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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5月18日电 (黄盛)5月16日出版的2022年第10期《求是》刊登了银保监会党委撰写的《持之以恒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一文。文章指出,金融稳定保障基金基础框架初步建立,首批646亿元资金已经筹集到位,存款保险制度得到加强,保险保障基金和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正在修订完善。
金融稳定保障基金在2022年《政府工作报告》中*被提出设立。今年3月25日,银保监会新闻发言人在答
银保监会新闻发言人介绍说,金融稳定保障基金用于具有系统性隐患的重大风险处置,与发挥常规化风险处置作用的存款保险和行业保障基金都是我国金融安全网必不可少的部分,并且取之于市场,用之于市场,区分不同行业、不同主体实行差别化收费,以平衡好风险、收益与责任,避免国家和纳税人利益遭受损失。
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落实<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分工的意见》则明确,金融稳定保障基金将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国家发改委、司法部、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国家外汇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今年4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在就《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稳定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提出拟设立金融稳定保障基金,并明确金融稳定保障基金由国家金融稳定发展统筹协调机制(国务院金融委)统筹管理,作为应对重大金融风险的后备资金,用于具有系统性影响的重大金融风险处置。
据***财经了解,金融领域的保障基金作为金融风险处置工具,在国内外并不鲜见。比如,2010年美国设立的有序清算基金(OLF)、欧盟设立的单一处置基金(SRF),均属金融稳定保障基金。就中国而言,目前已先后设立多个金融细分行业的保障基金,包括2004年设立的保险保障基金、2005年设立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2007年设立的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2014年设立的信托保障基金、2015年设立的存款保险基金、2018年设立的资管新规风险准备金池等。保险保障基金、存款保险基金等基金均深度参与了近年来相关问题企业的处置。
与行业性保障基金侧重于常规金融风险处置不同的是,金融稳定保障基金用于具有系统性影响的重大金融风险处置。中关村互联网金融研究院首席研究员、复旦大学金融研究院兼职研究员董希淼对此表示,金融稳定保障基金覆盖面会更广,有助于拓宽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资金来源,在存款保险制度之外建立起更加市场化的维护金融稳定和金融风险处置机制。金融稳定保障基金将与保险业、信托业等保障基金一起,共同构筑起更加全面牢固的金融安全网。
对于金融稳定保障基金的运作机制,中泰证券首席分析师杨畅表示,从国际上看,类似的基金有欧洲金融稳定基金。从欧洲金融稳定基金的经验看,此类基金,一是在金融稳定面临一定风险时,对市场进行干预;二是基于预防性计划开展行动;三是为金融机构资本重组提供资金
“中国要建立金融强国,也需要将金融稳定保障基金作为中国国家重大金融风险处置后备资金池和金融稳定长效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陆磊此前在2022清华五道口全球金融论坛上表示,加快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金融稳定保障基金,要继续完善金融稳定保障基金资金管理和使用方式,创新金融稳定保障基金资金来源,制定金融稳定保障基金动用细则,形成与现有存款保险基金和行业保障基金相互补充、协同配合的高效金融安全网。
3月30日丨中远海发(601866.SH)公布2021年年度报告,2021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371.18亿元,同比增长83.95%;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其他权益持有者的净利润60.91亿元,同比增长184.49%;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其他权益持有者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42.98亿元,同比增长118.94%;基本每股收益0.4979元;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2.26元(含税)。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345号
《山东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22年1月29日省政府第14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周乃翔
2022年3月3日
山东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保障基金安全,维护公民医疗保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医疗保障基金的筹集与使用、经办与服务、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医疗保障基金,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基金、医疗救助基金等。
第三条 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应当坚持依法监管、协同高效、公开便民、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相关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机制和执法体制,加强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能力建设。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侵害医疗保障基金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 筹集与使用
第七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逐步实现省级统筹;医疗救助基金由政府预算统筹安排,统筹层级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筹层级相协调。
医疗保障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实施预算绩效管理。
第八条 职工、城乡居民依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得重复参保。
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以由医疗救助基金给予补贴。
第九条 税务部门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征收基本医疗保险费,并通过信息共享平台及时准确向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反馈征收等信息。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执行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并对医疗保障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实行目录管理。
参保人员按照规定享受医疗保障待遇,不得重复享受。
第十一条 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和药品经营单位(以下统称定点医药机构),应当履行服务协议,依法使用医疗保障基金。
第十二条 建立长期护理资金多渠道筹集机制。长期护理资金可以按照一定比例或者额度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筹集。
对提出长期护理需求申请的参保人员,经评估认定符合条件的,可以由签订服务协议的护理机构按照服务协议提供护理服务。
第十三条 定点医药机构应当落实医疗保障基金使用主体责任,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医疗保障信息化建设,推行电子病历、医疗保障电子凭证等应用,提供优质便捷服务。
第十四条 定点医药机构应当健全医疗保障基金使用考核评价体系,定期检查本单位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情况,及时纠正违反规定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行为。
第十五条 定点医药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的规定,规范药品、医用耗材采购行为,及时结算支付货款,并完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约定采购量。
第十六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可以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药机构就医产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产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不得用于公共卫生费用、体育健身和养生保健消费等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支出。
第三章 经办与服务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所属的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和基金稽核机构的领导,指导、监督其依法履行职责。
第十八条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业务、财务、信息、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履行协议管理、基金拨付、待遇审核及支付等职责,完善医疗保障服务定点申请、专业评估、协议签订、协议履行、协议变更、协议处理等工作流程,推行网上办理。
第十九条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规范经办流程,完善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机制,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费用的联网结算,提供标准化、规范化的医疗保障经办服务。
第二十条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运用数据比对、筛查等方式,及时准确核实参保人员缴费、医疗保障待遇资格等信息。
第二十一条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通过协商谈判,与定点医药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约定服务内容、支付方式、支付标准、年度费用总额及激励约束措施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 定点医药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应当核验医疗保障凭证并向参保人员如实出具费用单据和相关资料,不得将应当由医疗保障基金支付的费用转由参保人员承担。
第二十三条 定点医药机构开展互联网医疗服务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符合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照规定进行结算支付。
第二十四条 定点医药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应当执行国家、省和统筹地区有关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的价格和医疗保障支付标准等规定。
非公立医疗机构与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其医疗保障支付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立医疗机构医疗保障支付标准执行。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通过日常抽查、现场核查、专家审查等方式,对纳入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进行监督,依法查处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定点医药机构、参保人员违法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照服务协议约定,对违反服务协议的定点医药机构可以暂停或者不予拨付费用、追回违规费用、中止相关责任人员或者所在部门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直至解除服务协议;定点医药机构及其相关责任人员有权进行陈述、申辩。
第二十七条 定点医药机构认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违反服务协议的,可以要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纠正,或者提请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督促整改。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依法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开展医疗保障行政执法工作,并对受委托组织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医疗保障基金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对实名举报并查证属实的,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会同公安、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建立联合检查、案件移送等工作机制,依法查处医疗保障基金违法行为。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保人员和新闻媒体代表等担任社会监督员,参与医疗保障基金监督活动。
鼓励、支持新闻媒体对医疗保障基金筹集、使用、管理等活动进行监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定点医药机构未核验参保人员医疗保障凭证且未如实出具费用单据和相关资料,或者将应当由医疗保障基金支付的费用转由参保人员承担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四条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医疗保障基金违法行为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违反业务操作规程、信息管理规定,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和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泄露举报、投诉信息或者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
(四)未依法履行职责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五条 医疗保障、卫生健康、税务等部门未依法履行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职责,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公务员医疗补助等医疗保障资金的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长期护理资金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监督。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据国家发改委曾起草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来看,产业发展基金是指一种对未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和提供经营管理服务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制度,即通过向多数投资者发行基金份额设立基金公司,由基金公司自任基金管理人或另行委托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资产,委托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资产,从事创业投资、企业重组投资等实业投资。根据目标企业所处阶段不同,产业基金分种子期(早期产业基金)、成长期产业基金和重组产业基金等。
一、产业发展基金的特点
与单纯的投资行为相比,产业发展基金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1.产业发展基金定位于实业投资,其投资对象是产业尤其是高成长性产业中的创业企业的股权。即产业发展基金是通过直接投资企业来发展企业,通过发展企业来实现自身的增值。
2.产业发展基金是一种专家管理型资本。它不仅为企业直接提供资本金支持,而且提供特有的资本经营、增值服务,与单纯的投资行为有着明显区别。
3.产业发展基金是一种专业化、机构化、组织化管理的创业资本。它通过专业化的创业资本经营机构,实现了创业资本经营主体的专业化和机构化,因而是创业资本的*状态。
4.产业发展基金的运作是融资与投资结合的过程,属于买方金融。与一般的商业银行不同,产业发展基金的运作首先是要筹集一笔资金,而这笔资金是以权益资本形式存在的,然后以所筹集的资金购买刚刚经营或已经经营的企业的资产,并为企业提供资本经营服务,其利润主要来自资产买卖的差价,而不是股权的分红。
5.产业发展基金有确定的退出机制。即在所投资的企业发育成长到相对成熟后即退出投资,以便于一方面实现自身的增值,一方面能够进行新一轮的产业投资,因而有别于长期持有所投资企业的股权,以获得股息为主要收益来源的普通资本形态。
6.产业基金是一种综合性管理行为。它的整个管理活动涉及到多个当事人,具体包括:基金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会计师、财务分析师、律师等中介服务机构,其中基金管理人是负责基金的具体投资操作和日常管理的机构。
二、产业发展基金的运作模式
依照我国法律,产业基金目前可行的组织形式包括公司制(主要为有限责任公司), 托制和有限合伙制。从实践上来看,有限合伙制和公司制应用最为普遍,在我国运营的多数外资基金采用有限合伙制,多数注册于国内的创业投资企业采用公司制形式。
1.有限合伙制基金
在有限合伙制模式下,基金的投资者作为有限合伙人(LP)参与投资,依法享有合伙企业财产权。普通合伙人代表私募股权基金对外行使民事权利,并对基金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投资者作为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私募股权基金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实践操作中,多数私募股权基金采用基金管理人与一般合伙人(GP)分离的组织形式。
有限合伙制运作模式
2.公司制基金
在公司制模式下,投资者作为股东参与投资,依法享有股东权利,并以其出资为限对基金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基金管理人可以直接作为股东参股基金,也可以作为外部顾问接受基金委托管理基金的投资事务。以台湾地区为例,创投基金中85%以上雇佣外部管理公司作为基金管理人,其余基金采取公司自行管理的做法。在实践操作中,一家基金管理人可能同时管理多家基金。
公司制运作模式
3.信托制基金
信托制基金运作模式
三、产业基金种类
按投资领域的不同,产业投资基金可分为创业投资基金、企业重组投资基金、基础设施投资基金等类别。
投资基金分类
四、产业投资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区别
产业投资基金与其他概念比较
五、产业投资基金发展历程
产业投资基金发展历程
政府引导基金发展概况
政府投资产业基金的发展历程和特点
目前,政府引导基金越来越成为中国股权投资市场的重要参与者,广泛地开展了基金投资与项目直接投资等多种形式的股权投资活动。根据清科研究中心旗下私募通数据显示,截至2018年底,国内共设立1,636支政府引导基金,基金目标规模总额为9.93万亿人民币,已到位资金规模为4.05万亿人民币。在经历了2015至2016年的高速增长期后,各地区新增政府引导基金的设立节奏略有放缓。随着各地政府引导基金设立已基本完毕,一些早期设立的政府引导基金逐步进入投资后期或退出期,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将主要精力转向存量基金的投资运营上。
2008-2018中国政府引导基金设立情况
近年来北京、上海、深圳、江苏等VC/PE发展较好城市的政府引导基金发展势头强劲,同时民间企业与产业园区云集的一些二线城市也先后跟进创立政府引导基金扶持当地产业发展。总体而言,在经济发达的东部地区引导基金设立密集,而中、西部经济欠发达地区设立的引导基金相对较少。具体来看,江苏和浙江地区是中国政府引导基金设立最密集的省份,云集了大批地市级、区县级引导基金。环渤海地区中,北京、天津、山东地区引导基金设立较多。中西部地区引导基金起步时间较晚,但近几年也逐渐活跃起来,湖北、四川、陕西、内蒙古是引导基金设立数量较多的地区,并不断出现十亿级规模以上的引导基金。
政府产业投资基金金额分布
从设立数量来看,北京地区累计成立88支政府引导基金,居各地区之首;另外广东和浙江地区引导基金设立相对活跃,基金数量分别为85支和84支。其次是华南地区,基金规模和数量分别为114.785亿元和23支。从基金设立规模来看,湖北以5,471.28亿规模稳居各省之首,紧随其后的是北京和广东,基金规模分别为4,367.25亿和1,451.83亿。(摘自 清科研究中心)
据海通证券:《产业投资基金:新兴产业的加速器!——“新经济”研究系列之二》,中央政府已经充分意识到政府产业投资基金的撬动作用,因此通过设立少量的大基金模式来引导地方及社会资金,以实现产业发展目的。在单支基金的规模上,*基金平均目标规模高达635亿元,要远超省级政府产业基金的145亿元。但在总体规模上,地方政府才是产业投资基金的主力。截止18年3月,*基金目标规模约为1.5万亿元,而省市区三级地方政府产业投资基金目标规模合计约7万亿元,总体来看国家资金撬动的地方资金比例约为1:4到1:5。
产业投资基金政府分布
六、产业基金投放形式
资本金投入,主要用于弥补重点行业、龙头企业、创新型科技企业发展中资本金不足,以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的新增资本投入。
阶段参股和跟进投资,主要用于知识产权清晰,符合国家产业支持方向,具有高成长性,能形成行业龙头带动效应的企业。
贷款贴息,主要用于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在本地能形成较大产业规模,银行贷款额度较多且已到位,预期经济和社会效益好的项目。
贷款过桥,利用产业发展基金的间歇资金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有市场、有效益、有发展潜力、急需流动资金周转的工业企业发展生产的财政资金。
七、产业基金的设立
产业基金的设立
八、产业基金的募集
产业基金的募集
九、产业基金的治理结构
1、公司型产业投资基金治理结构
公司型产业投资基金是由具有共同投资目标的投资者依据公司法组成的以盈利为目的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通过购买股份或收益凭证成为投资公司的股东,可以通过出席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等方式参与基金公司的重大决策,并由基金公司董事会行使基金公司的法人财产权。
公司型产业基金的治理结构
2、契约型产业投资基金治理结构
契约型产业投资基金是根据一定的信托契约组织的代理投资行为,一般由受托人(基金管理公司)、基金保管机构和作为受益人的投资者三方订立信托投资契约。契约型产业投资基金普遍形成了典型的“三权分立”的治理机构形态:投资者作为基金资本所有权人,投资后以持有人(委托人)的身份存在;产业投资基金受托人(基金管理公司)以受托人的身份行使基金的经营管理权;托管人行使基金财产的保管与监督权。
契约型产业基金治理结构
3、有限合伙型产业投资基金治理结构
有限合伙型产业投资基金由投资者和基金管理者共同组成。一个有限合伙型基金组织,其主要由两方当事人组成: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有限合伙人不得参与有限合伙的经营管理,无权直接干涉普通合伙人的经营行为,否则就要与普通合伙人一起对有限合伙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为保护有限合伙人的利益,法律规定,有限合伙人享有咨询权和监督权,对于一些重大问题,如提供担保、处分合伙财产等,有限合伙人有权参与和决定。
有限合伙型产业投资基金治理结构
九、PPP模式下的产业基金运作模式
模式一:由省级政府层面出资成立引导基金,再以此吸引金融机构资金,合作成立产业基金母基金。各地申报的项目,经过金融机构审核后,由地方财政做劣后级,母基金做优先级,杠杆比例大多为1:4。地方政府做劣后,承担主要风险,项目需要通过省政府审核。这种模式一般政府对金融机构还是有隐性的担保,其在河南、山东等地运用得比较广泛。
模式二:由金融机构联合地方国企发起成立有限合伙基金,一般由金融机构做LP优先级,地方国企或平台公司做LP的次级,金融机构指定的股权投资管理人做GP。这种模式下整个融资结构是以金融机构为主导的。
模式三:有建设运营能力的实业资本发起成立产业投资基金,该实业资本一般都具有建设运营的资质和能力,在与政府达成框架协议后,通过联合银行等金融机构成立有限合伙基金,对接项目。
产业投资基金参与PPP的还款
PPP模式下产业投资基金的退出方式:
十、政府引导基金未来发展趋势
建设数据驱动的信用管理体系是政府引导基金应对管理挑战的关键路径 。引导基金绩效评价相关政策也在逐步完善,国家层面是财政部和发改委牵头,各地政府也在积极跟进。山东省出台了我国第一个地方政府引导基金绩效评价政策文件。随后,浙江、河南等省也纷纷出台了政府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和绩效评价指标体系。从中央到地方,对引导基金绩效评价的重视程度日益提高。
支持产业发展实现有效监督是重中之重。及时准确的掌握子基金及项目的相关数据,并对数据进行充分有效利用,实现政府引导基金核心业务的数据驱动,对于政府引导基金的运行管理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首先,掌握相关数据实现数据驱动,是政府引导基金推进投资工作,落实基金政策要求,实现引导作用的基本需求。资金放大作用、本地返投、产业引导等诸多政策目标,都是基于穿透至项目层级的数据汇总而得的。不准确及时掌握数据并利用数据驱动,就难以有效的落实政策目标。
第二,掌握相关数据实现数据驱动,是政府引导基金加强对子基金、被投项目投后管理与监控的重要手段。投资协议的签订不意味着投资活动的完结,构建基于数据的投后管理与监控体系,有助于政府引导基金及时发现并解决相关风险和问题,并且可以建立量化评价体系,基于评价结果对于子基金管理人进行奖惩和激励。
最后,掌握相关数据实现数据驱动,是满足政府引导基金管理人自身管理需求与上级部门统计管理需求的必然要求。为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提升政府引导基金运营管理效率,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对于政府引导基金的运行情况和绩效情况也愈发关注,主管部门要求政府引导基金提供各个维度的统计数据需求的情况越来越多。如果政府引导基金缺乏对投资相关业务整体数据的综合管理体系,往往会疲于应对。
与此同时,很多政府引导基金在数据的财务获取及业务应用中,也面临着各种问题。
在数据获取层面,在市场化运作的机制要求下,政府引导基金往往欠缺对被投对象的约束能力,也不过多介入其实际运作。如何及时准确的获取相关数据,尤其是涉及日常管控环节所需的相关数据,是众多政府引导基金面临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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