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能上市吗(300618寒锐钴业股吧)

2022-06-24 10:03:15 股票 group

国企能上市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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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5月24日电 《中国证券报》24日刊发文章《混改上市双肩挑 国资国企冲刺深层次突破》。文章称,国企改革三年行动已进入决战决胜关键阶段,按照国资委部署,今年7月份前要基本完成国企改革三年行动目标。近期,从中央到地方,更深层次的混改项目大量涌现。同时,国企资产证券化、上市等好戏接连上演。业内人士认为,国企央企全面加快混改、上市等多项改革,上市公司作为连接国企和资本的纽带料成为改革的先锋力量,一系列资本运作将持续为市场注入新活力。

(小标题)混改加快破局

作为国企改革突破口,更广、更深层次的混改正加快破局。北京产权交易所提供的数据显示,今年一季度,中央和地方国有企业通过北京产权交易所实施混改,募集社会资本87.52亿元,同比增长58.06%。

央企层面,分类分层推进混改正走深走实。中粮集团相关负责人表示,集团统筹谋划产业组合和上市公司持股比例。对品牌食品等业务适度降低持股比例,在保持第一大股东地位的同时,引入社会资本和多元股东共同发展,提升产业竞争力;对于符合集团战略规划、与现有业务能够有效协同的新兴业务,探索参股投资并视业务发展增减持,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在混改引战时,综合考量战略协同、优势互补、财务实力、品牌影响力等因素,注重引入高匹配度、高认同感、高协同性的优质战略投资人。

“公司坚持按照‘三因三宜三不’原则积极稳妥推进各业务板块混改,发布了《子公司管理程序》,按照战略型、财务型、操作型三类模式对子公司实施差异化管控。”中国化学旗下中国天辰工程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介绍。

(图片说明)资料图片,新华社发

中车株洲电力机车研究所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2018年以来,公司通过混改累计引入非国有资本76.2亿元。公司培育型产业将着力引入战略投资者,促进业务孵化破局,并建立培育期风险分摊机制和市场化经营机制。

地方国企混改亦驶入快车道。近期,黑龙江省国资委出台《黑龙江省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实施方案》,计划用3年左右时间,按照完善治理、强化激励、突出主业、提高效率的要求,全面深化加快推进全省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此外,河北省、辽宁省、江苏省、广东省、重庆市等地也表示,今年将继续深化混合所有制改革。

(小标题)上市好戏连连

国企改革提速提质,借力多层次资本市场是重要一招。国资委数据显示,2020年以来,中央企业向控股上市公司注入优质资产24宗,涉及资产金额2653亿元。国资系统共有38户企业在主板上市,51户企业在创业板、科创板、北交所上市,实现直接融资2574亿元。

“集团将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纳入集团‘十四五’规划统筹部署,瞄准打造千亿级上市公司作为各板块发展龙头的目标,制定了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党组副书记、董事李守武表示,2020年以来,集团对5家上市公司实施了资产重组,累计推动评估值逾150亿元的优质资产注入上市公司,有效解决了部分上市公司小散弱的问题。同时,推动国博电子、烁科精微、电科思仪、莱斯信息等集成电路、仪器仪表、民用智慧信息系统领域具有发展潜力、专业优势突出的优质资源冲击*上市;推动萤石网络、海康机器人先后从海康威视分拆对接科创板、创业板上市。

军工企业资产证券化正进一步加快。中国航空工业集团相关负责人表示,中航光电通过上市和持续资本运作,从小型三线企业发展成为如今的行业龙头,市值由上市时不到50亿元增长至*超过1000亿元。

同时,地方国资证券化浪潮汹涌。“三年行动期间,市属企业通过IPO、重组、收购等方式新增上市公司5家,上市公司增至69家,总市值超1.5万亿元。”北京市国资委相关负责人介绍,北京市充分利用境内外上市平台,合理制订企业上市方案。特别是北交所开市后,着重发挥北京市的地理优势和沟通便利,抢抓机遇,第一时间梳理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筛选出一批符合北交所上市条件的企业。

近日,深圳市国资委相关负责人表示,深圳市大力推动资源资产化、资产资本化、资本证券化,资产证券化率升至59.4%。广州市国资委表示,将继续强化资本运作,今年力争新增上市公司2到4家。

(小标题)国有资产证券化将迎新高潮

近日,国资委党委委员、副主任翁杰明表示,下一步要继续加大优质资产注入上市公司力度,必要的也可单独上市。稳妥探索符合条件的多板块上市公司分拆上市。继续支持和鼓励国有股东持股比例高于50%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引入持股5%及以上的战略投资者作为积极股东。

“下半年国有资产证券化将迎来一个小高潮。”中国企业联合会研究部研究员刘兴国认为,国资委一直在积极推动优质国有企业上市,国企改革三年行动方案中也有这方面的具体要求。通过前期的改革发展,目前国有企业资产质量进一步提升,效益水平也有较明显提高,培育储备了一大批符合上市条件的优质企业。未来,这些企业将陆续登陆资本市场,为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注入新力量。

“资本市场对于做强、做优、做大国有资本和国有企业具有极为重要的价值和意义。”北京师范大学政府管理研究院副院长宋向清说,通过专业化整合或系统性分解推进国企改制上市,不仅可以优化资本市场,强化央企龙头带动作用,催生科技创新企业集群,强化国家“双循环”战略,还可以引领各类市场主体集聚优质资源,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把我国科技强国、产业强国、绿色强国推向一个更高境界。

在混改方面,刘兴国认为,未来更多混改个案有望推出,混改也将推动企业内部体制机制改革进一步深化,未来包括三项制度在内的改革将加快推进,混改企业的市场化特征将更加突出,市场化经营机制将日益完善。此外,针对混改企业的监管模式将逐步成型,分类监管的要求将在混改企业得到充分体现。

中国企业研究院首席研究员李锦预计,今年新能源特别是储能设施建设等领域的混改有望进一步提速,更多优质国有资本将向上市公司集中。同时,支持引导行业领军企业和掌握关键核心技术的“专精特新”企业深化改革、强化创新、上市融资是大势所趋。(完)




300618寒锐钴业股吧

寒锐钴业(300618.SZ)发布公告,公司2021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4.30元人民币(含税),本次分红派息股权登记日为:2022年6月14日,除权除息日为:2022年6月15日。




国企能上市吗?

经济参考报

从推进*上市到将优质资产注入上市公司,再到探索多板块分拆上市,今年以来国企资本运作提速加力。《经济参考报》

业内人士认为,近期国资委围绕上市密集发声,多地多家企业“后备军”蓄势待发,国企上市将迎来新高潮,先进制造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值得关注,国有科技型企业、创新型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将成为上市主体。

上市动作频频

6月6日,中钢集团所属中钢洛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钢洛耐”)在上交所科创板成功挂牌上市,首日涨幅超150.59%。

中钢洛耐2020年8月由中钢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中钢洛阳耐火材料研究院重组而成,通过混改、员工持股等一系列改革举措,公司经营由亏损近亿元到盈利连创新高。

国资委副主任翁杰明指出,中钢洛耐要加快技术创新,努力成为全球高端耐火材料领域的领头雁;要深化内部改革、增强企业活力,努力成为国企改革发展的排头兵;要完善公司治理、强化规范运作努力成为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的模范生。

随着国企改革三年行动进入收官之年,国资国企系统混改上市动作不断。Wind数据显示,截至6月9日,年内已有7家央企控股公司和4家地方国企在A股上市,其中不乏中国海油、中国移动等“大块头”。

阳光时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国企混改与员工持股研究中心负责人朱昌明表示,随着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日益完善和股票发行注册制的实施,具有发展潜力、专业优势突出的优质国企纷纷选择适合的资本市场上市,今年以来在创业板、科创板、北交所上市的创新型企业、科创企业、专精特新企业显著增多。

同时,国企分拆上市趋势明显。6月6日晚间,从海康威视分拆出来的杭州萤石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科创板IPO*过会。此前,广电运通子公司中科江南正式在创业板上市,广州国资系统完成首例“A拆A”。

“分拆上市有利于理顺母公司业务架构、突出主业优势,也有利于拓宽子公司融资渠道,实现子公司价值。”朱昌明称。

“后备军”蓄势待发

上市是国有资产证券化和资本运营的重要方式,蓄势待发的国企不在少数。

地方层面也在积极部署上市工作。江苏国资委旗下江西铜业近日公告,拟将控股子公司江铜铜箔分拆至创业板上市。广州市国资委明确,将强化资本运作,2022年力争新增上市公司2-4家,完成2家上市公司“二次混改”。通过将资本链转化为产业链,加速产业链与资本链对接融合,打造链网工程,做大产业规模。

浙江省国资委作为实控人的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宁波舟山港”)从2020年启动宁波远洋分拆上市,成功引进3家相关省属国企作为战略投资者,至上交所主板上市申请,去年9月获证监会受理。

“宁波远洋IPO后,公司将形成‘大A套小A’的上市公司发展新格局,进一步提升航运服务整体实力。”宁波舟山港党委书记、总经理宫黎明称。

专精特新等获重点支持

“要支持鼓励国有科技型企业上市,协调解决各类难题,推动央地之间创新交流,既搭好平台,又铺平道路。”翁杰明在6月8日的推广“科改示范行动”经验、强化科技创新激励专题推进会上强调。

近期,国资委多次对上市工作做出部署,提出要继续加大优质资产注入上市公司力度,稳妥探索符合条件的多板块上市公司分拆上市,加强上市资源培育储备,孵化一批科技创新实力强、市场前景好的优质资源对接资本市场,要注重支持“双百行动”“科改示范”等各类改革专项工程企业和“专精特新”企业上市。

“不仅近期,自推进国企深化改革以来,国资委一直提倡将部分优质国有资产通过混改、资本证券化,也就是上市来实现保值增值,同时在这个过程中也实现了这些资产(企业)的市场化,可以改良以前体制机制的弊端,激活发展活力,最终实现高质量发展。”中航证券研究所副所长张超接受《经济参考报》

朱昌明指出,从国有经济布局结构优化调整的角度来看,国企上市还是要围绕主业和优势产业展开,先进制造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值得关注,国有科技型企业和创新型企业将成为上市主体。

“实现证券化是国企整个‘十四五’的长期行为,盈利能力强,引入战略投资者,引入员工持股或者股权激励等措施的企业大概率更容易实现资产证券化,将成为模板案例推广。”张超认为,可以重点关注如新材料、半导体、航空航天、高端制造等专精特新领域。

朱昌明同时强调,国企上市不是改革的终点而是新起点,国有上市公司要充分发挥资本市场服务企业改革发展和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实现产业经营与资本运营融合发展、相互促进,运用并购、混改、股票增发、发债等一系列资本运营手段,充分发挥资本运营对产业的助力支撑,为企业高质量发展注入新动能。




国企能是上市公司吗

一、国有企业的各类界定标准

自《宪法修正案(1993)》将原“国营企业”改为“国有企业”以后,官方和社会各界普遍使用国有企业这一概念,但是具体的内涵和外延并不是非常明确,而且各部门的认定标准差异较大。在实际判断的过程中应当结合判断目的有针对性做出认定。以下就目前存在的一些判断依据做一简单梳理。

(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统计局标准

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统计局1998年制定的《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国统字[1998]200号)第三条的规定:国有企业是指企业全部资产归国家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非公司制的经济组织。不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国有独资公司。可见,在市场监管总局的认定标准中,国有企业仅指企业全部资产归国家所有的企业,不包括国有*控股企业和国有相对控股企业,也不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国有独资公司。经过第一轮国有企业改革后,除了国家重点行业企业和军工、能源等关系国计民生的企业外,更多的是国有控股企业,并且基本上所有的国有企业均进行了公司制改造,如果将国有控股企业和规范的公司制(指按照《公司法》改造后的企业)企业完全排除在国有企业之外,则“国有企业”在当下已经失去了基本语境,实际意义较小。 但是,国家统计局,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11年9月39日颁布的《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调整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并未对其认定国有企业的标准作出任何修改。

(二)发改委标准

2011年11月23日,国家发改委出台《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2864号,已失效),对股权投资企业进行强制备案监管;为配合监管备案,2012年6月14日,国家发改委财政金融司出台了《股权投资企业备案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其中《 3.2 股权投资企业合伙协议指引》和《 8.2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合伙协议指引》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条规定,以及《股权投资企业的备案通知》第一条关于股权投资企业应当遵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有关规定设立的要求,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不得成为股权投资企业的普通合伙人。本指引所称“国有企业”,系指国有股权合计达到或超过50%的企业。 由此,发改委认为,国有企业包括国有股合计达到或超过50%的企业,包括国有股权≥50%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其他经济组织。

(三)国资委标准

目前,国资委虽然没有在任何文件中直接规定国有企业的标准,但是在国资委的相关文件中,也能够看出国资委对于国有企业认定的态度。 如《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暂行规定》(国资发产权〔2007〕108号)第二条规定: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指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有关机构、部门、事业单位等。 《关于施行〈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函》(国资厅产权〔2008〕80号)可以作为有效的补充说明:“上市公司股份的下列企业或单位应按照《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暂行规定》标注国有股东标识:(1)政府机构、部门、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或出资人全部为国有独资企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2)上述单位或企业*持股比例达到或超过50%的公司制企业;上述单位或企业合计持股比例达到或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大股东的公司制企业。(3)上述‘(2)’中所述企业连续保持*控股关系的各级子企业。(4)以上所有单位或企业的所属单位或全资子企业。” 可见,国有股东应为政府机构、部门、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控股(单独或合计均可,但合计须满足大股东为国有单位)企业为国有企业。从股权的角度来看,国有股权单独或合计≥50%的企业为国有企业。

(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标准

根据国资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已撤销)、税务总局于2003年7月4日《关于进一步明确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提到关于国有控股企业的界定标准。 该文件规定国有大中型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范围是国有及国有控股的大中型企业,其中国有控股是指国有*控股。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关于统计上划分经济成分的规定〉的通知》(国统字〔1998〕204号,部分失效),国有*控股是指在企业的全部资本中,国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大于50%的企业。 即,劳动保障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认为国有企业是指国有股占比>50%的企业。

(五)财政部标准

根据财政部2003年制定的《关于国有企业认定问题有关意见的函》,认为国有企业的认定应当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认定: (1)从企业资本构成的角度看,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法》颁布前的非规范公司和《公司法》颁布后注册的国有独资公司、多个国有单位出资组建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2)从企业控制力的角度看,包括国有*控股(控股超过50%)和国有相对控股(控股≤50%)的企业,其中对于相对控股企业认定为国有企业采用相对保守的态度; 可见,财政部认为国有企业包括国有全资和国有*控股的企业,对于国有相对控股企业应当通过股权结构、控制力的组合情况进行综合认定,并相对保守。 即,在财政部看来,国有企业包括国有股*控股(>50%)企业(包括全资)和国有股相对控股企业(≤50%),但对于相对控股企业应当结合股权结构、控制力等因素综合认定。

(六)全国人大法工委的司法认定标准

根据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合伙企业法>释义》第三条:“国有企业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企业的概念则较宽泛,可以理解为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国有控股公司。”

(七)国有企业的司法认定标准

国有企业的司法认定标准主要涉及在刑事犯罪领域,《刑法》中关于贪污犯罪等犯罪主体的范围、剥夺政治权利的权利权项(第54条)等均提到国有公司。关于《刑法》中国有公司的界定,目前主要体现在司法解释中。 根据2001年*人民法院的《关于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本公司财务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法释〔2001〕17号)的规定:“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除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从事公务的以外,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2005年*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国有控股、参股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国有公司、企业人员的解释》(法释〔2005〕10号)规定:“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有公司、企业人员论”。

二、对国有企业认定标准的归纳汇总

结合各部门对“国有企业”的认定,综合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依据全国人大法工委、财政部的相关规定,国有企业包括国有全资和国有控股企业和国有控股公司,其中国有控股包括国有*控股和国有相对控股。

2.依据国家发改委、国资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国有企业是指国有持股比例超过50%的企业,即国有*控股才被认定为国有企业。

3.依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统计局颁布的《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国有企业是指企业全部资产归国家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非公司制的经济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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