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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镓/发自北京
曾经风光的中弘股份,如今似乎只有每次资产被拍卖才会被外界记起。
8月2日,淘宝司法拍卖平台消息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对中弘集团旗下位于北京市慈云寺的两座商业物业进行拍卖。
从去年开始,中弘旗下资产已经多次被拍卖。从被资本青睐到退市,不足十年时间,中弘走出了一条由盛到衰的下行曲线,令市场嘘唏。
截至8月4日15时收盘,在“老三板”交易的中弘3(前身“中弘股份“,股票代码:400071)报收0.33元,这是自6月28日以来,中弘3收获的第10个涨停,不过这对原有持股人来说,意义并不大。
“老三板”的中弘3
中弘股份作为沪深两市第一只“一元退市股”,让大小股东们损失惨重。很多人并不清楚,中弘股份在退市之后以中弘3的形式在“老三板”中依然可以交易,“老三板”指的是包括从原来两个法人股市场退下来的“两网股”股票和从主板市场终止上市后退下来的“退市股”股票。
在“中弘退”股吧中,依然有股民盼望中弘还能重上主板,但在了解规则的业内人士看来,这种可能性几乎为零。
“这么久以来,‘老三板’一共只有2只股票重回主板,都是大国企,中弘这种情况可能性基本没有。”华西证券首席投资顾问王睿告诉中国房地产报
根据公开资料显示,截至2021年3月31日,中弘3还有18.42万户股东,人均持股数为2.316万股。从今年一季报来看,目前中弘资产总计为304.6亿元,负债总计为319.6亿元,股东未分配利润为-109.1亿元。4月29日,中弘还曾发布资不抵债的财务状况异常风险提示公告。
“退市基本就代表投资股票的钱打水漂,正常情况很少有人愿意碰这类股票。”一位*股民表示,他绝不会考虑中弘3这样的股票。
走下神坛
中弘3的前身为中弘股份,曾是资本市场红极一时的“宠儿”,但上市不足十年就由盛转衰,直至退市,如今陷在“老三板”苦苦挣扎,其中曲折让人唏嘘。
中弘成立于2001年,总部位于北京,最初是在深交所上市的百强地产公司。其老板王永红于2000年以低价买下当初还很荒凉的北京市朝阳区常营乡附近600亩高粱地。3年后,北京像素(原名“中弘国际商务花园”)拔地而起,虽然最初销售并不景气,但随着2008年北京举办奥运会,以及北京CBD东扩,该地块土地价值直线上升,北京像素迅速售罄,王永红一战成名。
2010年,因房地产市场调控,国内房地产企业IPO和借壳上市一度被叫停,中弘股份却成功借壳ST科苑登陆资本市场,带领中弘上市的王永红一度被誉为擅长资本动作的商业奇才。
成功上市的中弘开启了大规模收并购动作。2012年起,中弘宣布全面进军文旅地产,从万达挖来一大批高管,相继在海南、北京、吉林省长白山、山东、浙江等地布局。
在中弘涉足的文旅项目中,斥资30亿元拍下的海南人工填海造岛旅游开发项目“如意岛”,与上海电影集团共同出资170亿元,拟建造的上影安吉影视产业园·新奇世界文化旅游区项目,以及预估价值高达494亿元的海南三亚半山*项目,都让中弘赚足眼球。
2015年,中弘宣布A+3战略。首先通过中弘的BVI子公司著融环球、耀帝贸易,先后收购了H股的中玺国际(前称卓高集团)和开易控股(KEE),接着又拿下了新加坡上市公司亚洲旅游。分别耗资4.59亿港元、7亿港元、1亿新加坡元。
凭借大手笔的“买买买”,中弘的版图扩展至旅游地产、主题乐园,甚至影视和手游。虽然部分规划并未兑现,但中弘股份的股价却在概念炒作中不断上涨,大股东借此不断套现。
据Wind统计数据显示,在不到8年的时间里,中弘股份共进行了4次转送和2次增发,股本从最初的5.6亿元上升到83.9亿元,暴增近15倍。两次增发累计募资69亿元。此外,中弘股份还通过股权质押、发债、出售资产、向银行贷款等方式借款、融资,其中3笔债券融资累计募资26.2亿元。仅2013年8月,中弘股份大股东中弘卓业就借助手游行情疯狂减持,累计套现20亿元。
野蛮扩张背后,中弘将杠杆用到*,激进扩张节奏下,进入实质性开发阶段的项目却甚少,中弘也未表现出相应的运营能力,这为后期的全面崩盘埋下伏笔。
2016年,徐翔操纵证券市场案爆发,涉事的13家上市公司中,中弘股份赫然在列。该案件曝光了2013年王永红曾借由中弘股份高送转、进军手游领域等概念炒热并抬升股价,最终借由大宗交易抛售获利。为此,2016年8月,王永红辞去中弘股份董事长一职,董事长职务由胞兄王继红担任,但通过股权透视可发现,公司实控人仍为王永红。
真正的转折发生在2017年。
2017年3月,北京市出台商办项目调控政策,楼市调控全面来临,从下半年开始,中弘部分项目就出现欠薪、停工等现象。同时,海南的“半山*”陷入产权漩涡,如意岛项目也因“双暂停”(暂停施工、暂停营业)政策被迫停工,无法继续投入开发。
2017年底,为购买半山*,王永红在未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批情况下,私下划走上市公司61.5亿元。但收购标的海南新佳旅业开发有限公司、三亚鹿回头旅游区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股权过户手续并未进行。61.5亿元“不翼而飞”让中弘股份资金链崩溃。
2018年2月,关于中弘股份资金紧张、债务问题、在建项目停滞等各种负面消息全面爆发,股价持续下跌。同年3月,王永红被指已离开内地前往香港。3月8日,中弘股份发布公告澄清,王永红系为主导中弘卓业与港桥投资重组谈判,所以前往香港。随后几个月中,王永红为挽救公司,曾拉来深圳港桥、新疆佳龙、加多宝等一众投资者,试图通过重组盘活中弘股份旗下资产,但均以失败告终。截至2018年年中,中弘货币资金只剩下9.38亿元,一年到期的负债高达77亿元。
2018年8月14日晚,中弘股份公告因公司涉嫌虚增业绩被安徽证监局立案调查,次日,中弘股份股票跌停并*跌破面值1元,随后股价便在0.71元至1元之间波动。9月13日至10月18日,中弘股份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收盘价均低于股票面值(1元),截至10月18日收盘,每股报价0.74元,触发“连续20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股票面值(1元)”退市条件,于10月19日起停牌。
11月8日,深交所正式对中弘股份股票做出终止上市决定,中弘股份自11月16日起进入退市整理期。2018年12月28日,中弘股份正式从A股摘牌,成为A股首只因为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面值而退市的股票。
2019年6月有媒体报道称王永红“必须为私自从上市公司划走61.5亿元,以及整个‘中弘系’近700亿元的债务担负责任”。
至此,中弘跌下神坛。
资产多次被拍卖
自2018年因债务危机引发退市之后,中弘已很少被人提起。只有陆续摆上拍卖平台的资产,提醒人们其曾经的辉煌。
2020年4月8日,北京中弘大厦以33.12亿元报价、溢价10.5亿元的代价被“中植系”北京植晟云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功竞得。这座曾被冠以“稀缺品”“商业传奇”“城市新地标”等称号的大厦,最终沦为东四环CBD地标性烂尾楼的建筑,在停滞近四年之后,于今年3月底改名为“慈云寺6号楼项目”,重新动工。
自2015年起,因中弘无力偿还来自多家金融机构抵押贷款,被多家法院和税务机关查封的海南三亚半山*项目,于2021年3月17日,被济南高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山东建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联合体拿下重整投资资格。此前该项目及子公司因拖欠土地出让金、税款、借款、工程款、安置补偿款等款项超过400亿元。
2021年4月,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旗下位于北京市五里桥一街“非中心·中弘国际商务花园”及“中弘·北京像素” 项目共112套房产,在阿里司法拍卖平台挂出被司法拍卖消息。
2021年6月12日,第五次拍卖才成交的济南中弘广场,以19亿元的低价被济南中升置业拍走,这一价格,相比上一次的21.96亿元的挂牌底价,降了近3亿元。
8月2日据淘宝司法拍卖平台*消息,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于2021年8月15日至10月14日对中弘集团旗下两座商业物业进行拍卖,拍卖标的物为:北京市朝阳区慈云寺1号院7号楼-2层-201、-1层-101、1层101、2层102、3层103、4层104和北京市朝阳区慈云寺1号院8号楼1至3层101房产,总建筑面积分别为5522.8平方米和2404.83平方米,市场参考价分别为3.32亿元及1.13亿元,变卖价分别为2.65亿元及9046.5万元。
关于*一次拍卖,贝壳研究院商业地产分析师郑中表示,慈云寺地段位于CBD商圈,地势较为优越。继慈云寺6号楼(原中弘大厦)成功拍卖,新上架的两处物业将会引起较多机构投资者关注。但鉴于抵押情况,尽管两座物业的变卖价和同类物业比并不算高,建议机构投资者在收购前做好严格的前期尽调,并合理规划未来的改造或运营方案,充分盘活存量商业物业,以避免资源浪费。
中弘旗下资产不断盘活,让债务人还看到些许希望,但是曾经坐拥百亿财富的中弘,很难再回来了。
钛媒体App 7月5日消息,美国天然气期货日内跌超5%,现报5.432美元/百万英热。
中弘股份股价29日分时图
北京8月29日电(陈剑) 29日,中弘股份开盘封死跌停,打开跌停后曾一度翻红,盘面显示有大单净买入,但只支撑了三分钟后继续下跌。午盘14时前后,股价开始直线拉升,并于14时37分强势封涨停,收盘报0.96元。
中弘股份27日晚发布公告,称加多宝、银谊资本将对公司进行债务重组。但随后加多宝集团发布澄清公告,称从未与中弘股份等签署经营托管及债务重组协议。28日,中弘股份遭深交所盘中临停。
中弘股份28日晚公告称,与加多宝的协议在各方见证下签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但同时发布重大风险提示,称公司认为加多宝集团的后续声明不会改变本协议对各方无实质性约束力的事实。
中弘股份另发布股票可能将被终止上市的第一次风险提示性公告,称公司股票已连续10个交易日(8月15日至28日)收盘价格低于股票面值(即1元)。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股票面值,深交所有权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而今日已是第11个交易日收盘价格低于1元。
中弘股份将于30日披露公司2018年中报。
北京12月16日讯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网站近日公布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6号)与市场禁入决定书〔2019〕2号显示,经查,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弘股份”,股票名称“中宏5”400071)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2017年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利润,存在虚假记载
中弘股份违规扩大北京弘某鼎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12家子公司在其2017年一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三季度报告的报告期内借款费用资本化范围,少计财务费用,直接导致中弘股份当期利润总额分别虚增2.66亿元、5.59亿元、3.02亿元,合计虚增前三季度利润8.58亿元。2017年6月,中弘股份虚构子公司御某坊置业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御某坊置业”)向天津宏某伟安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某伟安”)、天津宏某凯元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某凯元”)销售房产1028套的事实,由中弘股份控制的公司向控股股东中弘某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弘某业”)控制下的宏某伟安、宏某凯元提供启动资金,通过资金循环的方式,制造出宏某伟安、宏某凯元支付了6.86亿元首付款的假象。2017年12月26日,中弘股份将上述房产进行退房处理,御某坊置业通过资金反方向循环方式支付退房款。中弘股份通过虚构房产销售,虚增2017年半年度及前三季度营业收入、利润分别为13.58亿元、5.91亿元。上述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相关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所述违法情形。
二、未按规定在年报中披露或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及相关关联交易事项及情况,构成重大遗漏
2016年至2017年,中弘股份与控股股东中弘某业控制下的天津广某宏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广某”)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发生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情况。其中,2016年度,中弘股份通过其子公司微某岛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微某岛旅游”)向天津广某累计提供资金43.68亿元,占中弘股份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2015年年报披露)的74.67%,同期收到天津广某资金43.68亿元,截至2016年末,天津广某占用的资金余额为0元。2017年,微某岛旅游向天津广某累计提供资金162.45亿元,占中弘股份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2016年年报披露)的165.5%,同期收到天津广某资金101.07亿元,期间占用资金余额达到*值69.83亿元,截至2017年12月28日,天津广某占用资金余额为 61.38亿元,占中弘股份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2016年年报披露)的62.53%。为掩盖上述违法事实,中弘股份假借收购海南新某旅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新某”)及三亚鹿某头旅游区开发有限公司事项,通过资金循环方式安排构建预付海南新某61.5亿元股权收购款的假象,以支付股权收购款名义掩盖天津广某占用资金事实,并安排将微某岛旅游剥离上市公司体系,以规避年底审计。
中弘股份未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深证上〔2014〕378号)10.2.4的规定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也未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6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6〕31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三十一条、第四十条规定,在2016年、2017年年度报告中披露控股股东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及相关关联交易情况。中弘股份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六十七条相关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所述违法情形。
三、未按规定披露2016年度、2017年度重大担保事项,存在重大遗漏
2016年度,中弘股份发生违规对外担保9笔,主要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违规担保金额为98.78亿元,截至期末,该9笔违规担保余额为98.78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2015年年报披露)的168.86%;2017年度,中弘股份发生违规对外担保7笔,主要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违规担保金额为25.58亿元,截至期末,该7笔违规担保余额为25.18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2016年年报披露)的25.65%,全部16笔担保余额为123.96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2016年年报披露)的126.28%。中弘股份未按照《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第一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深证上〔2014〕378号9.1、9.11的规定,及时披露对外担保事项;也未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6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四十一条要求,在2016年、2017年年度报告中对报告期内发生的16笔担保事项进行披露。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六十七条相关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所述违法情形。
当事人王永红作为中弘股份实控人,严重违反《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相关制度的规定,授意、指使上市公司虚增营业收入及利润、对外提供重大担保、为其控制的企业提供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等行为,规避相关信息披露义务;王继红时任中弘股份董事长,是中弘股份多项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财务总监、董事刘祖明在王永红的指示下,具体负责上述违法事项的实施,对中弘股份多项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时任中弘股份董事、总经理崔崴,董事、董事会秘书吴学军,董事张继伟,独立董事蓝庆新、周春生、吕晓金,监事梁琪、符婧、龙丽飞等人在中弘股份2016年、2017年全部或部分定期报告签字,是中弘股份多项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第三款的规定,安徽证监局决定:责令中弘股份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的罚款;对王永红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王继红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刘祖明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吴学军、崔崴、蓝庆新、吕晓金、周春生、梁琪、符婧、龙丽飞、张继伟分别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共计27万元。
此外,安徽证监局根据《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一)、(二)项及第五条之规定,决定对王永红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刘祖明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经
当事人王继红现为中弘控股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第一大股东为中弘卓业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26.55%,中弘卓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王继红,当事人王永红为实控人,持股比例***。王永红自2008年5月9日至2016年8月11日任中弘控股三届董事长。有媒体报道,今年3月11日,中弘控股本该在老三板上市,但远在香港的实控人王永红已“跑路”很久,原本留在国内的财务总监刘祖明也已失联。
《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证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下列情况为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报送的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前两款违法行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深证上〔2014〕378号)10.2.4规定:上市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三百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6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6〕31号)第三十一条规定:公司发生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的,应当充分披露相关的决策程序,以及占用资金的期初金额、发生额、期末余额、占用原因、预计偿还方式及清偿时间。公司应当同时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对资金占用的专项审核意见。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四十条规定: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若对于某一关联方,报告期内累计关联交易总额高于3000万元(创业板公司披露标准为1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5%以上,应当按照以下发生关联交易的不同类型分别披露。如已在临时报告披露且后续实施无进展或变化的,仅需披露该事项概述,并提供临时报告披露网站的相关查询索引。
(一)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至少应当披露以下内容:
关联交易方、交易内容、定价原则、交易价格、交易金额、占同类交易金额的比例、结算方式;可获得的同类交易市价,如实际交易价与市价存在较大差异,应当说明原因。大额销货退回需披露详细情况。公司按类别对报告期内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进行总额预计的,应当披露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在报告期内的实际履行情况。
(二)资产或股权收购、出售发生的关联交易,至少应当披露以下内容:关联交易方、交易内容、定价原则、资产的账面价值、评估价值、交易价格、结算方式及交易对公司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的影响情况,交易价格与账面价值或评估价值差异较大的,应当说明原因。如相关交易涉及业绩约定的,应当披露报告期内的业绩实现情况。
(三)公司与关联方共同对外投资发生关联交易的,应当至少披露以下内容:共同投资方、被投资企业的名称、主营业务、注册资本、总资产、净资产、净利润、重大在建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公司与关联方存在债权债务往来或担保等事项的,应当披露形成原因,债权债务期初余额、本期发生额、期末余额,及其对公司的影响。
(五)其他重大关联交易。
《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前款所称证券市场禁入,是指在一定期限内直至终身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者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管理人员的制度。
《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规定:下列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一)发行人、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
(二)发行人、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发行人、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
(三)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及其内设业务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或者其他证券从业人员;
(四)证券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证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
(五)证券服务机构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人员和证券服务机构的实际控制人或者证券服务机构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
(六)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及其内设业务部门、分支机构负责人或者其他证券投资基金从业人员;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有关责任人员。
《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五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3至5年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行为恶劣、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或者在重大违法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等情节较为严重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5至10年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终身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一)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构成犯罪的;
(二)从事保荐、承销、资产管理、融资融券等证券业务及其他证券服务业务,负有法定职责的人员,故意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义务,并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采取隐瞒、编造重要事实等特别恶劣手段,或者涉案数额特别巨大的;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从事欺诈发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严重扰乱证券、期货市场秩序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者获取违法所得等不当利益数额特别巨大,或者致使投资者利益遭受特别严重损害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情节严重,应当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存在故意出具虚假重要证据,隐瞒、毁损重要证据等阻碍、抗拒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监督检查、调查职权行为的;
(六)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5—6—年内被中国证监会给予除警告之外的行政处罚3次以上,或者5年内曾经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
(七)组织、策划、领导或者实施重大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活动的;
(八)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6号
当事人: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弘股份),住所:北京市朝阳区。
王永红,男,1972年1月出生,时任中弘股份实际控制人,住址:北京市朝阳区。
王继红,男,1967年3月出生,时任中弘股份董事长,住址:北京市朝阳区。
刘祖明,男,1972年1月出生,时任中弘股份董事、财务总监,住址:北京市海淀区。
崔崴,男,1972年11月出生,时任中弘股份董事、总经理,住址:北京市朝阳区。
张继伟,男,1969年9月出生,时任中弘股份董事,住址:三河市燕郊开发区。
吴学军,男,1963年11月出生,时任中弘股份董事、董事会秘书,住址:上海市虹口区。
蓝庆新,男,1976年1月出生,时任中弘股份独立董事,住址:北京市朝阳区。
周春生,男,1966年5月出生,时任中弘股份独立董事,住址:北京市海淀区。
吕晓金,女,1951年3月出生,时任中弘股份独立董事,住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
梁琪,女,1976年8月出生,时任中弘股份监事,住址:北京市通州区。
符靖,女,1979年6月出生,时任中弘股份监事,住址:北京市朝阳区。
龙丽飞,女,1974年7月出生,时任中弘股份监事,住址:北京市东城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中弘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周春生、蓝庆新、吕晓金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其余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中弘股份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中弘股份2017年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利润,存在虚假记载
中弘股份2017年一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三季度报告财务数据显示,当期利润总额分别为15,171,584.16元、70,753,690.54元、91,488,723.53元。经核查,中弘股份违规扩大北京弘某鼎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12家子公司在上述报告期内的借款费用资本化范围,少计财务费用,直接导致中弘股份当期利润总额分别虚增265,513,533.14元、555,893,110.50元、302,209,016.77元,合计虚增前三季度利润858,102,127.27元。
2017年6月,中弘股份虚构子公司御某坊置业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御某坊置业)向天津宏某伟安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某伟安)、天津宏某凯元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某凯元)销售房产1028套的事实,由中弘股份控制的公司向控股股东中弘某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弘某业)控制下的宏某伟安、宏某凯元提供启动资金,通过资金循环的方式,制造出宏某伟安、宏某凯元支付了686,335,446元首付款的假象。随后,御某坊置业确认收入1,358,322,702.86元,结转成本760,275,163.81元,计提税金6,791,613.51元,确认利润591,255,925.54元。2017年9月,御某坊置业以房屋面积差异为由对该交易进行了调整,确认收入1,358,269,570.48元,计提税金6,791,347.86元,确认利润591,203,058.81元。2017年12月26日,中弘股份将上述房产进行退房处理,御某坊置业通过资金反方向循环方式支付退房款。中弘股份通过虚构房产销售,虚增2017年半年度营业收入、利润分别为1,358,322,702.86元、591,255,925.54元,虚增2017年前三季度营业收入、利润分别为1,358,269,570.48元、591,203,058.81元。
中弘股份在2017年一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三季度报告中虚增营业收入、利润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相关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所述违法情形。
二、中弘股份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及相关关联交易事项,未在2016年、2017年年度报告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及相关关联交易情况,构成重大遗漏
2016年至2017年,中弘股份与控股股东中弘某业控制下的天津广某宏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广某)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发生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情况。其中,2016年度,中弘股份通过其子公司微某岛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某岛旅游)向天津广某累计提供资金4,367,500,000.00元,占中弘股份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2015年年报披露)的74.67%,同期收到天津广某资金4,367,500,000.00元,截至2016年末,天津广某占用的资金余额为0元。2017年,微某岛旅游向天津广某累计提供资金16,244,932,970.37元,占中弘股份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2016年年报披露)的165.5%,同期收到天津广某资金10,107,363,710.45元,期间占用资金余额达到*值6,983,288,372.59元,截至2017年12月28日,天津广某占用资金余额为 6,137,569,259.92元,占中弘股份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2016年年报披露)的62.53%。为掩盖上述违法事实,中弘股份假借收购海南新某旅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新某)及三亚鹿某头旅游区开发有限公司事项,通过资金循环方式安排构建预付海南新某61.5亿元股权收购款的假象,以支付股权收购款名义掩盖天津广某占用资金事实,并安排将微某岛旅游剥离上市公司体系,以规避年底审计。
中弘股份未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深证上〔2014〕378号,以下简称《上市规则》)10.2.4的规定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也未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6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6〕31号,以下简称《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6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7〕17号,以下简称《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第三十一条、第四十条规定,在2016年、2017年年度报告中披露控股股东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及相关关联交易情况。
中弘股份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六十七条相关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所述违法情形。
三、中弘股份未按规定披露2016年度、2017年度重大担保事项,2016年、2017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2016年度,中弘股份发生违规对外担保9笔,主要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违规担保金额为9,877,500,000.00元,截至期末,该9笔违规担保余额为9,877,500,000.00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2015年年报披露)的168.86%;2017年度,中弘股份发生违规对外担保7笔,主要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违规担保金额为2,558,000,000.00元,截至期末,该7笔违规担保余额为2,518,000,000.00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2016年年报披露)的25.65%,全部16笔担保余额为12,395,500,000.00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2016年年报披露)的126.28%。
中弘股份未按照《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第一条和《上市规则》9.1、9.11的规定,及时披露对外担保事项;也未按照《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6年修订)》《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第四十一条要求,在2016年、2017年年度报告中对报告期内发生的16笔担保事项进行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六十七条相关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所述违法情形。
以上事实有中弘股份2016年、2017年年度报告,2017年一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三季度报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涉案银行账户转账记录,担保合同,借款合同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综上,我局认为:中弘股份作为上市公司,未按规定及时披露违规重大担保、控股股东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等事项,披露的2016年、2017年年度报告,2017年一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三季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虚假记载等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六十七条的相关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所述情形。
王永红作为中弘股份实际控制人,严重违反《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相关制度的规定,授意、指使上市公司虚增营业收入及利润、对外提供重大担保、为其控制的企业提供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等行为,规避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王继红时任中弘股份董事长,应当保证中弘股份作为上市公司所披露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是中弘股份多项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财务总监、董事刘祖明在王永红的指示下,具体负责上述违法事项的实施,对中弘股份多项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时任中弘股份董事、总经理崔崴,董事、董事会秘书吴学军,董事张继伟,独立董事蓝庆新、周春生、吕晓金,监事梁琪、符婧、龙丽飞等人在中弘股份2016年、2017年全部或部分定期报告签字,保证中弘股份定期报告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是中弘股份多项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当事人蓝庆新、周春生、吕晓金在陈述申辩材料中提出如下申辩意见:一是三人作为独立董事不参与公司日常运营和具体项目的管理,无法了解和发现中弘股份信息披露问题。独立董事的责任应小于其他董监高,处罚应比其他董监高更低。二是三人未违反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公司相关人员刻意隐瞒真相,独立董事通过正常程序和努力不能知情,没有过失。三是三人在公司出现问题后,未辞职,仍继续履行职责。综上,当事人请求免于行政处罚或给予非行政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第一,独立董事的勤勉义务是基于其自身的法律地位而产生,是否直接参与日常管理不影响其依法独立履行勤勉义务。独立董事的责任应小于其他董监高,处罚应比其他董监高低的申辩理由无法律和事实依据。第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负有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法定责任,应当勤勉尽责,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本案中无充分证据证明三人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第三,在上市公司信披问题被发现后,当事人继续任职、敦促公司等行为,不能证明其对涉案事项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综上,我局在认定责任时已充分考虑了上述当事人的主观意愿与履职情况,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上述当事人已尽勤勉尽责义务,对其相关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责令中弘股份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的罚款。
二、对王永红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三、对王继红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四、对刘祖明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五、对吴学军、崔崴、蓝庆新、吕晓金、周春生、梁琪、符婧、龙丽飞、张继伟分别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徽证监局
2019年12月13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市场禁入决定书〔2019〕2号
当事人:王永红,男,1972年1月出生,时任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弘股份)实际控制人,住址:北京市朝阳区。
刘祖明,男,1972年1月出生,时任中弘股份董事、财务总监,住址:北京市海淀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中弘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中弘股份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中弘股份2017年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利润,存在虚假记载
中弘股份2017年一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三季度报告财务数据显示,当期利润总额分别为15,171,584.16元、70,753,690.54元、91,488,723.53元。经核查,中弘股份违规扩大北京弘某鼎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12家子公司在上述报告期内的借款费用资本化范围,少计财务费用,直接导致中弘股份当期利润总额分别虚增265,513,533.14元、555,893,110.50元、302,209,016.77元,合计虚增前三季度利润858,102,127.27元。
2017年6月,中弘股份虚构子公司御某坊置业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御某坊置业)向天津宏某伟安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某伟安)、天津宏某凯元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某凯元)销售房产1028套的事实,由中弘股份控制的公司向控股股东中弘某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弘某业)控制下的宏某伟安、宏某凯元提供启动资金,通过资金循环的方式,制造出宏某伟安、宏某凯元支付了686,335,446元首付款的假象。随后,御某坊置业确认收入1,358,322,702.86元,结转成本760,275,163.81元,计提税金6,791,613.51元,确认利润591,255,925.54元。2017年9月,御某坊置业以房屋面积差异为由对该交易进行了调整,确认收入1,358,269,570.48元,计提税金6,791,347.86元,确认利润591,203,058.81元。2017年12月26日,中弘股份将上述房产进行退房处理,御某坊置业通过资金反方向循环方式支付退房款。中弘股份通过虚构房产销售,虚增2017年半年度营业收入、利润分别为1,358,322,702.86元、591,255,925.54元,虚增2017年前三季度营业收入、利润分别为1,358,269,570.48元、591,203,058.81元。
中弘股份在2017年一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三季度报告中虚增营业收入、利润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相关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所述违法情形。
二、中弘股份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及相关关联交易事项,未在2016年、2017年年度报告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及相关关联交易情况,构成重大遗漏
2016年至2017年,中弘股份与控股股东中弘某业控制下的天津广某宏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广某)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发生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情况。其中,2016年度,中弘股份通过其子公司微某岛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某岛旅游)向天津广某累计提供资金4,367,500,000.00元,占中弘股份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2015年年报披露)的74.67%,同期收到天津广某资金4,367,500,000.00元,截至2016年末,天津广某占用的资金余额为0元。2017年,微某岛旅游向天津广某累计提供资金16,244,932,970.37元,占中弘股份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2016年年报披露)的165.5%,同期收到天津广某资金10,107,363,710.45元,期间占用资金余额达到*值6,983,288,372.59元,截至2017年12月28日,天津广某占用资金余额为 6,137,569,259.92元,占中弘股份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2016年年报披露)的62.53%。为掩盖上述违法事实,中弘股份假借收购海南新某旅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新某)及三亚鹿某头旅游区开发有限公司事项,通过资金循环方式安排构建预付海南新某61.5亿元股权收购款的假象,以支付股权收购款名义掩盖天津广某占用资金事实,并安排将微某岛旅游剥离上市公司体系,以规避年底审计。
中弘股份未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深证上〔2014〕378号,以下简称《上市规则》)10.2.4的规定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也未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6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6〕31号,以下简称《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6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7〕17号,以下简称《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第三十一条、第四十条规定,在2016年、2017年年度报告中披露控股股东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及相关关联交易情况。
中弘股份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六十七条相关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所述违法情形。
三、中弘股份未按规定披露2016年度、2017年度重大担保事项,2016年、2017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2016年度,中弘股份发生违规对外担保9笔,主要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违规担保金额为9,877,500,000.00元,截至期末,该9笔违规担保余额为9,877,500,000.00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2015年年报披露)的168.86%;2017年度,中弘股份发生违规对外担保7笔,主要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违规担保金额为2,558,000,000.00元,截至期末,该7笔违规担保余额为2,518,000,000.00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2016年年报披露)的25.65%,全部16笔担保余额为12,395,500,000.00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2016年年报披露)的126.28%。
中弘股份未按照《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第一条和《上市规则》9.1、9.11的规定,及时披露对外担保事项;也未按照《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6年修订)》《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第四十一条要求,在2016年、2017年年度报告中对报告期内发生的16笔担保事项进行披露。
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六十七条相关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所述违法情形。
以上事实有中弘股份2016年、2017年年度报告,2017年一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三季度报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涉案银行账户转账记录,担保合同,借款合同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综上,我局认为:王永红作为中弘股份实际控制人,严重违反《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相关制度的规定,授意、指使上市公司虚增营业收入及利润、对外提供重大担保、为其控制的企业提供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等行为,规避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时任财务总监、董事刘祖明在王永红的指示下,具体负责上述违法事项的实施,对中弘股份多项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根据《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一)、(二)项及第五条之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王永红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二、对刘祖明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管理人员职务。
当事人如果对本市场禁入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市场禁入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市场禁入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徽证监局
2019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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