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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中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一科技”、“发行人”或“公司”)*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申请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委员会委员审议通过,并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证监许可〔2022〕428号)。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或“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担任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为16,837,000股,约占发行后总股本的25.00%,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本次网上、网下发行将于2022年4月12日(T日)分别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以下简称“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结算平台实施。
本次发行适用于2021年9月18日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创业板*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特别规定》(证监会公告〔2021〕21号)、深交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2021年修订)》(深证上〔2021〕919号)、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注册制下*公开发行股票承销规范》(中证协发〔2021〕213号)、《注册制下*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中证协发﹝2021﹞212号),请投资者关注相关规定的变化。
本次发行价格163.56元/股对应的发行人2020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母净利润摊薄后市盈率为91.57倍,高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2022年4月7日(T-3日)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39.70倍,超出幅度为130.65%,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2020年平均静态市盈率,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审慎研判发行定价的合理性,理性做出投资决策。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特别提请投资者关注以下内容:
1、初步询价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湖北中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以下简称“《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规定的剔除规则,在剔除不符合要求的投资者报价后,协商一致将拟申购价格高于225.00元/股(不含225.00元/股)的配售对象全部剔除;将拟申购价格为225.00元/股,且拟申购数量小于470万股(不含470万股)的配售对象全部剔除;将拟申购价格为225.00元/股,拟申购数量等于470万股,且申购时间同为2022年4月7日13:18:13:385的配售对象中,按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自动生成的配售对象顺序从后到前排列将29个配售对象予以剔除。以上过程剔除的拟申购总量为21,660万股,约占本次初步询价剔除无效报价后拟申购总量2,123,290万股的1.02%。剔除部分不得参与网下及网上申购。
2、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初步询价结果,综合考虑发行人基本面、市场情况、同行业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募集资金需求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163.56元/股,网下发行不再进行累计投标询价。
投资者请按此价格在2022年4月12日(T日)进行网上和网下申购,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其中,网下申购时间为9:30-15:00,网上申购时间为9:15-11:30,13:00-15:00。
3、发行人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的发行价格为163.56元/股,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不超过剔除*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报价后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养老金”)、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以下简称“企业年金基金”)和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等规定的保险资金(以下简称“保险资金”)报价中位数、加权平均数孰低值。根据《网友分享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第(四)项,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无需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本次发行初始战略配售数量为3,367,400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20.00%。根据最终确定的价格,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由发行人*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和其他战略投资者组成。战略投资者的认购资金已于规定时间内全部汇至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指定的银行账户。
发行人的*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为中金中一科技1号员工参与创业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中金中一科技1号资管计划”)。根据最终确定的价格,中金中一科技1号资管计划战略配售最终战略配售股份数量为624,602股,约占本次发行股份数量的3.71%。
其他战略投资者的类型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根据最终确定的价格,其他战略投资者最终战略配售股份数量为1,834,188股,约占本次发行股份数量的10.89%。
本次发行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3,367,400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20.00%。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为2,458,790股,约占本次发行数量的14.60%。初始战略配售与最终战略配售股数的差额908,610股将回拨至网下发行。
4、本次发行最终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初步询价及网上网下发行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负责组织实施。初步询价及网下发行通过网下发行电子平台(https://eipo.szse.cn)及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结算平台实施;网上发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实施。
5、本次发行价格163.56元/股对应的市盈率为:
(1)68.68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核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2020年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的总股数计算);
(2)66.64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核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的2020年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的总股数计算);
(3)91.57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核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2020年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的总股数计算);
(4)88.85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核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的2020年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的总股数计算)。
6、本次发行价格为163.56元/股,请投资者根据以下情况判断本次发行定价的合理性。
(1)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公司所属行业为“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C39),截至2022年4月7日(T-3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C39)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为39.70倍。
本次发行价格163.56元/股对应的发行人2020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摊薄后市盈率为91.57倍,高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2022年4月7日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月静态平均市盈率,超出幅度为130.65%,有以下两点原因:
①发行人2021年业绩增速较高。根据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阅报告》(安永华明(2022)专字第61378651_C01号),2021年度,公司营业收入为219,658.22万元,较2020年度同比增87.80%,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38,139.50万元,较2020年度同比增加207.64%,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37,513.13万元,较2020年度同比上升25,484.38万元。发行人2021年度业绩大幅提升,主要系新能源产业链整体向好、中科四期电解铜箔产线于2021年下半年投产,公司电解铜箔年度产能自19,500吨提升至24,500吨,量价快速提升所致。
②公司经过多年行业实践和持续研发,产品不断升级,锂电铜箔及标准铜箔产品销售收入持续增长,得到了包含头部动力电池企业在内的众多下游客户的认可,产品应用广泛,在铜箔行业建立了综合的竞争优势。在下游需求提升显著、铜箔行业短期内供需缺口持续的情况下,公司业绩增长具有一定可持续性。
截至2022年4月7日(T-3日),主营业务与发行人相近的上市公司市盈率水平情况
数据Wind资讯,数据截至2022年4月7日。
注1:市盈率计算如存在尾数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静态市盈率均值计算剔除了负值与异常值。
注2:2020年扣非前/后EPS=2020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母净利润/T-3日总股本;诺德股份对应的2020年扣非前静态市盈率明显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其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母公司股东净利润为负值,因此在计算市盈率均值时均予以剔除。
本次发行价格163.56元/股对应的发行人2020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母净利润摊薄后市盈率为91.57倍,高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2022年4月7日(T-3日)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39.70倍,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2020年平均静态市盈率,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审慎研判发行定价的合理性,理性做出投资决策。
新股投资具有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当充分关注定价市场化蕴含的风险因素,知晓股票上市后可能跌破发行价,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强化价值投资理念,避免盲目炒作。监管机构、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均无法保证股票上市后不会跌破发行价。
(2)本次发行价格确定后,本次网下发行提交了有效报价的投资者数量为251家,管理的配售对象个数为5,335个,占剔除无效报价后所有配售对象总数的75.28%;有效拟申购数量总和为1,447,170万股,占剔除无效报价后申购总量的68.16%,为战略配售回拨后,网上网下回拨前网下初始发行规模的1,399.89倍。
(3)提请投资者关注本次发行价格与网下投资者报价之间存在的差异,网下投资者报价情况详见同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湖北中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公告》(以下简称“《发行公告》”)。
(4)《湖北中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募集资金需求金额为71,577.84万元,本次发行价格163.56元/股对应融资规模为275,385.97万元,高于前述募集资金需求金额。
(5)本次发行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在初步询价阶段由网下机构投资者基于真实认购意图报价,发行人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初步询价结果情况并综合考虑有效申购倍数、发行人基本面及其所处行业、市场情况、同行业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募集资金需求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本次发行价格。本次发行价格不超过剔除*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报价中位数、加权平均数孰低值163.5697元/股。任何投资者如参与申购,均视为其已接受该发行价格,如对发行定价方法和发行价格有任何异议,建议不参与本次发行。
(6)投资者应当充分关注定价市场化蕴含的风险因素,了解股票上市后可能跌破发行价,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强化价值投资理念,避免盲目炒作。监管机构、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均无法保证股票上市后不会跌破发行价。
7、按本次发行价格163.56元/股和16,837,000股的新股发行数量计算,若本次发行成功,预计发行人募集资金总额为275,385.97万元,扣除预计约15,060.55万元(不含增值税)的发行费用后,预计募集资金净额为260,325.42万元。
本次发行存在因取得募集资金导致净资产规模大幅度增加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模式、经营管理和风险控制能力、财务状况、盈利水平及股东长远利益产生重要影响的风险。
8、本次网上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限售期安排,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即可流通。
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
网下投资者参与初步询价报价及网下申购时,无需为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填写限售期安排,一旦报价即视为接受本公告所披露的网下限售期安排。
9、网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代其进行新股申购。
10、本次发行申购,任一投资者只能选择网下或者网上一种方式进行申购,所有参与网下报价、申购、配售的投资者均不得再参与网上申购;单个投资者只能使用一个合格账户进行申购,任何与上述规定相违背的申购均为无效申购。
11、本次发行结束后,需经深交所批准后,方能在深交所公开挂牌交易。如果未能获得批准,本次发行股份将无法上市,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调相关各方及时退还投资者申购资金及资金冻结期间利息。
12、请投资者务必关注投资风险,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发行人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协商采取中止发行措施:
(1)网下申购总量小于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
(2)若网上申购不足,申购不足部分向网下回拨后,网下投资者未能足额认购的;
(3)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
(4)发行人在发行过程中发生重大会后事项影响本次发行的;
(5)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44号﹞)第三十六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2021年修订)》(深证上﹝2021﹞919号)第五条,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对证券发行承销过程实施事中事后监管,发现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存在异常情形的,可责令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暂停或中止发行,对相关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如发生以上情形,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及时公告中止发行原因、恢复发行安排等事宜。中止发行后若涉及退款的情况,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调相关各方及时退还投资者申购资金及资金冻结期间利息。中止发行后,在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决定的有效期内,且满足会后事项监管要求的前提下,经向深交所备案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择机重启发行。
13、网上、网下申购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根据总体申购的情况确定是否进一步启用回拨机制,对网上、网下的发行数量进行调节。具体回拨机制请见《发行公告》中“二、(五)回拨机制”。
14、网下投资者应根据《湖北中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公告》,于2022年4月14日(T+2日)16:00前,按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与获配数量,及时足额缴纳新股认购资金,认购资金应当于2022年4月14日(T+2日)16:00前到账。
认购资金应该在规定时间内足额到账,未在规定时间内或未按要求足额缴纳认购资金的,该配售对象获配新股全部无效。多只新股同日发行时出现前述情形的,该配售对象全部无效。不同配售对象共用银行账户的,若认购资金不足,共用银行账户的配售对象获配新股全部无效。网下投资者如同日获配多只新股,请按每只新股分别缴款。
网上投资者申购新股中签后,应根据《湖北中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上摇号中签结果公告》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确保其资金账户在2022年4月14日(T+2日)日终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
网下和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部分的股份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
15、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时,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中止本次新股发行,并就中止发行的原因和后续安排进行信息披露。
16、配售对象应严格遵守行业监管要求,拟申购金额不得超过相应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有效报价网下投资者未参与申购或者获得初步配售的网下投资者未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与获配数量及时足额缴纳新股认购资金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违约情况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配售对象在深交所、上交所、北交所股票市场各板块的违规次数合并计算。被列入限制名单期间,相关配售对象不得参与深交所、上交所、北交所股票市场各板块相关项目的网下询价和配售。
网上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后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自结算参与人最近一次申报其放弃认购的次日起6个月(按180个自然日计算,含次日)内不得参与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网上申购。放弃认购的次数按照投资者实际放弃认购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与可交换公司债券的次数合并计算。
17、本次发行前的股份有限售期,有关限售承诺及限售期安排详见《湖北中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书》(以下简称“《招股意向书》”)。上述股份限售安排系相关股东基于发行人治理需要及经营管理的稳定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作出的自愿承诺。
18、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其他政府部门对发行人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审慎研判发行定价的合理性,理性做出投资决策。
19、拟参与本次发行申购的投资者,须认真阅读2022年3月31日披露于中国证监会指定五家网站(巨潮资讯网,网址www.cninfo.com.cn;,网址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网址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网址www.stcn.com;证券日报网,网址www.zqrb.cn)的《招股意向书》全文,特别是其中的“重大事项提示”及“风险因素”章节,充分了解发行人的各项风险因素,谨慎判断其经营状况及投资价值,并审慎做出投资决策。发行人受到政治、经济、行业及经营管理水平的影响,经营状况可能会发生变化,由此可能导致的投资风险应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20、本投资风险特别公告并不保证揭示本次发行的全部投资风险,提示和建议投资者充分深入地了解证券市场的特点及蕴含的各项风险,理性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并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和投资经验独立做出是否参与本次发行申购的决定。
发行人:湖北中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4月11日
6月17日,金亚科技(300028,SZ)发布公告,称收到深交所下发的《股票终止上市复核决定书》,深交所最终作出维持对金亚科技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对金亚科技作出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事实认定清楚,规则依据充分,实施程序规范,并无不当,应予维持。”深交所在复核决定书中表示。
《》
值得注意的是,早在2018年7月,金亚科技的实际控制人周旭辉就因涉嫌欺诈发行股票罪已被四川省公安厅直属公安局刑事拘留。
而涉嫌欺诈发行引发了海量投资者索赔诉讼。启信宝显示,金亚科技涉及的裁判文书多达1746份。在多份文书中可找到这样的表述:“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
退市尘埃落定
2020年5月14日,金亚科技收到了深交所下发的关于金亚科技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深交所认定,金亚科技因2016年、2017年、2018年连续三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负值,其股票自2019年5月13日起暂停上市。
随后,金亚科技向交易所提请复核申请。
金亚科技认为,因其实际控制人周旭辉涉嫌欺诈发行股票罪已被移送公安机关,目前该案件还未调查结束。金亚科技2016年至2019年年报反映的业绩亏损是否真实还没有结论,周旭辉及公司的欺诈发行等违法违规行为可能会影响金亚科技2016年度至2019年度业绩亏损的判断,交易所依据金亚科技2016年至2019年年度报告作出终止上市决定缺乏公允性。
此外,金亚科技部分股东认为,周旭辉未向公司提供确保履行承诺的担保资产及恶意不履行承诺系造成金亚科技2016年至2019年亏损的原因。金亚科技股东已向法院提请诉讼,要求实际控制人周旭辉履行承诺并向金亚科技支付赔偿款,目前法院正在立案受理中。立案期间,深交所不能作出终止上市决定。
针对金亚科技的复核审请,深交所认为:“金亚科技因连续三年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被实施股票暂停上市后,其首个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的事实清楚。”、“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作出股票终止上市决定,具备事实基础和规则依据”、“本所作出股票终止上市决定,不受投资者民事赔偿案件立案状态的影响。”
《》
换句话说,金亚科技股票将自2020年6月18日起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
实控人涉嫌欺诈发行股票罪
启信宝显示,金亚科技有多达167条被执行记录,而且其中比例不小的一部分执行金额都是几百元。一家上市长达10年的公司,为何会沦落到如此地步?
早在2018年6月,深交所通报了金亚科技涉嫌犯罪案被中国证监会移送公安机关。
中国证监会对金亚科技涉嫌欺诈发行股票等违法行为的立案调查显示,金亚科技在IPO申报材料中虚增2008年、2009年1至6月营业收入,占当期公开披露营业收入的47.49%、68.97%;虚增2008年、2009年1至6月利润,分别占当期公开披露利润的85.96%、109.33%。
随后,金亚科技的实际控制人周旭辉因涉嫌欺诈发行股票罪,被四川省公安厅直属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9年度金亚科技的年审会计师审计意见包括:“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股票等违法行为,被中国证监会移送公安机关。相关部门的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该事项可能导致公司股票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
值得注意的是,金亚科技并非触发“重大违法退市情形”,而是触发了“亏损退市情形”。
虽然退市原因并非重大违法,但涉嫌欺诈发行股票引来了海量的诉讼。截至2019年底,金亚科技已收到一审《民事判决书》合计1284 例,法院判令公司赔偿因虚假陈述给原告造成的损失金额合计约4451万元,支付案件受理费合计443万元。
而金亚科技并未及时支付上述赔偿款项。
金亚科技在2019年年报中称:“公司因未及时支付证券诉讼赔偿款,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执行标的金额合计约436万元,造成公司存款账户被法院申请冻结存款额度合计约244万元,实际已冻结约64万元。公司投资的四川中电昆辰科技有限公司、成都惊梦互动科技有限公司股权、投资收益以及中信国安广视网络有限公司部分应收款被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协助冻结。”
金亚科技2020年一季报显示,截至今年一季度,其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仅约396万元。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 167 号
《创业板*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20年6月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0年第5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 席 易会满
2020年6月12日
创业板*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试点注册制*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活动,促进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的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的股票的发行注册,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应当符合创业板定位。
创业板深入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适应发展更多依靠创新、创造、创意的大趋势,主要服务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支持传统产业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
第四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加强对审核注册工作的统筹指导,统一审核理念,统一审核标准,定期检查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审核标准、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五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应当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以及相关信息披露要求,依法经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并报中国证监会注册。
第六条 发行人应当诚实守信,依法充分披露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所披露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发行人应当按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要求,依法向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会计资料和其他资料,配合相关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和其他相关工作。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管理人员应当配合相关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和其他相关工作,不得要求或者协助发行人隐瞒应当提供的资料或者应当披露的信息。
第七条 保荐人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的要求,充分了解发行人经营情况和风险,对注册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全面核查验证,对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独立作出专业判断,审慎作出推荐决定,并对招股说明书及其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八条 证券服务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制定的监管规则、业务规则和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建立并保持有效的质量控制体系,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审慎履行职责,作出专业判断与认定,并对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中与其专业职责有关的内容及其所出具的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执业人员应当对与本专业相关的业务事项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履行普通注意义务,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证券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从事证券服务应当配合中国证监会的监督管理,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报送或披露相关资料、信息,并保证其提供、报送或披露的资料、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妥善保存客户委托文件、核查和验证资料、工作底稿以及与质量控制、内部管理、业务经营有关的信息和资料。
第九条 对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申请予以注册,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对该股票的投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也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对注册申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出保证。
第二章 发行条件
第十条 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第十一条 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第十二条 发行人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
(一)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二)主营业务、控制权和管理团队稳定,最近二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二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
(三)不存在涉及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第十三条 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最近三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董事、监事和*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
第三章 注册程序
第十四条 发行人董事会应当依法就本次发行股票的具体方案、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及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第十五条 发行人股东大会应当就本次发行股票作出决议,决议至少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种类和数量;
(二)发行对象;
(三)定价方式;
(四)募集资金用途;
(五)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方案;
(六)决议的有效期;
(七)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
(八)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
第十六条 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制作注册申请文件,依法由保荐人保荐并向交易所申报。
交易所收到注册申请文件后,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第十七条 注册申请文件受理后,未经中国证监会或者交易所同意,不得改动。
发生重大事项的,发行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按要求更新注册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
第十八条 交易所设立独立的审核部门,负责审核发行人公开发行并上市申请;设立行业咨询专家库,负责为创业板建设和发行上市审核提供专业咨询和政策建议;设立创业板上市委员会,负责对审核部门出具的审核报告和发行人的申请文件提出审议意见。
交易所主要通过向发行人提出审核问询、发行人解答问题方式开展审核工作,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第十九条 交易所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形成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审核意见。认为发行人符合发行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将审核意见、发行人注册申请文件及相关审核资料报中国证监会注册;认为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或者信息披露要求的,作出终止发行上市审核决定。
第二十条 交易所应当自受理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在规定的时限内形成审核意见。发行人根据要求补充、修改注册申请文件,或者交易所按照规定对发行人实施现场检查,要求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对有关事项进行专项核查,并要求发行人补充、修改申请文件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第二十一条 交易所应当提高审核工作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公开下列事项:
(一)发行上市审核标准和程序等发行上市审核业务规则和相关业务细则;
(二)在审企业名单、企业基本情况及审核工作进度;
(三)发行上市审核问询及回复情况,但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发行人商业秘密的除外;
(四)上市委员会会议的时间、参会委员名单、审议的发行人名单、审议结果及现场问询问题;
(五)对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相关主体采取的自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六)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履行发行注册程序,发行注册主要关注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内容有无遗漏,审核程序是否符合规定,以及发行人在发行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重大方面是否符合相关规定。中国证监会认为存在需要进一步说明或者落实事项的,可以要求交易所进一步问询。
中国证监会认为交易所对影响发行条件的重大事项未予关注或者交易所的审核意见依据明显不充分的,可以退回交易所补充审核。交易所补充审核后,认为发行人符合发行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重新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审核意见及相关资料,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注册期限重新计算。
第二十三条 中国证监会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对发行人的注册申请作出予以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发行人根据要求补充、修改注册申请文件,或者中国证监会要求交易所进一步问询,要求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等对有关事项进行核查,对发行人现场检查,并要求发行人补充、修改申请文件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第二十四条 中国证监会的予以注册决定,自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发行人应当在注册决定有效期内发行股票,发行时点由发行人自主选择。
第二十五条 中国证监会作出予以注册决定后、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前,发行人应当及时更新信息披露文件内容,财务报表已过有效期的,发行人应当补充财务会计报告等文件;保荐人以及证券服务机构应当持续履行尽职调查职责;发生重大事项的,发行人、保荐人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
交易所应当对上述事项及时处理,发现发行人存在重大事项影响发行条件、上市条件的,应当出具明确意见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二十六条 中国证监会作出予以注册决定后、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前,发现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重大事项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要求发行人暂缓发行、上市;相关重大事项导致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的,应当撤销注册。中国证监会撤销注册后,股票尚未发行的,发行人应当停止发行;股票已经发行尚未上市的,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股票持有人。
第二十七条 交易所认为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或者信息披露要求,作出终止发行上市审核决定,或者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注册决定的,自决定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后,发行人可以再次提出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
第二十八条 中国证监会应当按规定公开股票发行注册行政许可事项相关的监管信息。
第二十九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行人、保荐人应当及时书面报告交易所或者中国证监会,交易所或者中国证监会应当中止相应发行上市审核程序或者发行注册程序:
(一)相关主体涉嫌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被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尚未结案;
(二)发行人的保荐人以及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因*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并购重组业务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其他业务涉嫌违法违规且对市场有重大影响,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正在被司法机关侦查,尚未结案;
(三)发行人的签字保荐代表人以及签字律师、签字会计师等证券服务机构签字人员因*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并购重组业务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其他业务涉嫌违法违规且对市场有重大影响,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正在被司法机关侦查,尚未结案;
(四)发行人的保荐人以及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被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限制业务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等措施,或者被交易所实施一定期限内不接受其出具的相关文件的纪律处分,尚未解除;
(五)发行人的签字保荐代表人、签字律师、签字会计师等中介机构签字人员被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或者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或者被交易所实施一定期限内不接受其出具的相关文件的纪律处分,尚未解除;
(六)发行人及保荐人主动要求中止发行上市审核程序或者发行注册程序,理由正当且经交易所或者中国证监会同意;
(七)发行人注册申请文件中记载的财务资料已过有效期,需要补充提交;
(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所列情形消失后,发行人可以提交恢复申请;因前款第(二)(三)项规定情形中止的,保荐人以及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复核程序后,发行人也可以提交恢复申请。交易所或者中国证监会按照规定恢复发行上市审核程序或者发行注册程序。
第三十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或者中国证监会应当终止相应发行上市审核程序或者发行注册程序,并向发行人说明理由:
(一)发行人撤回注册申请或者保荐人撤销保荐;
(二)发行人未在要求的期限内对注册申请文件作出解释说明或者补充、修改;
(三)注册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发行人阻碍或者拒绝中国证监会、交易所依法对发行人实施检查、核查;
(五)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以不正当手段严重干扰发行上市审核或者发行注册工作;
(六)发行人法人资格终止;
(七)注册申请文件内容存在重大缺陷,严重影响投资者理解和发行上市审核或者发行注册工作;
(八)发行人注册申请文件中记载的财务资料已过有效期且逾期三个月未更新;
(九)发行人发行上市审核程序中止超过交易所规定的时限或者发行注册程序中止超过三个月仍未恢复;
(十)交易所认为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或者信息披露要求;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可以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可以要求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对有关事项进行专项核查并出具意见。
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质量现场检查以及对保荐业务、发行承销业务的常态化检查制度。
第三十二条 中国证监会与交易所建立全流程电子化审核注册系统,实现电子化受理、审核,发行注册各环节实时信息共享,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三条 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制定的信息披露规则,编制并披露招股说明书,保证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内容应当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监会制定的信息披露规则是信息披露的*要求。不论上述规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凡是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发行人均应当充分披露,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制定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准则、编报规则等信息披露规则,对相关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格式、编制要求、披露形式等作出规定。
交易所可以依据中国证监会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信息披露细则或指引,在中国证监会确定的信息披露内容范围内,对信息披露提出细化和补充要求,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五条 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管理人员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上签字、盖章,保证招股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按照诚信原则履行承诺,并声明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上签字、盖章,确认招股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按照诚信原则履行承诺,并声明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上签字、盖章,确认招股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声明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为证券发行出具专项文件的律师、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人员、资信评级人员以及其所在机构,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上签字、盖章,确认对发行人信息披露文件引用其出具的专业意见无异议,信息披露文件不因引用其出具的专业意见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声明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发行人应当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和发展趋势,充分披露自身的创新、创造、创意特征,针对性披露科技创新、模式创新或者业态创新情况,以及对新旧产业融合的促进作用,充分披露业务模式、公司治理、发展战略、经营政策、会计政策、财务状况分析等信息。
第三十九条 发行人应当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清晰充分地披露可能对公司经营业绩、核心竞争力、业务稳定性以及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各种风险因素。
第四十条 发行人尚未盈利的,应当充分披露尚未盈利的成因,以及对公司现金流、业务拓展、人才吸引、团队稳定性、研发投入、战略性投入、生产经营可持续性等方面的影响。
第四十一条 发行人应当披露募集资金的投向和使用管理制度,披露募集资金对发行人主营业务发展的贡献、未来经营战略的影响以及发行人业务创新、创造、创意性的支持作用。
第四十二条 符合相关规定、存在特别表决权股份的企业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发行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等公开发行文件中,披露并特别提示差异化表决安排的主要内容、相关风险和对公司治理的影响,以及依法落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措施。
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应当就公司章程规定的特别表决权股份的持有人资格、特别表决权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与普通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的比例安排、持有人所持特别表决权股份能够参与表决的股东大会事项范围、特别表决权股份锁定安排以及转让限制等事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发表专业意见。
第四十三条 发行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股份的锁定期安排,特别是尚未盈利情况下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管理人员股份的锁定期安排。
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应当就前款事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发表专业意见。
第四十四条 招股说明书的有效期为六个月,自公开发行前最后一次签署之日起算。
招股说明书引用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在其最近一期截止日后六个月内有效,特殊情况下发行人可申请适当延长,但至多不超过三个月。财务报表应当以年度末、半年度末或者季度末为截止日。
第四十五条 交易所受理注册申请文件后,发行人应当按规定,将招股说明书、发行保荐书、上市保荐书、审计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在交易所网站预先披露。
第四十六条 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注册申请文件不能含有价格信息,发行人不得据此发行股票。
发行人应当在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显要位置作如下声明:“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履行相应程序。本招股说明书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第四十七条 交易所认为发行人符合发行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将发行人注册申请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时,招股说明书、发行保荐书、上市保荐书、审计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应当同步在交易所网站和中国证监会网站公开。
第四十八条 发行人在发行股票前应当在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网站全文刊登招股说明书,同时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刊登提示性公告,告知投资者网上刊登的地址及获取文件的途径。
发行人可以将招股说明书以及有关附件刊登于其他网站,但披露内容应当完全一致,且不得早于在交易所网站、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网站的披露时间。
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以及其他与发行有关的重要文件应当作为招股说明书的附件。
第五章 发行承销的特别规定
第四十九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发行与承销行为,适用《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本办法和《创业板*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特别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条 交易所应当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本办法以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制定创业板股票发行承销业务规则,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创业板*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方式、投资者报价要求、*报价剔除比例、发行价格确定、网下初始配售比例、网下优先配售比例、网上网下回拨机制、网下分类配售安排、网下配售锁定安排、战略配售、超额配售选择权等事项,应当同时遵守交易所相关规定。
第五十一条 *公开发行股票采用询价方式的,应当向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机构投资者(以下统称网下投资者)询价。网下投资者参与询价,应当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并接受自律管理。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在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和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规则前提下,协商设置参与询价的网下投资者具体条件,并在发行公告中预先披露。
第五十二条 战略投资者在承诺的持有期限内,可以按规定向证券金融公司借出获得配售的股票。借出期限届满后,证券金融公司应当将借入的股票返还给战略投资者。
第五十三条 保荐人的相关子公司或者保荐人所属证券公司的相关子公司参与发行人股票配售的具体规则由交易所另行规定。
第五十四条 中国证监会作出予以注册的决定后,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备发行与承销方案。交易所在五个工作日内无异议的,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可以依法刊登招股意向书,启动发行工作。
第五十五条 交易所对证券发行承销过程实施监管。发行承销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存在异常情形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要求交易所进行调查处理,或者直接责令发行人和承销商暂停或者中止发行。
第六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中国证监会负责建立健全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注册制规则体系,制定股票发行注册并上市的规章规则,依法批准交易所制定的有关业务规则,并监督相关业务规则执行情况。
第五十七条 中国证监会建立对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工作和发行承销过程监管的监督机制,持续关注交易所审核情况和发行承销过程监管情况。
第五十八条 中国证监会对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和发行承销过程监管等相关工作进行年度例行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可以调阅审核工作文件,列席相关审核会议。
中国证监会定期或者不定期按一定比例对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和发行承销过程监管等相关工作进行抽查。
对于中国证监会在检查和抽查等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交易所应当整改。
第五十九条 中国证监会建立对发行上市监管全流程的权力运行监督制约机制,对发行上市审核程序和发行注册程序相关内控制度运行情况进行督导督察,对廉政纪律执行情况和相关人员的履职尽责情况进行监督监察。
第六十条 交易所应当建立内部防火墙制度,发行上市审核部门、发行承销监管部门与其他部门隔离运行。参与发行上市审核的人员,不得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关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有利害关系,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发行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有利益往来,不得持有发行人股票,不得私下与发行人接触。
第六十一条 交易所应当建立定期报告制度,及时总结发行上市审核和发行承销监管的工作情况,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六十二条 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工作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相关责任:
(一)未按审核标准开展发行上市审核工作;
(二)未按审核程序开展发行上市审核工作;
(三)不配合中国证监会对发行上市审核工作和发行承销监管工作的检查、抽查,或者不按中国证监会的整改要求进行整改。
第六十三条 发行人在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的,中国证监会采取五年内不接受发行人公开发行证券相关文件的监管措施;对相关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监管措施,或者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第六十四条 发行人存在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情形,重大事项未报告、未披露,或者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签字、盖章系伪造或者变造的,中国证监会采取三年至五年内不接受发行人公开发行证券相关文件的监管措施。
第六十五条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违反本办法规定,致使发行人所报送的注册申请文件和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或者组织、指使发行人进行财务造假、利润操纵或者在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的,中国证监会视情节轻重,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员采取一年到五年内不接受相关单位及其控制的下属单位公开发行证券相关文件,对责任人员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或者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致使发行人所报送的注册申请文件和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员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或者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第六十六条 保荐人未勤勉尽责,致使发行人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视情节轻重,采取暂停保荐人业务资格一年到三年,或者责令保荐人更换相关负责人的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撤销保荐人业务资格,并对相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保荐代表人未勤勉尽责,致使发行人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按规定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致使发行人信息披露资料中与其职责有关的内容及其所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视情节轻重,采取三个月至三年不接受相关单位及其责任人员出具的发行证券专项文件的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对证券服务机构相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第六十七条 保荐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视情节轻重,采取暂停保荐人业务资格三个月至三年的监管措施;情节特别严重的,撤销其业务资格:
(一)伪造或者变造签字、盖章;
(二)重大事项未报告、未披露;
(三)以不正当手段干扰审核注册工作;
(四)不履行其他法定职责。
保荐代表人存在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视情节轻重,三个月至三年不受理其具体负责的推荐;情节严重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存在第*规定情形的,中国证监会视情节轻重,采取三个月至三年不接受相关单位及其责任人员出具的发行证券专项文件的监管措施。
第六十八条 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视情节轻重,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一年内不接受相关单位及其责任人员出具的与注册申请有关的文件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同时采取三个月到一年内不接受相关单位及其责任人员出具的发行证券专项文件的监管措施:
(一)制作或者出具的文件不齐备或者不符合要求;
(二)擅自改动注册申请文件、信息披露资料或者其他已提交文件;
(三)注册申请文件或者信息披露资料存在相互矛盾或者同一事实表述不一致且有实质性差异;
(四)文件披露的内容表述不清,逻辑混乱,严重影响投资者理解;
(五)未及时报告或者未及时披露重大事项。
发行人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中国证监会视情节轻重,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六个月至一年内不接受发行人公开发行证券相关文件的监管措施。
第六十九条 发行人披露盈利预测,利润实现数如未达到盈利预测的百分之八十的,除因不可抗力外,其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应当在股东大会以及证券交易所网站、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法定代表人处以警告。
利润实现数未达到盈利预测的百分之五十的,除因不可抗力外,中国证监会在三年内不受理该公司的公开发行证券申请。
注册会计师为上述盈利预测出具审核报告的过程中未勤勉尽责的,中国证监会视情节轻重,对相关机构和责任人员采取监管谈话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等行政处罚。
第七十条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保荐人、承销商、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执业人员,在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相关的活动中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中国证监会视情节轻重,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定期报告、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暂不受理与行政许可有关的文件等监管措施,或者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第七十一条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依法应予以行政处罚的,中国证监会将依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 交易所负责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保荐人、承销商、证券服务机构等进行自律监管。
中国证券业协会负责制定保荐业务、发行承销自律监管规则,对保荐人、承销商、保荐代表人、网下投资者进行自律监管。
交易所和中国证券业协会应当对发行上市过程中违反自律监管规则的行为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者给予纪律处分。
第七十三条 中国证监会将遵守本办法的情况记入证券市场诚信档案,会同有关部门加强信息共享,依法实施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四条 符合《若干意见》等规定的红筹企业,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应当同时符合本办法的规定,但公司形式可以适用其注册地法律规定;申请发行存托凭证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发行上市审核注册程序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红筹企业在创业板发行上市,适用《若干意见》“营业收入快速增长,拥有自主研发、国际领先技术,同行业竞争中处于相对优势地位”的具体标准由交易所制定,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第七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42号)同时废止。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湖北中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将于2022年4月2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上市公告书全文和*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全文披露于中国证监会五家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网址www.cninfo.com.cn;,网址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网址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网址www.stcn.com;证券日报网,网址www.zqrb.cn),供投资者查阅。
一、上市概况
(一)股票简称:中一科技
(二)股票代码:301150
(三)*公开发行后总股本:6,734.7175万股
(四)*公开发行股票增加的股份:1,683.70万股
二、风险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163.56元/股,不超过剔除*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报价后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和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等规定的保险资金报价中位数、加权平均数孰低值;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发行人所属行业为“(C39)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本次发行价格163.56元/股对应的发行人2020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母净利润摊薄后市盈率为91.57倍,高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2022年4月7日(T-3日)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39.70倍,未来存在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本次发行存在因取得募集资金导致净资产规模大幅度增加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模式、经营管理和风险控制能力、财务状况、盈利水平及股东长远利益产生重要影响的风险。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审慎研判发行定价的合理性,理性做出投资决策。
三、联系方式
发行人:湖北中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云梦县经济开发区梦泽大道南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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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 湖北中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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