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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车位紧张之下,有人打起了人防车位的主意。那么,人防车位产权归谁?可以租赁买卖吗?广州市白云区法院今天公布了一宗类似案件的审理情况。
业委会:人防车库管理权归我
白云区某花园小区二期负一层为防空地下室人防工程,该人防工程于1999年11日由合某公司负责开发建设,并于2001年9月16日竣工,广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于2003年验收合格。上述人防工程平时用途为车库。大部分车位已由开发商合某公司售出并转移登记至业主名下,剩余26个车位仍初始登记在开发商名下。合某公司将该人防车库委托给某家物业公司统一管理,并对该26个车位收取租金。
该小区业委会认为,虽然人防工程所有权归国家所有,收益权归投资者合某公司,但开发商合某公司已将小区房屋产权售予业主,即开发商已通过收取售房款的方式获得投资回报,故该人防工程的投资人应由合某公司转为全体业主,相应的使用权及收益权亦应一并转移给二期全体业主,由业委会对人防工程车库进行管理及收益。据此,业委会起诉要求开发商合某公司、某家物业公司向其交还未售出的26个人防工程车库(以下简称诉争车位)的管理及收益权。
合某公司辩称,其不同意业委会的诉讼请求,认为涉案车库由其投资建造,其有权决定将车库的经营管理权交给某家物业公司,并享有诉争车位的租金收益权。
法院经审理查明:涉案车库为防空地下室,于2003年12月17日通过广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人防工程验收。讼争车位目前初始产权登记在开发商合某公司名下,由某家物业公司管理及收租。商品房买卖合同第3页中约定,“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的建设费用计入套内建筑面积销售单价内,不再另行计价”。
另根据广州市房地产测绘所作出的涉案小区的《房屋面积测量成果报告书》,涉案小区的共有建筑为“梯间走廊、梯间大堂”等。涉案车库的建筑面积未作为涉案小区共有建筑面积分摊。
争议焦点:涉案车库的使用权、管理权、收益权归谁?
法院:人防车位属国家所有,但使用权、管理权和收益权属于投资人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开发商合某公司作为涉案车库的投资者,且诉争车位仍初始登记在其名下,故对诉争车位,合某公司享有使用、管理、收益的权利。
其次,根据相关部门出具的《房屋面积测量成果报告书》,涉案车库的建筑面积亦未作为涉案小区共有建筑面积分摊。
再者,从建设单位与小区业主之间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来看,双方没有就转让涉案车库权利进行约定,即小区业主支付的购房款只是对应自有房屋及共有分摊建筑,未包括涉案车库。
综上,该业委会主张收回诉争车位管理及收益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判决驳回业委会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审判决驳回业委会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购买前应咨询、了解小区人防车位的租售政策
经办法官指出,人防车位的使用、管理及收益权的归属,应遵循“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具体应以“建设成本是否已经列入小区商品房建设成本”、“面积分摊有无实际摊入小区业主的分摊面积”为界定标准。
实践中,人防车位一般不会被计入公用建筑面积,其建筑成本由开发商承担,那么根据“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开发商可以保留该车位的管理及收益权。如果人防车位建筑成本最终计入房价且面积亦由业主分摊,则其收益权就应该属于全体业主。
由于人防车位在租赁、交易、产权登记等方面均有一定限制性规定,故消费者应了解小区人防车位的租售政策,必要时应咨询当地人防或不动产交易部门确认车位权属,避免遭受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法律知多D:小区的车位分几种?
一般情况,车位分为3类:产权车位、公摊车位、人防车位。
产权车位:主要是指开发商自建的地下车库,且开发商单独取得车库产权。在这种情况下,开发商可以委托物业公司租售车位。
公摊车位:是指车位面积已经列入公摊面积被分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款(《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占有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人防车位:是指在不妨碍防空功能和满足业主需要的前提下,战时可用于人防工程的地下室,平时可做车库供业主使用的车位。由开发商投资建设且未纳入业主分摊面积的人防车位,其使用、管理及收益权归属于开发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广州日报全媒体文字
题图:人民视觉
广州日报全媒体编辑 林玮琳
临近4月底,龙头券商2021年年报悉数披露。Wind数据显示,截至4月20日,2020年年报营收与净利排名前十位的上市券商,2021年的年报已全部披露。
整体来看,2021年营收排名前十位的上市券商,与2020年排名前十位的券商完全相同。排名变化上,中国银河(601881.SH,06881.HK)去年营收同比(与前一年相较)增逾50%,进入前五名。招商证券(600999.SZ,06099.HK)营收规模则由2020年的第七位,降至第十名。
净利润方面,国信证券(002736)以超过百亿的净利润规模最新进入前十名,申万宏源(000166)则跌出前十位。
值得一提的是,2021年头部券商的行业集中度再次提升,营收规模排名前五的龙头券商,去年营收行业占比升至47.06%,2021年这一数据为42.05%。
中国银河营收规模进入行业前五,招商证券降至第十
Wind数据显示,2021年营收排名前十位的上市券商,与2020年的十家券商完全相同。
排名方面,前四位未出现排名变化。其中,中信证券(600030.SH,06030.HK)一骑绝尘,继续稳坐榜首,去年营收规模达765.24亿元,也是唯一一家营收突破500亿元的上市券商。
海通证券(600837.SH,06837.HK)、国泰君安(601211.SH,02611.HK)紧随其后,营收突破400亿元,分别实现432.05亿元、428.17亿元。华泰证券(601688)排名第四,营收实现379.05亿元。
中国银河营收同比增长逾50%,达359.84亿元,从2020年的第八位,进入前五名。申万宏源2021年营收为343.07亿元,由2020年的第五位,2021降至第六名。
广发证券(000776.SZ,01776.HK)、中金公司(601995.SH,03908.HK)、中信建投(601066)营收规模继续依次排开,分列第七至第九名,分别实现342.50亿元、301.31亿元、298.72亿元。
招商证券营收规模排名,则从2020年的第第七位,2021年降至第十名,去年营收规模为294.29亿元。
整体来看,2021年龙头券商中有8家营收超过300亿元,较2020年的4家实现大幅增长。其中,中国银河、申万宏源、广发证券、中金公司迎来突破。
净利润行业前十均突破百亿,申万宏源跌出前十名
净利润方面,2021年,国信证券迎来突破,以超过百亿规模的净利润,排名行业第十位。申万宏源则从去年的行业第八位,跌出前十名。
具体来看,中信证券2021年净利润依旧稳坐头把交椅,成功突破200亿元关口,以240.05亿元的规模居于首位。2020年,中信证券净利润为155.17亿元。
国泰君安与海通证券排名易位。2021年,国泰君安净利润实现153.03亿元,排名行业第二。海通证券净利润为137.48亿元,排名由2020年的第二,降至第三。
华泰证券和广发证券继续位列行业第四、第五名,净利润为136.01亿元、120.55亿元。
中金公司则从2020年的行业第十位,升至第七名,去年净利润同比增加48.85%,实现108.10亿元。
值得关注的是,国信证券营收突破百亿关口,同比大增52.86%,实现101.17亿元,进入行业前十。
申万宏源证券则跌出前十名,2021年净利润为95.35亿元。
2021年,净利润行业排名前十位的券商,净利规模均超百亿。其中,招商证券、中金公司、中国银河、中信建投、国信证券实现突破,进入“百亿净利俱乐部”。
头部券商行业集中度再提升,五大龙头去年营收行业占比升至47.06%
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中证协”)数据显示,2020年度,证券行业共实现营业收入4484.79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24.41%。
2020年年报数据显示,营收水平排名前五位的券商,分别为中信证券、海通证券、国泰君安、华泰证券、申万宏源。这5家券商2020年的营收总和为1885.94亿元,在行业中占比为42.05%。
2月25日,中证协最新发布了证券公司2021年度未审计的经营数据。中证协数据显示,2021年,全行业140家证券公司业绩实现稳健增长,共实现营业收入5024.10亿元。
2021年年报显示,目前营收排名前五位的券商,分别为中信证券、海通证券、国泰君安、华泰证券、中国银河,这5家券商去年的营收总和为2364.35亿元,在行业中占比达47.06%。
而这一趋势,在券商“一哥”中信证券身上,体现得非常典型。
2020年,中信证券营收实现543.82亿元,在行业总营收中占比高达12.12%。2021年,中信证券一骑绝尘的765.24亿元营收规模,在行业总营收中占比高达15.23%。
幸福里百科词条:2021年民法典对人防车位的规定是:不可以办理产权证,所有权既不属于开发商,也不属于全体业主。在不妨碍防空功能和业主车位的需求情况下,开发商只拥有人防车位的使用权,可以出租,收益归开发商所有,但不可以出售。人防车位的使用期限为20年,到期后可以继续租。
人防车位是什么?
人防车位指在不妨碍防空功能和满足业主需要的前提下,战时应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平时可做车库供业主使用的车位。
人防车位包括哪些部位?
人民防空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任务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人防车位权属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条规定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认为开发商对人防车位有使用收益权,并认可租赁、有偿使用、使用权转让等处分方式。
根据民法典最新规定,住宅小区或商业办公项目地下的人防工程,在平时是可以为人民生活提供服务的,也可理解为在人防管理部门备案允许的情况下,可以作为停车位使用。另外,人民防空工程的使用权和收益权归开发商所有。
注:以上内容来源于网络综合整理 具体政策以各地信息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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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百零三条的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本条是关于租赁合同的概念的规定。
买卖和租赁的关键区别在于转移的是财产所有权还是财产使用权。在实践中,笔者曾见到有的开发商以“转让车位使用权”的方式出售人防车位,并且在合同中约定使用年限是20年,期满后,该车位受让人免费使用20年,甚至在收据也载明收到的是“车位使用权转让费”。“买”这种车位的业主常认为自己是买了车位,其实从法律上来说,只是租赁了一个车位。买卖,支付价款取得的是所有权,所有权是一种永久性物权;租赁,支付款项所取得的是一个有期限的使用权(法定最长租赁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十年)。
对于人防车位,由于其产权不属于开发商,因此开发商无权出售,但开发商作为人防车位的投资建设人,对人防车位具有使用、收益和管理的权利,也就是开发商有权出租人防车位,因此实践中常出现开发商名为出售,实为出租,以出租二十年到期免费续期的方式出售人防车位,但购买人防车位的业主实际取得的不是车位所有权,只是使用权。对于有车位需求的业主,我们建议购买产权车位,不要购买人防车位或者是公摊车位,否则一旦发生争议,其车位“所有权”无法得到法律保护。
租赁合同中,承租人的核心权利是取得租赁物的使用权,租金是承租人为使用、收益租赁物而支付的对价,这是租赁合同与其他合同的本质区别,也是本条规定的主旨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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