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消息,新三板*消息北京

2022-07-18 4:16:01 基金 group

新三板*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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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日报客户端 |

随着北交所的设立,一体化发展的新三板也变得越来越“香”了。一些嗅觉敏锐的创新型中小企业已把目光重新投向新三板,迈出在北交所上市的第一步。

有25家企业2021年净利润超过5000万元,更有8家企业年净利润超过1亿元,可谓质优。一些曾经从新三板摘牌的企业,如今“走了又来”,重新申请挂牌。

经营业绩表现亮眼

从业绩指标来看,新申请挂牌公司质量真是不错。203家新申请公司中,符合北交所财务标准的申请企业有140家,占比高达68.96%。

这些企业中,2021年营业收入*的达38.8亿元,2021年净利润*的达8.29亿元。从平均表现来看,新申请企业2021年平均营业收入36359.14万元,较去年同期新申请企业高出207.15%;新申请企业2021年平均净利润3496.51万元,较去年同期新申请企业高出200.25%。

创新能力不容小觑

上半年申请挂牌的企业,真可谓“实力与潜力并存”。

203家新申请企业中,仅*专精特新“小巨人”就多达40家,企业2021年平均研发费用为1263.34万元,占平均营收比重达3.47%。新申请企业多集中在专用设备制造业(30家,占比14.5%)、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28家,占比13.7%)、计算机和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17家,占比8.37%)、通用设备制造业(14家,占比6.7%)。

其中不乏专注细分领域、掌握关键核心技术的排头兵企业,以硬核技术打天下。新申请挂牌企业“广厦环能”,主要从事高效换热器的研发、设计、制造、销售及服务,2021年净利润达1.20亿元,拥有75项专利(含9项发明专利)和5项软件著作权。

新申请挂牌企业“卓兆点胶”,主营业务为高精度智能点胶设备、点胶阀及其核心部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是国内为数不多的具备智能点胶设备核心零部件自研自产能力的企业,拥有127项专利(包括8项发明专利),公司主要客户为苹果产业链公司。

新申请挂牌企业“华腾新材”是一家从事聚氨酯胶粘剂等粘接材料研发、生产和销售的企业,2020年净利润为3598.93万元,是国内较早进入聚氨酯胶粘剂行业的企业之一;公司是高新技术企业、北京市专精特新企业、瞪羚企业,已获得32项发明专利、2项实用新型专利;公司于2018年牵头制定行业推荐标准《HG/T 5376-2018复合软包装用双组份聚氨酯胶粘剂》。

企业获得机构看好

不少企业获得机构看好。新申请挂牌企业“阅微股份”,主要从事多基因联合检测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业务,主要应用于法庭科学、临床医学、工农业及科研服务,报告期内平均研发强度近17%,也是近五年来第一家挂牌同时做市的企业,做市商包括中信证券、海通证券等6家主办券商;公司股东中共15名机构投资者,包括红杉投资、达晨投资等多家知名投资机构。

新申请挂牌企业“华科泰”,是一家专注于定量免疫检测的高新技术企业,主营业务为体外诊断试剂及仪器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最近两年研发投入累计超5000万元,公司拥有已授权的发明专利30项,均为原始取得。公司股东中共有9家机构投资者,最近一次融资估值13亿。

处于强链补链的关键环节

多家企业还处于强链补链的关键环节。新申请企业“科拜尔”从事改性塑料和色母料的研发、生产与销售,产品广泛应用于家电、汽车和快消日用品等领域,2021年净利润为2656.08万元,公司是*“小巨人”企业,拥有8项发明专利,其自主研发CPP系列产品,目前在家电行业冰箱内胆材料中率先进行使用,打破国外挤板材料HIPS的垄断,解决了冰箱内胆材料不耐食用油、化学发泡剂腐蚀和内胆开裂等技术难点。

新申请企业“世昌汽车”是一家专业从事汽车燃料系统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的企业,主要产品为汽车塑料油箱总成,产品广泛应用于吉利、奇瑞、一汽、长安、江铃、福田等知名整车厂商的多款畅销车型。

积极融入全球供应链,新申请企业“阿为特”是一家专注于医疗器械、科学仪器、交通运输、工业设备、精密光学等行业的精密机械零部件、*别装配的供应商,2021年净利润为2967.80万元,主要客户包括全球科学服务领域的*Thermo Fisher、医疗成像领域巨头锐珂医疗、运动与流体控制技术的全球*埃迈诺冠、波音公司座机供应商B/E Aerospace、全球知名晶圆光学组件制造商Anteryon B.V.、全球知名精密光学制造商Carl Zeiss、舜宇光学等,公司拥有发明专利6项、实用新型专利54项。

四分之一重新申请挂牌

203家申请挂牌公司中,属于之前从新三板摘牌又重新申报的企业有55家,曾经接受IPO辅导的企业有81家(含二次申报的企业29家)。

当然,新三板是允许摘牌企业重新申请挂牌的,相信随着北交所进一步发挥引领效应,会有更多曾经摘牌的企业上演“梅开二度”。




雪迪龙 股票

雪迪龙(002658.SZ)披露2021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持股计划将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通过非交易过户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受让公司已回购的公司股份,规模不超过1000.4247万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1.59%,每份为1股,本持股计划总份额不超过1000.4247万份。持股计划购买回购股票的价格为6.70元/股。

公告显示,参加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为公司或公司下属子公司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员工,总人数为30人。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不超过24个月,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计算。股票锁定期为12个月,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算。




新三板*消息新闻

7月4日,普华永道表示,2022年上半年,A股平均融资额同比(与前一年同期相较)实现翻番。

普华永道*发布的2022年上半年中国内地和香港IPO市场表现及前景展望报告显示,今年上半年,A股共有169只新股,融资额达3119亿元。虽然IPO数量比去年同期的245家减少了31%,但相比2021年上半年2109亿元的融资额,同比上升了48%。同时,今年上半年A股平均融资额高达18亿元,同比增加了***。

具体来看,报告指出,今年上半年,上海证券交易所(下称“上交所”)有69只新股,融资额为2105亿元。其中,科创板有53家IPO,合计融资1156亿元。上交所主板有16家IPO,融资额实现949亿元。

报告进一步指出,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方面,共有81家IPO,合计融资986亿元。其中,创业板共有68只新股上市,融资额为871亿元。深交所主板有13只新股上市,融资额实现115亿元。

北京证券交易所(下称“北交所”)方面,今年上半年,共有19只新股上市,融资额实现28亿元。

普华永道指出,今年上半年,IPO数量方面,创业板位居首位,同时创业板和科创板的IPO数量,在A股IPO总数量中占比达72%。融资额方面,科创板逾千亿元的融资额则位居两市首位。

“2022年上半年,A股市场IPO不论数量还是融资额,均超过全球其他各大资本市场。其中,以融资额计算,上交所和深交所分别成为全球第一和第二大的上市目的地。”普华永道进一步指出。

值得一提的是,平均融资额方面,今年上半年A股同比实现了翻番。

报告显示,今年上半年,A股IPO平均融资额为18亿元。其中,上交所主板的平均融资额为59亿元,科创板平均融资额为22亿元,创业板平均融资额为13亿元,深交所主板平均融资额为9亿元,北交所平均融资额为1亿元。

而在2021年同期,A股IPO平均融资额为9亿元。其中,上交所主板平均融资额为14亿元,科创板平均融资额为8亿元,深交所主板平均融资额为7亿元,创业板平均融资额为6亿元。

对于今年上半年A股IPO融资额的增长,普华永道中国综合事业服务部合伙人孙进在发布会上说:“上半年A股IPO市场在多重压力下逆市增长,成为全球IPO市场的亮点,主要得益于国家对科技创新企业及新兴产业的扶持。2022年上半年,战略新兴产业公司已占A股IPO数量的九成以上。”

对于今年上半年北交所的IPO市场表现,孙进指出,体现了新三板改革成果的逐步显现。

“首先,对投资者降门槛效果显著,投资者数量大幅增加。其次,新三板交易效率近三年逐年大幅提升,活跃度大幅增加。再次,北交所开市以来,‘龙头’撬动和‘反哺’效应显现,为新三板增添了活力。”孙进说。

展望后市,普华永道预计,2022全年A股IPO数量有望达到330家至380家,全年IPO融资额有望再创新高,达到5600亿元至6350亿元。

“其中,上交所和深交所主板,全年IPO数量有望达到60家至70家,实现融资1330亿元至1550亿元。科创板全年有望实现110家至120家IPO,融资规模为2430亿元至2850亿元。创业板全年有望实现130家至150家IPO,实现融资1800亿元至1900亿元。北交所有望实现30家至40家IPO,融资额实现40亿元至50亿元。”普华永道称。

孙进认为,鼓励中概股及红筹股回归,以及近期一系列利好资本市场发展的政策大背景下,预计下半年将会有一大批重量级IPO在A股落地。




新三板*消息北京

深化新三板改革、设立北京证券交易所,是中央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完善资本市场基础制度、提升资本市场功能、支持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重要安排,也是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和国家金融管理中心建设的重大举措。为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作用,保障深化新三板改革、设立北交所顺利推进,保护中小企业和投资者合法权益,6月24日,*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为深化新三板改革、设立北京证券交易所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保障意见》)。

《保障意见》共四个部分14个条文,要求各级法院在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角度深刻认识妥善审理涉新三板、北交所及其挂牌公司、上市公司案件的重要意义,结合新三板基础层和创新层、北交所、深沪交易所“层层递进”的市场结构,具体把握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司法需求。

《保障意见》就依法保障深化新三板改革、设立北交所顺利推进提出具体措施,包括依法保障证券监管部门行政监管和北交所自律管理,充分尊重新三板作为国务院批准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的改革实践和业务规则,对北交所及其上市公司所涉案件由北京金融法院集中管辖,全面参照执行科创板、创业板司法保障意见等各项司法举措。

《保障意见》指出,由于证券法对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的规定相对原则,新三板在深化改革中探索出一套以行政监管规则、交易所自律管理规则为主,适应“层层递进”市场结构的制度体系。人民法院在司法中要尊重改革实践,在不违反法律原则与精神的前提下,参照适用相关监管与业务规则。

针对北交所“服务创新型中小企业主阵地”的定位,结合“层层递进”的市场结构特点,《保障意见》从提供优质司法服务的角度,提出了支持中小企业借助资本市场做大做强的若干具体措施。其中包括通过依法支持证券中介机构服务中小企业挂牌上市融资、按照“层层递进”的市场结构对虚假陈述民事责任予以区别对待、秉持资本市场“三公”原则依法降低中小企业融资交易成本、优化审判执行程序降低创新型中小企业诉讼成本等具体内容。

值得一提的是,《保障意见》针对新三板、北交所挂牌上市中小企业尚属创业成长阶段的实际情况,不仅要求通过优化审判执行程序降低企业诉讼成本,还规定了审理对du协议、定向增发等类型案件的具体指导原则,明确了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的导向。

考虑到严格司法对于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基础性地位和保护投资者权益的需要,《保障意见》规定了严厉打击违法犯罪、防范通过破产程序损害投资者权益、规范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行为、健全多元纠纷化解机制等措施,目的在于守住法律底线,有效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据了解,《保障意见》是落实***、国务院关于资本市场重大改革决策部署的重要司法举措,有助于充分发挥司法审判职能作用,为深化新三板改革、设立北交所保驾护航,推动形成市场参与各方依法依约行为、资金信息有序推动、主体归位尽责及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的良好市场生态,为投资者放心投资、中小企业大胆创新创业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法发〔2022〕17号

*人民法院

印发《关于为深化新三板改革、设立北京证券交易所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人民法院关于为深化新三板改革、设立北京证券交易所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人民法院

2022年6月23日

*人民法院

关于为深化新三板改革、设立北京证券交易所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

  深化新三板改革、设立北京证券交易所,是中央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完善资本市场基础制度、提升资本市场功能、支持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重要安排,也是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和国家金融管理中心建设的重大举措。为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作用,保障深化新三板改革、设立北京证券交易所顺利推进,保护中小企业和投资者合法权益,现就人民法院正确审理新三板挂牌公司、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相关案件等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全面把握深化新三板改革、设立北京证券交易所的重要意义和总体安排

  1.充分认识深化新三板改革、设立北京证券交易所的重要意义。党的十八大以来,***高度重视资本市场改革和中小企业发展工作。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十四五”规划纲要和中央政治局会议都对发展“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深化新三板改革作出了重要部署。立足于打造服务创新型中小企业主阵地,此次深化新三板改革,将新三板精选层变更设立为北京证券交易所,打通“创投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区域性股权市场—新三板—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持续成长的全链条市场服务体系,创造中小企业积极向上的良性市场生态,充分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对资本市场服务广大中小企业发展的殷切希望。各级人民法院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资本市场和中小企业发展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依法妥善审理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北京证券交易所及其挂牌公司、上市公司的各类案件,为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和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营造良好的司法环境。 

  2.准确把握深化新三板改革、设立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总体安排。本次改革,新三板基础层、创新层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聚焦服务创新型中小企业,形成“层层递进”的市场结构:北京证券交易所在新三板精选层基础上变更设立,新三板仍保留基础层和创新层挂牌公司,基础层挂牌公司符合创新层进层条件的,进入创新层;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从新三板创新层挂牌公司产生,同步试点股票发行注册制;与沪深市场相比,北京证券交易所拥有相同的法律地位和市场功能,其上市公司符合转板条件的,可转到创业板和科创板上市。北京证券交易所与沪深交易所、区域性股权市场坚持错位发展与互联互通,重在实现“三个目标”:一是构建一套契合创新型中小企业特点的基础制度安排,二是畅通北京证券交易所在多层次资本市场的纽带作用,三是培育一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形成良性市场生态。各级人民法院要立足证券刑事、民事和行政审判实际,深刻认识多层次资本市场 “层层递进”市场结构的多层次司法需求,通过司法审判推动形成市场参与各方依法依约行为、资金信息有序流动、主体归位尽责及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的良好市场生态,为投资者放心投资、中小企业大胆创新创业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二、靠前发力,依法保障深化新三板改革、设立北京证券交易所重大部署顺利推进  

  3.依法保障证券监管部门行政监管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自律管理。设立北京证券交易所并试点注册制,除在前端进行发行上市制度改革外,证券监管部门和北京证券交易所根据创新型中小企业的特点,对上市公司再融资、并购重组、交易、退市等配套制度进行了完善。各级人民法院要立足司法审判,通过统一法律适用保障各项改革举措有效实施,支持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普惠金融。对于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经法定程序制定的、与法律法规不相抵触的股票发行、上市、持续监管等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在审理案件时依法参照适用。对于北京证券交易所所涉纠纷,要积极引导当事人先行通过证券交易所听证、复核等程序表达诉求,寻求救济。严格执行证券法有关保障证券交易所履行自律管理职能的有关规定,依法落实证券交易所正当自律管理行为民事责任豁免原则。

  4.充分尊重新三板作为国务院批准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的改革实践和业务规则。新三板为证券法规定的国务院批准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由于证券法对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的规定相对比较原则,新三板在深化改革中探索出一套以证券监管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为主,适应“层层递进”市场结构安排的挂牌转让、持续监管等制度体系。人民法院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过程中,应充分尊重相关改革实践,参照适用依法制定的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切实维护新三板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5.对北京证券交易所及其上市公司所涉案件集中管辖。根据《*人民法院关于北京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法释〔2021〕7号)相关规定,对于以北京证券交易所为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与证券交易场所管理职能相关的第一审证券民商事和行政案件,由北京金融法院管辖。为统一裁判标准,稳定市场司法预期,服务北京国家金融管理中心建设,参照《*人民法院关于北京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对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所涉证券发行纠纷、证券承销合同纠纷、证券上市保荐合同纠纷、证券上市合同纠纷、证券交易合同纠纷和证券欺诈责任纠纷等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由北京金融法院试点集中管辖。

  6.全面参照执行科创板、创业板司法保障意见的各项司法举措。本次设立北京证券交易所并试点注册制改革充分借鉴和吸收了科创板、创业板试点注册制改革经验,并针对中小企业特点作了部分差异化安排。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案件时,要增强为设立北京证券交易所并试点注册制提供司法保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本意见未规定的,参照适用《*人民法院关于为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法发〔2019〕17号)、《*人民法院关于为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法发〔2020〕28号)。

  三、主动作为,以优质司法服务支持中小企业借助资本市场做大做强

  7.依法支持证券中介机构服务中小企业挂牌上市融资。相较于沪深上市公司,新三板基础层、创新层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的创新型中小企业处于发展早期,规模体量相对较小。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涉中小企业及其证券中介机构虚假陈述案件时,要立足被诉中小企业尚属创业成长阶段这一实际,准确完整理解《*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2号,以下简称《虚假陈述司法解释》)所秉持的证券中介机构责任承担与注意义务、注意能力和过错程度相适应原则,力戒“一刀切”。要准确适用《虚假陈述司法解释》第十七条至第十九条的规定,对服务中小企业的证券中介机构的过错认定,坚持排除职业怀疑后的合理信赖标准,提高裁判标准的包容性和*性。要正确厘清新三板挂牌公司主办券商与上市公司保荐机构职责之间的差异,按照《虚假陈述司法解释》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审慎判定主办券商的责任范围,防止过分苛责证券中介机构产生“寒蝉效应”。

  8.按照“层层递进”的市场结构对虚假陈述民事责任予以区别对待。人民法院在认定虚假陈述内容是否符合《虚假陈述司法解释》第十条规定的重大性标准时,应当尊重创新型中小企业的创业期成长特点,对其信息披露质量的司法审查标准不宜等同于发展成熟期的沪深上市公司,做到宽严适度:对于财务报表中的不实记载系由会计差错造成的,在信息披露文件中的技术创新、研发预期等无法量化内容的宣传进行合理商业宣传的,以及信息披露文件中未予指明的相关事实对于判断发行人的财务、业务和经营状况等无足轻重的,人民法院可视情形根据《虚假陈述司法解释》第六条第*、第十条第三款等规定,认定该虚假陈述内容不具有重大性,为创新型中小企业创业创新营造良好环境。因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的财务造假等违法违规行为,部分可能追溯至其在新三板挂牌期间,对于该类案件,人民法院要结合其跨新三板基础层、创新层和北京证券交易所期间的信息披露等行为,准确把握不同阶段的信息披露要求,综合认定其违法违规行为及其实施日等要素,不得随意延展其虚假陈述实施日的时间范围,防止上市中小企业民事赔偿责任不当扩大。要尊重新三板市场流动性及价格连续性与交易所市场存在较大差距的客观实际,人民法院在新三板挂牌公司虚假陈述案件损失计算上,不宜直接适用《虚假陈述司法解释》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而应主要根据第二十六条第五款的规定充分听取专业意见,以对相关行业企业进行投资时的通常估值方法等为参考,综合考量各项因素,合理确定投资者损失。

  9.秉持资本市场“三公”原则依法降低中小企业融资交易成本。畅通资本市场直接融资途径,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有效举措。对于创新型中小企业的上市和再融资,不仅要打通多层次资本市场“扶上马”,还要秉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送一程”。在上市过程中,对于为获得融资而与投资方签订的“业绩对du协议”,如未明确约定公司非控股股东与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就业绩补偿承担连带责任的,对投资方要求非控股股东向其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上市公司定向增发等再融资过程中,对于投资方利用优势地位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主要股东订立的“定增保底”性质条款,因其赋予了投资方优越于其他同种类股东的保证收益特殊权利,变相推高了中小企业融资成本,违反了证券法公平原则和相关监管规定,人民法院应依法认定该条款无效。为降低中小企业上市成本,对于证券中介机构以其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在上市保荐、承销协议、持续督导等相关协议中存在约定为由,请求补偿其因发行人虚假陈述所承担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0.优化审判执行程序降低创新型中小企业诉讼成本。各级人民法院要认真贯彻落实《*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法发〔2022〕2号)精神,处理可能对创新型中小企业持续稳定经营造成较大影响的诉讼案件时,要充分听取中小企业的诉求,依法充分优化立案、保全、审理、执行等诉讼程序,切实降低企业诉讼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对创新型中小企业要依法审慎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经初步审查认为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依法驳回保全申请。当事人超出诉讼请求范围申请保全的,对超出部分的申请,不予支持。在金钱债权案件中,被采取保全措施的中小企业提供担保请求解除保全措施,经审查认为担保充分有效的,应当裁定准许,不得以申请保全人同意为必要条件。各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托12368诉讼服务热线、执行信访等问题反映渠道,建立解决超标的查封、乱查封问题快速反应机制,对当事人反映的问题及时受理,快速处理;执行人员对超标的查封、乱查封问题存在过错的,依法严肃追责。

  四、恪守底线,依法有效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11.严厉打击涉新三板基础层、创新层和北京证券交易所市场违法犯罪行为。充分发挥刑事责任追究的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功能,严防“带病闯关”,依法从严惩处通过财务造假等方式实现在新三板挂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或者挂牌、上市后发行证券引发的欺诈、腐败等犯罪行为。对于发行人与证券中介机构合谋串通在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以及发行审核、注册工作人员以权谋私、收受贿赂或者接受利益输送的,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严惩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操纵证券市场、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等犯罪,依法加大财产刑处罚力度,严格控制缓刑适用。对于假借新三板名义非法集资行为,以“新三板挂牌公司原始股”名义吸引投资者、未经合规发行程序违规募集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从严惩处。

  12.切实防止上市公司、挂牌公司通过破产程序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施行以来,人民法院依法审理部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限度减少因上市公司破产程序给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与沪深上市公司法律地位相同,对其破产重整案件,人民法院应当适用前述纪要办理。新三板挂牌公司虽因不具有法定上市公司地位,其破产重整案件不适用前述纪要程序,但其作为非上市公众公司,破产重整也涉及投资者、债权人等多方利益保护。为防止挂牌公司滥用破产重整程序逃废债务、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在审理破产重整案件时,对于挂牌公司在破产重整过程中涉及资产交易并达到重大资产重组标准的,应加强与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场所的沟通协作,督促公司及相关主体依法履行相应程序,在司法程序中关注注入资产的合规情况等,依法惩处规避证券监管、损害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

  13.依法规范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对新三板基础层、创新层和北京证券交易所市场的投资建议服务。新三板挂牌公司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中小企业为主,企业投资风险相对较高。各级人民法院在依法适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规定督促证券公司把好投资者“入口关”的同时,也要准确适用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督促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尽责归位。对于涉新三板挂牌公司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的投资者诉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民事赔偿案件的审理,应重点审查该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是否具有投资服务资质、提供投资建议时是否按照客观谨慎、忠实客户的原则,对于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未向投资者提示潜在投资风险、向客户承诺保证收益、进行利益输送等违反监管规定和行业自律规定的欺诈投资者行为,应依法判令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14.进一步健全证券诉讼和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各级人民法院要认真遵照执行《*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5号),充分发挥证券集体诉讼震慑证券违法和保护投资者的制度功能。要运用人民法院一站式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建设成果,发挥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在化解证券纠纷中的重要作用,完善有机衔接、协调联动、高效便捷的证券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要立足新三板基础层、创新层和北京证券交易所市场的特点,进一步发挥专业力量在解决案件关键性争议焦点中的支持作用,加快制定专家证人的资格认定和管理办法,进一步发挥专家证人在案件审理中的作用,确保正确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

*人民法院微信公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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