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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和中国证监会的工作要求,保障私募基金行业平稳运行,基金业协会梳理了疫情严重地区行业机构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等业务办理诉求,充分考虑行业需要,就疫情防控特殊时期相关业务开展做出调整和衔接安排,优化自律管理与服务方式,积极支持地方防疫及复工复产。现将疫情期间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等相关服务的优化措施公布
问:对于投资抗疫保供企业、重点产业链供应链等领域的私募基金备案,是否可以加快加急办理?
答:针对参与抗击疫情所需的医药卫生类的私募股权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备案申请,协会将继续按照2020年2月1日发布的《关于疫情防控期间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工作安排的通知》,提供办理该类私募基金产品备案的绿色通道。此外,针对参与交通、仓储、物流等对疫情防控有积极作用的重点供应链企业、抗疫保供企业、关键基础设施的私募股权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的备案申请,将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酌情加快办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设立符合上述要求的私募资管产品,适用上述备案服务绿色通道。针对募集资金主要用于疫情防控以及疫情较重地区金融机构和企业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产品备案,协会提供绿色通道服务。
问:受疫情原因影响,新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难以在登记后12个月内完成首支私募基金备案,可否适当延长备案期限?
答:为落实国家疫情防控要求,适应特殊时期私募基金行业现状,缓解私募基金管理人展业压力,自本问答发布之日前一年内已登记但尚未备案首支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首支私募基金备案时限由现行的12个月延长至18个月。问答发布之后新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首支私募基金备案时限保持12个月不变,若后续存在疫情等特殊情况将另行通知。
问:由于疫情期间公司业务运营情况特殊,私募基金管理人可否申请延长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信息报送的时限?
答:为保障私募基金行业相关业务平稳运转,协会已于今年4月14日发布了《关于适当延长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管理私募基金各类信息报送时限的通知》,将私募基金2022年一季度信息更新报送截止日期延长至2022年5月31日;私募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第一季度信息披露备份季报填报截止日期延长至2022年5月31日;私募证券投资基金2021年信息披露备份年报填报截止日期延长至2022年5月31日;2021年度私募基金管理人年度财务信息及相关私募基金财务监测报告的填报截止日期延长至2022年6月30日。
鉴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年度财务信息及相关私募基金财务监测报告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和鉴证业务,根据行业需求,将2021年度私募基金管理人年度财务信息及相关私募基金财务监测报告的填报截止日期进一步延长至2022年7月31日。
问:受疫情影响,机构或私募基金工商注册信息发生变更后无法及时完成工商变更手续,如何处理?
答:管理人登记及重大事项变更业务中,对于不符合登记要求,对兼职*管理人员进行整改的申请机构或私募基金管理人,如因疫情管控原因无法完成*管理人员兼职整改,可提交其兼职机构工商变更受理函;如因特殊情况未取得工商变更受理函的,可提交符合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的人员变更决议文件及工商变更承诺函。在*管理人员兼职机构完成工商变更后,及时通过私募基金管理人信息更新上传规范文件。私募基金备案业务中,对于涉及基金名称、营业期限、合伙人或股东信息等变更但未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流程的合伙型、公司型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人可提交工商变更受理函;如因特殊情况未取得工商变更受理函的,可提交工商变更承诺函。在私募基金完成工商变更或备案材料签章齐全后,及时通过产品重大事项变更进行更新。
问:因居家隔离等疫情防控原因,申请机构或私募基金管理人办理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入会业务时无法出具附有实体签章的材料,是否有其他替代方式?
答:受居家封闭等防疫政策影响,无法获取实体签章的,申请机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托管人、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服务机构可以以电子签章代替。对于产品备案或重大事项变更补正期间涉及基金合同、风险揭示书等文件修改,需私募基金管理人协调投资者重新签署确认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与投资者通过电子邮件等便捷方式进行沟通确认,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交沟通确认截图,并承诺后期通过产品重大事项变更进行更新后可正常办理。
问:疫情期间公司展业困难,会费交纳出现暂时困难,可否申请延期或减免?
答:根据协会第三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协会关于2022年会费减免计划的议案》,为了减轻机构负担,2022年加入协会的所有会员机构,减免当年会费。对于因受疫情影响会费交纳出现暂时困难的会员机构,2022年会费交纳截止时间由2022年12月31日延期至2023年6月30日。
问:疫情期间,可否申请加速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入会?
答:为了保障疫情期间私募基金管理人入会工作平稳开展,因业务开展需要或抗疫需要申请入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满足《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协会将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申请,予以优先办理。
问:疫情期间,私募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从业人员的线下培训难以举办,可否提供更多线上培训机会?
答:培训学习方面,协会将积极联合各地区的地方协会共同举办私募基金业务培训,内容包括基金行业法规、私募基金自律规则、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私募基金典型违规案例介绍等。同时,协会将按照2022年度培训计划,及时组织法律法规及自律规则解读、热点业务及行业投研能力、基金运营等面授或直播培训,持续更新远程培训课程内容,满足行业培训需求。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2022年5月26日
新股申购单位是500股,申购数量要是500股的整数倍。
上市前5个交易日没有涨跌幅限制,之后每日涨跌幅是20%。
科创板企业具有技术新、前景不确定、业绩波动大的特征。(要有心理准备)
科创板企业可能存在上市后仍无法盈利、持续亏损、无法进行利润分配等情况。
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
买卖交易委托,最小200股,*10万股。
在连续竞价交易时,买入委托不能高于现价涨幅的2%,卖出委托不能低于现价跌幅的-2%。
科创板的退市整理期的交易期限是30个交易日。
要有沪市证券账户才可以开通科创板。
开通条件:
考试80分以上
交易经验满两年
账户资产达到50万
如果自己选不好标的,可以科创板参考ETF指数基金,比如:
588000 科创50ETF
588080 科创板50ETF
588050 科创ETF
科创板的个股怎么识别?代码都是688开头,行情软件的名称前都带字母“K”。
还有什么我不知道的,欢迎补充。
7月1日,小编了解到,中国基金业协会官网显示,6月24日,瑞联私募基金管理(海南)有限公司在协会登记备案成功,企业性质为外商独资企业,由瑞士联合资产管理亚洲有限公司***持股。
瑞联私募基金成立于2022年2月14日,在协会登记备案的时间是2022年6月24日,与其他外资私募布局不同,瑞联私募基金的注册地以及办公地都在海南,同时公司的业务类型是QDLP等试点机构。
2021年4月,海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省分局、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国证监会海南监管局联合印发《海南省开展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境外投资试点工作暂行办法》,明确了定义,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ualifiedDomesticLimitedPartner,简称“QDLP”)是指在通过资格审批并获取额度后的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可向境内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试点基金投资于境外一级、二级市场。
瑞联私募基金并非首家注册在海南的外资私募,2022年4月21日,开德私募基金管理(海南)有限公司完成在基金业协会的登记备案,公司实际控制人是KohlbergKravisRoberts&Co.L.P。而开德私募基金正是美国私募巨头KKR在中国备案的第一家私募基金管理公司。
天眼查资料显示,瑞联私募疑似实际控制人为瑞士联合资产管理亚洲有限公司。瑞士联合资产管理亚洲有限公司持有***的瑞联私募基金。
2016年6月,中国证监会表示,允许符合条件的外商独资和合资企业,申请登记成为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开展包括二级市场证券交易在内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业务。此后,协会发布了《外商独资和合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填报说明》,由此拉开了外资私募备案登记序幕。
2016年8月瑞银投资登记备案成功,此后还有富敦投资、英仕曼(上海)投资、惠理投资、路博迈投资等相继备案成功。截至目前,完成备案登记的外商独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合计42家,今年3家外资私募登记备案成功。
2022年2月9日,北京基金小镇入驻机构——北京道泰量合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外商独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WOFEPFM)登记,成为今年首家在我国登记的外资私募证券管理人,也是北京首家外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
北京道泰量合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21年7月21日,注册资本1500万美元。同年9月3日,其在2021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上正式签约入驻北京基金小镇。
2022年5月30日,安盛私募基金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在基金业协会完成外商独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WOFEPFM)登记,成为第36家进军中国市场的外资私募。
从股东背景来看,其母公司是安盛集团旗下的AXAIM,截至2021年底,其管理的总的资产规模(AUM)达到了8870亿欧元(约合6.36万亿元人民币)。
中国基金报
6月2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发布《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工作相关事宜的通知》。
为引导行业规范发展,便利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申请机构办理登记备案业务,协会现就更新《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材料清单》(以下简称《登记材料清单》)、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关注要点》(以下简称《备案关注要点》)。
据了解,此次新版《登记材料清单》整合碎片化承诺函材料,减少重复报送内容,结合登记核查实践经验,以问题为导向,按照不同类别私募基金管理人运作特点,更新登记材料要求。为进一步明确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标准,提升备案效率及透明度,协会梳理形成《备案关注要点》,便利私募基金管理人事前了解备案要求。
协会更新《登记材料清单》
4大方面变化需关注
2020年,协会发布《登记材料清单》,规范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材料要求。近两年,协会不断收集行业反馈,在需要改进问题的基础上结合了近期登记核查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以问题为导向,围绕私募机构治理的稳定性、人员配备的专业性、履职能力的持续性、过往行为记录的合规性等方面,细化量化材料要求,提高工作的透明度,形成新版的登记材料清单。
整体来看,此次新版的《登记材料清单》依然是按照9大页签进行整理,包括了机构基本信息、相关制度、机构持牌及关联方信息、诚信信息、财务信息、出资人信息、实际控制人信息、高管人员信息和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从变化来看,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合并删减部分材料,减轻管理人填报负担。例如在登记承诺函方面进行了审核和删减,同时也减少对部分材料的细节性要求。
第二,细化的人员专业性、稳定性的材料要求,强调信义义务。原版的《登记材料清单》中明确,负责投资的高管人员需要提供一些专业能力的证明材料,但是并没有对投资能力、规模、年限、类别等方面做细化规定。此次新版的《登记材料清单》对相关方面进行细化规定,同时也明确了投资能力材料不予登记的一些类型。其中提到,负责投资的高管人员应提供2年以上可追溯的担任基金经理或投资决策负责人的证券期货产品投资业绩证明材料,单只产品净资产规模原则上不低于1000万。投资业绩证明材料应体现负责投资的高管人员担任基金经理或投资决策负责人的任职起始时间、年度管理净资产规模、年化收益等情况。
此外,近年来有部分机构合规意识淡薄,在未完成登记临时聘请投资经验丰富的人员挂靠,在完成登记后就换人,针对这种现象,协会加强了人员稳定性的材料要求。
第三,明确了高管人员的工作经历,要求强化履职能力。虽然协会之前陆续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等,但没有针对高管人员的工作经历提出明确具体要求,所以在充分尊重行业背景多元化的基础上,按照证券和股权的不同运作特点,明确了高管人员应当具备的这个工作经历。
此次发布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材料清单(2022版)》中显示,申请机构高管人员应当具备3年以上与拟任职务相关的证券、基金、期货、金融、法律、会计等相关工作经历,具有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管理经历和经营管理能力。
第四,强化诚信信息填报,加强风险防范。为了规范私募行业的发展,此次清单加强收集申请机构、主要出资人、实际控制人、高管人员合法合规及诚信信息,细化了诚信信息填报内容,加强过往诚信记录情况核查。对存在诚信问题、严重负面舆情、重大经营风险、错综复杂集团化运作等问题的申请机构,协会可以采用征询相关部门意见、加强问询等方式进一步了解情况。
同时值得注意的是,为确保平稳过渡,《登记材料清单》设置3个月过渡期,自2022年9月3日起,所有申请机构应当按照新版清单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为提升备案效率及透明度
协会发布《备案关注要点》
自2014年开展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工作以来,协会持续优化改进登记备案工作,不断提高透明度和服务质量。2019年,协会发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2020年,协会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申请材料清单》,规范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申请材料要求。2021年、2022年,协会发布两期《私募基金备案案例公示》,以负面案例形式阐明部分现有规则的适用情形。
为进一步明确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标准,提升备案效率及透明度,协会梳理形成《备案关注要点》,便利私募基金管理人事前了解备案要求。
《备案关注要点》对照现行法律法规、自律规则与私募基金运作相关要求,结合近年来行业重大违法违规事件暴露出来的突出问题,以支持行业发展和加强风险防范为出发点,提炼募集、投资、管理等各环节产品核心要素,明确并细化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关注内容。
此次《备案关注要点》的制定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第一,要点尽可能保证了全面性。《要点》的内容涵盖了私募基金整个运作设立的全流程,包括基金募集、基金设立、投资管理等方面,囊括产品备案须遵守的各类规则,特别是对于规则只有原则性规定的,明确规则落地的具体执行要求,提高规则理解度和适用性。
第二,注重落实差异化要求。从体例上看,分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备案关注要点和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备案关注要点两类,针对不同类型基金特点梳理了差异化备案要求。另外针对契约型基金、公司型或合伙型基金这种不同组织形式的基金,在命名、募集完毕等方面也提出了一些差异化要求。
第三,关注风险防范。从风险防范的角度,针对一些突出问题及隐患,强化规则要求,在提升备案效率同时兼顾防范风险。
第四,强化实用性。将散落在各个已有政策规则里的碎片化的规定进行了统一的梳理和归纳,便于私募基金管理人事前清晰地了解相关要求。
协会提示,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充分了解并遵守私募基金相关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对照《备案关注要点》合规设立和管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时提供的备案信息和材料应真实、准确、完整,备案完成后按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基金财产。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协会发布的《备案关注要点》不设过渡期,《备案关注要点》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后续,协会将根据行业发展情况及时更新《登记材料清单》《备案关注要点》,引导私募基金管理人合规展业。《备案关注要点》原则上不创设新的规则,只是根据现有规则作出的一个相关说明,便利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申请机构办理登记备案业务,进一步引导行业规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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