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表是什么意思(上市公司并表是什么意思)

2022-07-08 9:50:17 基金 group

并表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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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9日,《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反馈时间正式截止。但随着舆论的发酵,今日(6月22日),这份文件中的一则新规——“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得直接参与药品网络销售活动”,令国内连锁药店股和互联网医疗股坐在了跷跷板的两端。

有业内人士在22日上午接受《》

但也有专家表示,如果按照强监管的思路,企业未来想继续做第三方平台业务,可能还是要剥离自营业务,但专注做平台业务的第三方平台可以赚得更多。

值得注意的是,在最终文件尚未发布的当下,两种观点还将共存一段时间。而医药电商和连锁药店,仍将各凭所长,争夺市场。

为何“不得直接参与药品网络销售活动”?

根据国家药监局2020年11月发布的《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下简称第三方平台),是指在药品网络交易中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开展交易活动的法人组织或者非法人组织。

作为规范药品网络销售和药品网络交易服务行为的办法,该文件表示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的监督管理,并在第三章“平台管理”中规定了平台义务、平台备案要求、资质信息展示、平台审查义务等多个事项,但并未明确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是否可以直接参与药品网络销售活动。

而针对这一问题,今年5月6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给出了否定答案。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截图

随着媒体报道发酵,时隔一个多月后,今日(6月22日)上午港股互联网医疗板块持续下挫,截至收盘,阿里健康(HK00241,股价4.79港元,市值647.53亿港元)大跌13.85%,京东健康(HK06618,股价53.4港元,市值1697.27亿港元)跌14.83%。

简短的一句规定为何如此有冲击力?它的出现对互联网医疗中的第三方平台意味着什么?

6月22日上午,医药战略营销专家史立臣接受《》

此外,第三方平台在流量方面可能会倾向自营店铺,对其他店铺不公平。

不过,史立臣认为征求意见稿中的相关要求,对第三方平台的实际影响并不大,主要原因在于第三方平台企业可以通过成立新公司负责自营业务的方式直接参与药品网络销售。这种做法不违背征求意见稿里的规定,企业也能正常进行自营业务。

无论公司和业务结构如何,合规经营是最关键的。史立臣表示,第三方平台需要对入驻商家和自营店起到监管责任,其中厘清第三方平台管理员的身份,保证监管公平非常重要。

观点1:两项业务由独立公司管理,新规影响有限

新规对互联网医疗板块股价的冲击,源于各家公司自营业务收入的高占比。

根据公司年报,2021年京东健康总收入306.82亿元,以京东大药房为主要载体的自营业务收入为262亿元,在总收入中占比高达85%;阿里健康截至2022年3月31日的年度收入为205.78亿元,以阿里健康品牌运营的自营药房药品收入占比达到64%。

值得注意的是,以上两家互联网医疗巨头的自营业务和第三方业务均由不同公司负责。

例如京东健康2021年年报显示,上市公司主要子公司及关联并表实体包括10家,其中主要业务为“线上医药产品零售”的有京东大药房(青岛)连锁有限公司、京东大药房(惠州)有限公司、京东大药房泰州连锁有限公司3家。据启信宝显示,遍布全国各地的多家京东大药房有限公司,其母公司均为京东大药房(青岛)连锁有限公司。

而作为阿里健康旗下子公司,阿里健康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主要负责阿里健康自营业务,启信宝显示其旗下子公司共计17家。

对此,6月22日上午,一位业内人士在接受《》

该人士认为,市场关于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不能兼营第三方业务和自营业务的观点有待进一步的官方解读,新规的调整和解读应该以官方最终颁布的文件为准。

从实践来看,“平台+自营”是一个常见的商业现象,在各个行业普遍存在。另外,大部分平台和自营也并不是一个法律主体,可能对实际影响也是有限的。

观点2:第三方平台掌握流量入口,强监管下将“二选一”

也有人持有不同观点。

6月22日,原湖南省药品流通行业协会秘书长、湖南达嘉维康医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顾问黄修祥通过微信对《》

“在国家构建统一的大市场环境下,不能两者通吃了。”

黄修祥做了一个比喻:如果把第三方平台比喻成一个菜市场的话,平台提供者(管理者)是在市场监管部门的领导下,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制定公认的市场规则,引导商户合理有序竞争,充分满足市场需求,促进市场繁荣。

但是,如果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管理者)亲自下场参与菜市场的经营,其对监管法则,包括市场参与主体、消费者的情况更加了解,因此在制定游戏规则、参与市场竞争方面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

据米内网统计,2021年我国网上药店市场药品销售额达368亿元,同比增长51.49%。

黄修祥表示,短期来看,新规对从事医药互联网企业可能是有影响的。但第三方平台掌握流量入口,依照目前的市场交易体量,如果未来专注做平台业务,随着入驻商家增多,交易活跃,第三方平台可以赚得更多。

但黄修祥认为,即便随着第三方平台监管更加严格,国内连锁药店的发展机会没有明显变化。此外,医药电商和线下门店的优势和弱点都很明显。

“互联网提供的交互、透明、便利、分享、可追溯的消费场景,是实体店满足不了的;但直面具体的消费者,通过贴心而专业的药学服务,亲情服务,增强顾客黏性,这个,线上也做不到。”黄修祥说。




审计费用收费标准2022

2022年6月29日,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必康)终于公告了2021年年度报告,审计机构北京兴昌华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对于北京兴昌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网友调侃报告正文大白话、不专业,也有说普通人能看通就是对的。

一、审计报告形成无法表示意见的基础

(一)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

2021年,延安必康的子公司江苏北度新能源有限公司共支付给江苏北角度新材料有限公司(实控人控制的公司)5054.61万元,挂账“其他应付款”科目的借方,当年回款245.82万元,截至2021年12月31日,仍有余额4808.79万元未归还。

2021年,延安必康的子公司江苏北度新能源有限公司支付给深圳必康新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实控人控制的公司)65万元,挂账“其他应收款”,2021年12月31日,余额为110万元。2021年,延安必康的子公司徐州嘉安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代江苏北松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实控人控制的公司)支付税款大于应付税款的部分322.46万元,挂账“其他应付款”的借方,构成资金占用,2021年12月31日,余额为3790.41万元。2021年,延安必康的子公司徐州北盟物流有限公司,支付给徐州北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实控人控制的公司)117.18万元,构成资金占用,2021年12月31日,余额为264.78万元。

2021年,延安必康的子公司西安福迪医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给运景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实控人控制的公司)100万元,挂在延安必康的“其他应收款”科目上,构成资金占用,2021年12月31日,余额为100万元。

2021年,延安必康的子公司西安福迪医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给新沂必康新医药产业综合体投资有限公司(控股股东)200万元,挂在延安必康的“其他应收款”科目上,构成资金占用,2021年12月31日,余额为200万元。

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判断上述事项对延安必康财务报表的影响。

(二)存在无商业实质的资金往来。

2021年,延安必康的子公司西安福迪医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共支付给上海邦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3.58亿元,挂在延安必康的子公司陕西必康制药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的其他应收款上,没有商业实质,用途写的往来款,被审计单位也未能解释这部分资金往来的合理理由。2021年12月31日,余额为3.58亿元。

2021年,延安必康的子公司西安福迪医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共支付给湖南文祖商贸有限公司5804.02万元,挂在延安必康的子公司陕西必康制药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的其他应收款上,没有商业实质,用途写的往来款,被审计单位也未能解释这部分资金往来的合理理由。2021年12月31日,“其他应收款-湖南文祖商贸有限公司”的余额为529.58万元。

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判断上述事项对延安必康财务报表的影响。

(三)违规担保

2020年9月,延安必康收购徐州北盟物流有限公司,但该公司在收购前为延安必康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合计27.96亿元,截至审计报告日,上述担保仍未实质解除。

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判断该事项对延安必康财务报表的影响。

(四)应收账款

2021年,延安必康子公司陕西必康应收账款账面余额35.50亿元,我们对应收账款实施了函证程序。截止审计报告日,我们收到的陕西必康应收账款回函金额为15.93亿元,占陕西必康应收账款余额的44.87%,回函比例较低。

我们无法取得充分适当的替代证据,证明应收账款的真实及准确性,从而无法确定应收账款对2021年财务报表的影响。

(五)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其他非流动资产

2021年,延安必康固定资产账面价值35.37亿元,在建工程账面价值30.72亿元,其他非流动资产16.43亿元(主要是预付工程设备款)。我们在检查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其他非流动资产形成的资料时,发现存在较多的资料缺失;管理层用于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其他非流动资产减值测试的依据不足。

因此我们无法取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证明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其他非流动资产的账面价值的准确性,从而无法确定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其他非流动资产对2021年财务报表的影响。

二、会计师事务所的变更情况

(一)2021年8月27日,延安必康公告了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公司原审计机构永拓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9年度-2020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和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已为公司提供了2年审计服务,2020年度审计意见类型为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鉴于聘期届满,综合考虑公司业务经营发展及未来审计工作需要,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议,公司拟聘任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1年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二)2022年1月28日,延安必康再次公告了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公司综合考虑未来发展战略、未来业务拓展和审计需求等情况,经双方友好协商,公司已就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与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事前沟通,取得了其理解和支持,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对变更事项无异议。

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议,公司拟聘任北京兴昌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二、北京兴昌华会计师事务所的上市公司的服务情况

(一)根据延安必康公告,北京兴昌华会计师事务所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合伙人 2 人,注册会计师 28 人,2021年度未经审计的收入总额2,663.20万元,其中:非证券业务收入2,569.99万元,证券业务收入 93.21 万元。2021 年度证券类业务审计客户 3 家,主要行业包括城市建设、煤炭开采和洗选业及旅游业,审计收费总额 93.21 万元。

(二)根据查询2021年度上市公司聘任中介机构情况,北京兴昌华会计师事务所总共服务2家上市公司,分别为延安必康和运盛(成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查询运盛(成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3月23日公告,因项目及疫情影响等原因,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的进度安排无法满足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要求,无法完成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审计工作。

经充分沟通协商,拟终止2021年度审计服务。为不影响年度报告审计和披露的要求,综合考虑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公司拟改聘兴昌华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公司2021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聘期一年。

截至2022年6月30日,北京兴昌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上市公司2021年度的审计报告数量为2家,这2家公司都系中途变更2021年度的审计机构为北京兴昌华会计师事务所,2家上市公司最终出具审计报告意见分别是保留意见(运盛医疗)和无法表示意见(延安必康)。




财务并表是什么意思

7月2日,正邦科技公告,公司拟与控股股东正邦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邦集团”)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公司拟以每家标的公司股权转让价1元,总计10元人民币向正邦集团转让10家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10家标的公司”)49%股权,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持有上述10家标的公司的股权将由***下降至51%。

资料显示,正邦集团持有正邦科技股份723,314,52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2.99%,为公司控股股东。公告显示,标的公司股权转让至正邦集团后,未经正邦科技同意,正邦集团不得将本次受让的股份转让至第三方。未来三年内,正邦科技及其下属子公司有权利以成交价1元对本次转让的股份进行回购,正邦集团不得干涉并需全力配合工商变更等手续,且未回购期间内标的公司留存收益将用于自身发展,不实施权益分派。

实际上,上市公司一元甩卖子公司股权给控股股东并非新鲜事。“10家标的公司的控股权仍属于正邦科技,依然需要财务并表,所以这次转让只是为了让上市公司进行一定的资产负债结构调整。”广科咨询首席策略师沈萌向《证券日报》

那为何每家子公司以“1元转让股权”,而不是直接选择“0元购”?对此沈萌表示,“虽然1元也只是象征意义转让资不抵债的企业股权,但0元不好进行会计处理,因为“0元”无法确认是转让。”

“本次交易主要是为了增强公司资本实力、整合优化公司资源。”正邦科技相关负责人表示。

(编辑 才山丹)




上市公司并表是什么意思

6月9日,《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反馈时间正式截止。但随着舆论的发酵,今日(6月22日),这份文件中的一则新规——“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得直接参与药品网络销售活动”,令国内连锁药店股和互联网医疗股坐在了跷跷板的两端。

有业内人士在22日上午接受《》

但也有专家表示,如果按照强监管的思路,企业未来想继续做第三方平台业务,可能还是要剥离自营业务,但专注做平台业务的第三方平台可以赚得更多。

值得注意的是,在最终文件尚未发布的当下,两种观点还将共存一段时间。而医药电商和连锁药店,仍将各凭所长,争夺市场。

为何“不得直接参与药品网络销售活动”?

根据国家药监局2020年11月发布的《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下简称第三方平台),是指在药品网络交易中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开展交易活动的法人组织或者非法人组织。

作为规范药品网络销售和药品网络交易服务行为的办法,该文件表示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的监督管理,并在第三章“平台管理”中规定了平台义务、平台备案要求、资质信息展示、平台审查义务等多个事项,但并未明确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是否可以直接参与药品网络销售活动。

而针对这一问题,今年5月6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给出了否定答案。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截图

随着媒体报道发酵,时隔一个多月后,今日(6月22日)上午港股互联网医疗板块持续下挫,截至收盘,阿里健康(HK00241,股价4.79港元,市值647.53亿港元)大跌13.85%,京东健康(HK06618,股价53.4港元,市值1697.27亿港元)跌14.83%。

简短的一句规定为何如此有冲击力?它的出现对互联网医疗中的第三方平台意味着什么?

6月22日上午,医药战略营销专家史立臣接受《》

此外,第三方平台在流量方面可能会倾向自营店铺,对其他店铺不公平。

不过,史立臣认为征求意见稿中的相关要求,对第三方平台的实际影响并不大,主要原因在于第三方平台企业可以通过成立新公司负责自营业务的方式直接参与药品网络销售。这种做法不违背征求意见稿里的规定,企业也能正常进行自营业务。

无论公司和业务结构如何,合规经营是最关键的。史立臣表示,第三方平台需要对入驻商家和自营店起到监管责任,其中厘清第三方平台管理员的身份,保证监管公平非常重要。

观点1:两项业务由独立公司管理,新规影响有限

新规对互联网医疗板块股价的冲击,源于各家公司自营业务收入的高占比。

根据公司年报,2021年京东健康总收入306.82亿元,以京东大药房为主要载体的自营业务收入为262亿元,在总收入中占比高达85%;阿里健康截至2022年3月31日的年度收入为205.78亿元,以阿里健康品牌运营的自营药房药品收入占比达到64%。

值得注意的是,以上两家互联网医疗巨头的自营业务和第三方业务均由不同公司负责。

例如京东健康2021年年报显示,上市公司主要子公司及关联并表实体包括10家,其中主要业务为“线上医药产品零售”的有京东大药房(青岛)连锁有限公司、京东大药房(惠州)有限公司、京东大药房泰州连锁有限公司3家。据启信宝显示,遍布全国各地的多家京东大药房有限公司,其母公司均为京东大药房(青岛)连锁有限公司。

而作为阿里健康旗下子公司,阿里健康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主要负责阿里健康自营业务,启信宝显示其旗下子公司共计17家。

对此,6月22日上午,一位业内人士在接受《》

该人士认为,市场关于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不能兼营第三方业务和自营业务的观点有待进一步的官方解读,新规的调整和解读应该以官方最终颁布的文件为准。

从实践来看,“平台+自营”是一个常见的商业现象,在各个行业普遍存在。另外,大部分平台和自营也并不是一个法律主体,可能对实际影响也是有限的。

观点2:第三方平台掌握流量入口,强监管下将“二选一”

也有人持有不同观点。

6月22日,原湖南省药品流通行业协会秘书长、湖南达嘉维康医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顾问黄修祥通过微信对《》

“在国家构建统一的大市场环境下,不能两者通吃了。”

黄修祥做了一个比喻:如果把第三方平台比喻成一个菜市场的话,平台提供者(管理者)是在市场监管部门的领导下,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制定公认的市场规则,引导商户合理有序竞争,充分满足市场需求,促进市场繁荣。

但是,如果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管理者)亲自下场参与菜市场的经营,其对监管法则,包括市场参与主体、消费者的情况更加了解,因此在制定游戏规则、参与市场竞争方面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

据米内网统计,2021年我国网上药店市场药品销售额达368亿元,同比增长51.49%。

黄修祥表示,短期来看,新规对从事医药互联网企业可能是有影响的。但第三方平台掌握流量入口,依照目前的市场交易体量,如果未来专注做平台业务,随着入驻商家增多,交易活跃,第三方平台可以赚得更多。

但黄修祥认为,即便随着第三方平台监管更加严格,国内连锁药店的发展机会没有明显变化。此外,医药电商和线下门店的优势和弱点都很明显。

“互联网提供的交互、透明、便利、分享、可追溯的消费场景,是实体店满足不了的;但直面具体的消费者,通过贴心而专业的药学服务,亲情服务,增强顾客黏性,这个,线上也做不到。”黄修祥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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