的比例不得低于基金募集规模或承诺出资额的60%。 (此处规定了政府产业基金的投资领域,而一般私募基金有关规定并未明确规定或限制投资领域,但结合实践,在“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进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私募基金备案时,系统平台要求会给出特定的业务类型及投资方向供选择,与此同时,投资人在签署基金合同时亦会约定基金的投资领域及投资方向。故此,笔者认为,政府产业基金与一般私募基金相同点在于都会确定投资领域和投资方向,不同点在于政府产业基金的投资领域有政府的明文规定,而一般私募基金的投资领域与投资方向见于系统及基金合同中) |
2 | 投资对象 | (一)未上市企业股权,包括以法人形式设立的基础设施项目、重大工程项目等未上市企业的股权; (二)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并购重组和私有化等股权交易形成的股份; (三)经基金章程、合伙协议或基金协议明确或约定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其他投资形式。 |
3 | 闲置资金安排 | 基金闲置资金只能投资于银行存款、国债、地方政府债、政策性金融债和政府支持债券等安全性和流动性较好的固定收益类资产。 |
4 | 投资限制 | 政府产业基金对单个企业的投资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总值的20%,且不得从事下列业务: (一)名股实债等变相增加政府债务的行为; (此处政府产业基金已明确禁止进行债券投资,而一般私募基金的有关规定虽无明文规定不允许进行债权投资,但“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已取消债权基金的分类,故此,笔者认为,从监管趋势来看,债权投资基金的监管日趋严峻) (二)公开交易类股票投资,但以并购重组为目的的除外; (三)直接或间接从事期货等衍生品交易; (四)为企业提供担保,但为被投资企业提供担保的除外; (五)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一般私募基金并未对基金的投资集中度做明确要求,此处将政府产业基金对单个企业的投资额限定在基金资产总值的20%以内,主要是为了保障政府出资资金的安全,分散投资风险,类似的安排如《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04号)规定“一只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十”,前述“基金资产净值”容易理解,但“基金资产总值的20%”应如何理解值得讨论,有待进一步确认) |
5 | 基金延期 | 政府产业基金一般应在存续期满后终止,确需延长存续期的,应报经政府基金设立批准部门同意后,与其他投资方按约定办理。 (一般私募基金的延期,仅需合伙人大会决议同意或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延期即可,政府产业基金的延期需报经政府产业基金设立部门批准同意,这与政府产业基金的监管思路相一致。 另外,《政府产业基金管理办法》中虽未规定政府出资方提前退出的权利,但财政部《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规定,在出现如下情况之一时,政府出资人可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选择提前退出: ①投资基金方案确认后超过一年,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手续的; ②政府出资拨付投资基金账户一年以上,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③基金投资领域和方向不符合政策目标的; ④基金未按章程约定投资的; ⑤其他不符合章程约定情形的。) |
以上,是出于对政府出资基金的事中监管,仍然表现为对政府出资基金的安全和用途的监管。
(6)政府产业基金的绩效评价
政府产业基金管理办法明确了政府产业基金的绩效评价体系、评价方法以及评价结果,具体
序号 | 事项 | 要求 |
1 | 基金绩效评价指标 | (一)基金实缴资本占认缴资本的比例; (二)基金投向是否符合区域规划、区域政策、产业政策、投资政策及其他国家宏观管理政策,综合评估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和放大效应、资金使用效率及对所投产业的拉动效果等; (三)基金投资是否存在名股实债等变相增加政府债务的行为; (四)是否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行为。 |
2 | 评价影响 | 金融机构可以根据评分结果对登记的政府产业基金给予差异化的信贷政策。 |
3 | 基金管理人绩效评价指标 | (一)基金管理人实际管理的资产总规模; (二)基金管理人过往投资业绩; (三)基金管理人过往投资领域是否符合政府产业政策导向; (四)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运作是否存在公开宣传、向非合格机构投资者销售、违反职业道德底线等违规行为; (五)基金管理人及其管理团队是否受到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是否被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失信名单; (六)是否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行为。 |
4 | 评价影响 | 各级政府部门可以根据评分结果选择基金管理人。 |
5 | 主管部门 | 国家发改委 |
6 | 公告 | 将评分结果适当予以公告 |
7 | 评价办法 | 由国家发改委另行制定 |
(7)政府产业基金的信用建设
《政府产业基金管理办法》明确了政府产业基金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具体
序号 | 事项 | 要求 |
1 | 主管机关 | 国家发改委及有关部门 |
2 | 规范对象 | 政府产业基金、基金管理人、从业人员 |
3 | 信用平台 | 政府产业基金信用信息登记系统 |
4 | 报送内容 | 工商信息、行业信息、经营信息和风险信息等 |
5 | 失信披露 | (一)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基金、基金管理人和从业人员,国家发改委通过“信用中国”网站统一向社会公布。地方发改委可以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将区域内失信基金、基金管理人和从业人员名单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告。 (二)在“信用中国”网站设立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行业信用建设专栏,公布失信基金、基金管理人和从业人员名单,及时更新名单目录及惩戒处罚等信息。 (三)开展联合惩戒的跟踪、监测、统计和评估工作。 |
6 | 失信惩戒 | 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多部门签署的联合惩戒备忘录等对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基金、基金管理人和从业人员开展联合惩戒,惩戒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市场禁入、限制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限制财政补助补贴性资金支持、从严审核发行企业债券等。 |
(8)政府产业基金的监督管理
《政府产业基金管理办法》明确了政府产业基金监督管理,主要针对基金的信用信息进行具体监管,具体
序号 | 事项 | 要求 |
1 | 监管部门 | 国家发改委 |
2 | 监督对象/ | 已登记的政府产业基金及其受托管理机构 |
3 | 监督行为 | 对未登记的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及其受托管理机构,发改委应当督促其在二十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登记。 逾期未登记的,将其作为“规避登记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规避登记受托管理机构”,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告。 |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 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向国家发改委(地方发改委)提交基金及基金管理人的年度业务报告、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托管报告,并及时报告投资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章程修订、资本增减、*管理人员变更、合并、清算等。 | |
4 | 监督方式 | 现场随机抽查 |
5 | 处罚措施 | 发改委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出具监管建议函,视情节轻重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取消登记等措施,并适当予以公告。 |
绩效评价和信用建设,主要从事后对政府出资的监管,目的在于从“后果”的角度加大对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在政府出资基金上的行为规范。
(9)过渡期
《政府产业基金管理办法》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具体登记办法由国家发改委另行制定。《政府产业基金管理办法》施行前设立的政府产业基金及其受托管理机构,应当在《政府产业基金管理办法》施行后两个月内按照《政府产业基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到发改委登记。
财政部: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
(1)明确政府投资基金和政府出资的界定
政府投资基金:指由各级政府通过预算安排,以单独出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采用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各类资本投资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支持相关产业和领域发展的资金。
政府出资:指财政部门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安排的资金。同时,《办法》明确财政部门根据本级政府授权或合同章程规定代行政府出资人职责。
(2)规范政府投资基金的设立
序号 | 事项 | 要求 |
1 | 批准主体 | 政府出资设立投资基金,应当由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报本级政府批准。 |
2 | 设立数量 |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控制政府投资基金的设立数量,不得在同一行业或领域重复设立基金。 |
3 | 投资领域 | 各级财政部门一般应在以下领域设立投资基金: ①支持创新创业; ②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③支持产业转型升级和发展; ④支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 |
4 | 组织形式 | 立政府投资基金,可以采用公司制、有限合伙制和契约制等不同组织形式,并根据不同的组织形式,制定相关的投资文件,以明确投资基金设立的政策目标、基金规模、存续期限、出资方案、投资领域、决策机制、基金管理机构、风险防范、投资退出、管理费用和收益分配等。 |
(3)规范政府投资基金的运作和风险控制
序号 | 事项 | 要求 |
1 | 运作原则 | 政府投资基金应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运作。其中,市场化运作体现在政府投资基金的募集、投资、投后管理、清算、退出等各个阶段;财政部门应当指导投资基金建立科学的决策机制,确保投资基金政策性目标实现,一般不参与基金日常管理事务。 |
2 | 禁止业务 | 禁止政府投资基金在运作过程中从事以下业务: ①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②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③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④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⑤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⑥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⑦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
3 | 收益处理与亏损负担 | 政府投资基金各出资方应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原则,明确约定收益处理和亏损负担方式。对于归属政府的投资收益和利息等,除明确约定继续用于投资基金滚动使用外,应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投资基金的亏损应由出资方共同承担,政府应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同时,为更好地发挥政府出资的引导作用,政府可适当让利,但不得向其他出资人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不得承诺*收益。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
4 | 银行托管 | 政府投资基金应选择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进行托管。 |
5 | 信用体系建设 | 加强政府投资基金信用体系建设,建立政府投资基金及其*管理人员信用记录,并将其纳入全国统一的社会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 |
(4)规范政府投资基金的终止和退出
序号 | 事项 | 要求 |
1 | 期满退出 | 政府投资基金一般应当在存续期满后终止,并应当在出资人监督下组织清算,将政府出资额和归属政府的收益,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 |
2 | 适时退出 | 对于存续期未满但达到预期目标的政府投资基金,可以通过股权回购机制等方式适时退出。 |
3 | 提前退出 | 政府投资基金应当在章程中约定,存在下述情况之一的,政府出资可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选择提前退出: ①投资基金方案确认后超过一年,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手续的; ②政府出资拨付投资基金账户一年以上,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③基金投资领域和方向不符合政策目标的; ④基金未按章程约定投资的; ⑤其他不符合章程约定情形的。 |
4 | 延长存续期 | 政府投资基金确需延长存续期限的,应当报经同级政府批准后,与其他出资方按章程约定的程序办理。 政府出资从投资基金退出时,应当按照章程约定的条件退出;章程中没有约定的,应聘请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出资权益进行评估,作为确定投资基金退出价格的依据。 |
(5)规范政府投资基金的预算管理
根据《办法》相关规定,各级政府出资设立投资基金,应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基金章程约定的出资方案将当年政府出资额纳入年度政府预算。
上级政府可通过转移支付支持下级政府设立投资基金,也可与下级政府共同出资设立投资基金。
序号 | 事项 | 要求 |
1 | 资金拨付 | 各级政府单独出资设立的投资基金,由财政部门根据年度预算、项目投资进度或实际用款需要将资金拨付到基金。政府部门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的投资基金,由财政部门根据基金章程中约定的出资方案、项目投资进度或实际用款需求以及年度预算安排情况,将资金拨付到基金。 |
2 | 预算会计处理 | 各级财政部门向政府投资基金拨付资金时,增列当期预算支出,按支出方向通过相应的支出分类科目反映;收到投资收益时,作增加当期预算收入处理,通过相关预算收入科目反映;基金清算或退出收回投资时,作冲减当期财政支出处理。 |
(6)政府投资基金的报告义务
序号 | 报告主体 | 报告事项 |
1 | 政府投资基金 | 在年度终了后及时将全年投资收益或亏损情况向本级财政部门报告; |
2 | 政府投资基金 | 定期向财政部门报告基金运行情况、资产负债情况、投资损益情况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权益的其他重大情况; |
3 | 政府投资基金 | 按季编制并向财政部门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现金流量表等报表。 |
(7)明确政府投资基金的监督管理
序号 | 事项 | 要求 |
1 | 监督管理主体 | 各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 |
2 | 监督管理方式 | 财政部门应建立政府投资基金绩效评价制度,对基金政策目标实现程度、投资运营情况等开展评价,并有效应用绩效评价结果;财政、审计部门对基金运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财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对基金运作情况进行年度检查。 |
3 | 法律责任 | 对于年度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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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落实中央对稳定宏观经济大盘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基金的引导效应和撬动作用,支持西安市经济高质量发展,西安市近期分别设立了两支政府引导基金:西安市创新投资基金、西安市抗疫恢复发展基金。
一图读懂
西安市创新投资基金
西安市抗疫恢复发展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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