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通证券二期下载(广发期货官网)

2022-07-28 20:05:38 基金 group

海通证券二期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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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近日披露的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13年9月24日至2020年6月3日,刘某任职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期间,‍

违反《证券法》关于禁止从业人员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规定,被罚没超1亿元。

截图自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1

违法炒股交易

近147亿元

据《行政处罚决定书》,2013年9月24日至2020年6月3日期间,刘某先后任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投资经理、权益投资部副总监(主持工作),为证券从业人员。

2013年9月24日至2020年6月3日期间,刘某先后利用“秦某珍”海通证券信用账户、“许某兰”海通证券信用账户、“周某玲”海通证券信用账户、“王某华”海通证券普通账户及“毛某东”海通证券信用账户(以下简称“秦某珍”等5个证券账户)持有、买卖股票,通过刘某个人使用的手机和电脑设备委托下单共计24623笔,占总委托下单笔数的89.37%,累计交易金额14,682,496,752.69元,盈利54,638,669.34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情况说明、相关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询问笔录及交易所计算数据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截图自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证监会上海监管局认为,刘某作为证券从业人员,利用“秦某珍”等5个证券账户持有、买卖股票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条第*关于禁止从业人员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所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违法行为。

2

当事人申辩

罚款金额过高

刘某及其代理人在两次听证会和陈述、申辩材料中提出,本案盈亏计算不当,刘某使用证券账户内资金由刘某和毛某东共同出资,收益部分归毛某东,建议重新计算本案盈亏。

截图自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刘某及其代理人认为,刘某的案涉违法行为分为3个阶段。

其中,2013年9月24日至2015年5月期间,刘某买卖股票的行为已过行政处罚追责时效;2015年6月至2019年12月期间,刘某买卖股票的行为应认定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不应认定为从业人员违法买卖股票,根据从轻和特别法优先的法律适用原则,应当适用《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3日期间,刘某已将毛某东、王某华、周某玲等3人的证券账户、银行卡、U盾等全部交给了毛某东,由毛某东自行交易,不存在违法行为,不应予以行政处罚。

同时,刘某存在自动中止违法行为的从轻情节,建议对刘某予以从轻处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确定的罚款金额过高,远超当事人承受能力。

3

监管部门认定

处罚幅度适当

经复核,证监会上海监管局认为,结合在案证据,2013年9月24日至2020年6月3日期间,刘某先后利用的“秦某珍”等5个证券账户的资金来源于刘某。没有证据显示证券账户内资金存在由毛某东出资、收益归毛某东的情况。本案盈亏计算并无不当。

截图自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刘某在2013年9月24日至2020年6月3日近7年的时间内先后利用“秦某珍”等5个证券账户持有、买卖股票的行为构成一个违法行为整体。

本局于2020年8月对本案进行立案调查,并未超过追责时效。2013年9月至2020年6月期间,刘某存在利用他人证券账户持有、买卖股票的行为,该行为持续到现行《证券法》施行之后。

2014年修正的《证券法》及现行《证券法》均禁止证券从业人员违法持有、买卖股票行为,且对该行为处罚幅度未作调整,故不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

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3日期间,案涉的“毛某东”海通证券信用账户、“周某玲”海通证券信用账户和“王某华”海通证券普通账户3个账户虽由毛某东操作,但其操作是为刘某服务,账户资金来源于刘某,涉案期间证券账户中的股票实际持有人为刘某,认定该涉案期间刘某行为违法无误。

证监会上海监管局认为,对刘某处罚建议已综合考虑了违法事实、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的处罚幅度适当。结合在案证据,刘某并未主动中止违法行为。刘某提出的家庭情况困难,不属于《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根据刘某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决定:责令刘某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刘某违法所得54,638,669.34元,并对刘某处以54,638,669元罚款。

中国新闻网(

监制:牟彦秋 程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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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近日披露的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13年9月24日至2020年6月3日,刘某任职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期间,‍

违反《证券法》关于禁止从业人员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规定,被罚没超1亿元。

截图自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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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147亿元

据《行政处罚决定书》,2013年9月24日至2020年6月3日期间,刘某先后任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投资经理、权益投资部副总监(主持工作),为证券从业人员。

2013年9月24日至2020年6月3日期间,刘某先后利用“秦某珍”海通证券信用账户、“许某兰”海通证券信用账户、“周某玲”海通证券信用账户、“王某华”海通证券普通账户及“毛某东”海通证券信用账户(以下简称“秦某珍”等5个证券账户)持有、买卖股票,通过刘某个人使用的手机和电脑设备委托下单共计24623笔,占总委托下单笔数的89.37%,累计交易金额14,682,496,752.69元,盈利54,638,669.34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情况说明、相关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询问笔录及交易所计算数据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截图自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证监会上海监管局认为,刘某作为证券从业人员,利用“秦某珍”等5个证券账户持有、买卖股票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条第*关于禁止从业人员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所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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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申辩

罚款金额过高

刘某及其代理人在两次听证会和陈述、申辩材料中提出,本案盈亏计算不当,刘某使用证券账户内资金由刘某和毛某东共同出资,收益部分归毛某东,建议重新计算本案盈亏。

截图自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刘某及其代理人认为,刘某的案涉违法行为分为3个阶段。

其中,2013年9月24日至2015年5月期间,刘某买卖股票的行为已过行政处罚追责时效;2015年6月至2019年12月期间,刘某买卖股票的行为应认定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不应认定为从业人员违法买卖股票,根据从轻和特别法优先的法律适用原则,应当适用《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3日期间,刘某已将毛某东、王某华、周某玲等3人的证券账户、银行卡、U盾等全部交给了毛某东,由毛某东自行交易,不存在违法行为,不应予以行政处罚。

同时,刘某存在自动中止违法行为的从轻情节,建议对刘某予以从轻处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确定的罚款金额过高,远超当事人承受能力。

3

监管部门认定

处罚幅度适当

经复核,证监会上海监管局认为,结合在案证据,2013年9月24日至2020年6月3日期间,刘某先后利用的“秦某珍”等5个证券账户的资金来源于刘某。没有证据显示证券账户内资金存在由毛某东出资、收益归毛某东的情况。本案盈亏计算并无不当。

截图自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刘某在2013年9月24日至2020年6月3日近7年的时间内先后利用“秦某珍”等5个证券账户持有、买卖股票的行为构成一个违法行为整体。

本局于2020年8月对本案进行立案调查,并未超过追责时效。2013年9月至2020年6月期间,刘某存在利用他人证券账户持有、买卖股票的行为,该行为持续到现行《证券法》施行之后。

2014年修正的《证券法》及现行《证券法》均禁止证券从业人员违法持有、买卖股票行为,且对该行为处罚幅度未作调整,故不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

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3日期间,案涉的“毛某东”海通证券信用账户、“周某玲”海通证券信用账户和“王某华”海通证券普通账户3个账户虽由毛某东操作,但其操作是为刘某服务,账户资金来源于刘某,涉案期间证券账户中的股票实际持有人为刘某,认定该涉案期间刘某行为违法无误。

证监会上海监管局认为,对刘某处罚建议已综合考虑了违法事实、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的处罚幅度适当。结合在案证据,刘某并未主动中止违法行为。刘某提出的家庭情况困难,不属于《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根据刘某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决定:责令刘某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刘某违法所得54,638,669.34元,并对刘某处以54,638,669元罚款。

中国新闻网(

监制:牟彦秋 程淼




海通证券 下载

2月25日晚间,海通证券发布《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对其200亿定增方案继续调整。

显然,此番调整乃是海通证券适应再融资新规而为。

具体来说,主要修订的内容有:

1、对发行对象上限、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限售期等进行调整。

主要有:1)非公开股股票发行对象由原来不超过10名,调整为不超过35名;此前以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与发行前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值的较高者作为认购价格,现这一比例为80%;此前规定,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的特定发行对象,若为董事会引入的战略投资者,则本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他投资者本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修订后,低于5%的战略投资者和其它投资者锁定期分别调整为18个月和6个月。

2、更新发行对象基本情况;

3、补充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相关内容;

4、更新2018年度利润分配实施情况;

5、更新非公行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测算相关内容;

6、更新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议案的决策程序。

资金募集方面,上海国盛集团拟认购金额为100亿元;上海海烟投资拟认购金额不超过30亿元,光明集团拟认购8亿元-10亿元;上海电气集团拟认购不低于10亿元。四家合计认购150亿元,剩余定增规模将向符合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QFII等对象发行。

值得注意的是,海通证券200亿定增用途变更令其未来着力发展方向、重点全面曝光。

资金用途方面,用于发展资本中介业务不超过60亿元、扩大FICC投资规模不超过100亿元、加大信息系统建设投入不超过15亿元、增加投行业务投入不超过20亿元、补充营运资金不超过5亿元。

海通证券该项定增方案最早于2018年4月26日提出,至今已快满两年。

最初时期,对资本中介业务的投入不超过100亿元,FICC业务投入不超过40亿元,信息系统建设不超过10亿元,增资境内外子公司不超过40亿元。并没有涉及到投行业务的支持。

2019年4月26日之后,才调整为现在的资金使用版本。看得出来,海通证券对经纪业务和境内外子公司的投入意愿有所下降,自营业务(FICC业务)和投行业务的投入意愿显著上升。

2018年4月第一版

2019年4月第二版(迄今)

募资用途的调整,或许与其2019年上半年投行和自营业务双向走好有关。

根据海通证券2019年半年报,自营业务方面,19H1期末债券投资规模1295亿元,较年初+9%。权益类投资把握市场机遇取得较好收益,积极开展并延伸ETF做市交易。期末交易性金融资产中股票类投资余额203亿元,较年初+15%。19H1自营净收入58.5亿元,同比+257%。

投行业务方面,股权融资瞄准科创板机遇。债券融资中企业债承销家数和金额均维持行业第一地位。并购重组完成6单交易,排名市场第三。19H1投行净收入16.5亿元,同比+8%。海通国际继续领跑在港中资券商,股权融资项目承销数量位居香港全体投行之首。境外业务收入46亿元,占营收比例26%。2019年公司完成对海通国际控股20亿元增资,继续发展海外投行业务。

(图表引用自:华泰证券非银金融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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