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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轰动全国的吴谢宇弑母案,因近日曝出二审将申请司法精神病鉴定的消息后,又一次引起了社会舆论的广泛讨论。大部分社会舆论倾向于认为二审不应该启动司法精神病鉴定程序,并认为这是在为杀人恶魔开脱罪行,但其实就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和司法现状来看,辩方启动司法精神病鉴定程序并非易事。本篇文章中,笔者将对我国目前司法精神病鉴定程序的启动及死刑案件中司法精神病鉴定程序的必要性等问题进行逐一讨论。
一、我国司法精神病鉴定程序的启动
1、司法精神病鉴定程序的启动主体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6条、148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48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18条的规定,我国刑事司法精神病鉴定程序采用的是大陆法系国家中司法人员启动的模式,即只有公检法机关才有相应诉讼阶段鉴定程序的启动权,而辩方仅享有启动鉴定或者补充鉴定、重新鉴定的申请权,无启动鉴定的决定权。
因我国的法律传统具有大陆法系的特征,故在刑事诉讼中采用了国家司法人员启动鉴定的模式,这有利于实现案件实体公正、提高审判效率,但相比英美法系国家控辩双方自由启动鉴定的模式,我们显然也剥夺了辩方单方启动鉴定的权利,这不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也不利于实现程序正义。尤其是在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中,辩方申请启动鉴定的权利往往就会变成被拒绝权,死刑案件的审判亦无法切实做到尊重生命、保障人权。
2、司法精神病鉴定程序的启动标准
吴谢宇弑母一案,二审将申请司法精神病鉴定,想必很多人都会很关注二审法院对辩方的鉴定申请作何答复,这就涉及到司法精神病鉴定程序的启动证明标准问题,即辩方提供的证据材料要达到什么样的证明标准才能启动司法精神病鉴定程序?
我国法律目前对司法精神病鉴定程序的启动证明标准并未做具体规定,但从“聂露勇故意杀人、强奸一案”中法院驳回辩方申请精神病鉴定的理由来看,司法实践中对于启动鉴定的证明标准具体有如下几项内容:(1)曾经有过精神异常史,证据可能来源于亲属或者周围人的反映,或来自于医院门诊、住院病历记录等;(2)反映有精神病家族史;(3)虽没有明确病史,但亲属及周围人反映涉案对象性格古怪、情绪不稳、行为冲动、睡眠规律反常、头脑笨拙、动作幼稚、有抽搐史等;(4)涉案对象行为的目的、动机、方式、过程等有悖常理;(5)案件审理过程中有精神反常现象;(6)其他特殊情况,如毒品、酒精依赖史等。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张经伟、尹驰法官作为聂露勇一案的一审承办法官,在对聂露勇案是否启动司法精神病鉴定做相关分析时,对证明标准做了如下梳理:(1)其中具有上述1-3项及4-6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启动司法精神病鉴定;(2)如果具有1-3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启动鉴定(3)如果具有4-6项情形之一的,可以进一步调查取证再决定是否启动鉴定;如果不具有以上6种情形,则可以决定不启动鉴定程序。
上述证明标准有一定的可参考性,但在立法层面对于启动精神病鉴定的证明标准依然是缺失的,这应该与我国当下精神病学的发展程度和精神病鉴定技术的不成熟有关,无法对具体标准做明文规定,只能依靠司法机关人员对案件具体情况的把握进行判断。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需要做精神病鉴定,这是一个医学问题,把医学问题交由司法人员去判断,本身就是不合理的,这既加重了司法人员办案的难度,也难以很好的保护精神病人的权利。期待随着精神病鉴定技术的日益成熟,能有具体详尽的证明标准被写进法律,解决这一实践操作中的困境。
3、启动精神病鉴定程序不必然需要被告人本人同意
据吴谢宇二审辩护律师徐昕指出,一审宣判前,一审辩护律师就申请司法精神病鉴定多次征求吴谢宇的意见,但最终因吴谢宇本人不同意,没有启动司法精神病鉴定程序。那么,这当中就存在一个问题,司法精神病鉴定程序的启动必须要经过被告人本人同意吗?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的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或者近亲属以犯罪嫌疑人有患精神病可能而申请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鉴定的,鉴定费用由申请方承担。”由此,辩护人应该是独立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享有鉴定申请的权利。
精神病学上有一个名词,叫做“自知力”,即病人是否知道自己有病。大多数的精神病人,是无自知力的,不知道也不愿意承认自己有精神病,反而是没有精神病的人,为了减轻罪责,喜欢伪装成精神病。一审过程中,吴谢宇本人应该也知道,司法精神病鉴定是他能活下来的*希望,但他却多次拒绝申请鉴定,这不符合常人的思维逻辑,再加上吴谢宇的两个姑姑均患有精神疾病,怀疑吴谢宇患有精神疾病完全是合理的。
从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角度出发,辩护人应享有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意志约束而单独申请启动司法精神病鉴定程序的权利,而无需征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同意,因为真正患有精神疾病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完全可能拒绝申请鉴定。
二、应将精神病鉴定程序作为死刑案件的必经程序
我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体现了我国对精神病人权益的保护,但司法实践中,司法精神病鉴定程序启动难的问题由来已久,往往很多疑似患有精神疾病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得不到合理救济,那么是否需要对所有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强制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呢?
对所有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不仅没有必要,也会造成大量司法资源的浪费,但在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中,应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强制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因为死刑案件不同于其他普通刑事案件,死刑是一种直接剥夺他人生命权的刑罚,也是人类历史上最为古老并且最为严厉的一个刑罚,我国虽然保留了死刑,但对于死刑的适用始终保持着谨慎的态度,加之真正患有精神疾病的人很可能缺乏“自知力”,从尊重生命、保护人权的角度出发,也应该将司法精神病鉴定程序作为死刑案件的必经程序。
三、应从立法层面赋予辩方自由启动精神病鉴定程序的权利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在司法精神病的鉴定程序中,国家司法机关垄断了鉴定程序的启动权利,而仅赋予辩方申请启动鉴定程序的权利,这在实质上是侵犯辩方程序权利的,最终也会影响到案件的实体正义。
吴谢宇弑母一案,现在是引发社会密切关注的敏感案件,鉴于司法精神病鉴定结论对案件判决的重大影响,二审法院极有可能在受到社会舆论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下,驳回辩方提出的鉴定申请,比如以往的上海杨佳案件、陕西张扣扣案件等均被法院驳回了鉴定申请。在目前还不能完全排除吴谢宇患有精神疾病合理怀疑的情形下,如果二审的鉴定申请被驳回,将无法保护吴谢宇作为一个精神病人的合法权利,这既不符合我国在刑事领域“少杀慎杀”的司法政策,也不符合我国加强人权保护的法治理念。
考虑到人性趋利避害的本能及我国目前精神病鉴定技术发展的程度,赋予辩方在所有案件中自由启动司法精神病鉴定程序的权利,可能会造成权利滥用、精神病鉴定结论不*、多次重复鉴定的复杂局面。因此,为能更好的实现惩罚犯罪与人权保护的价值平衡,应从立法层面上赋予辩方在死刑案件中自由启动司法精神病鉴定的权利。
证券简称:国网信通 证券代码:600131 公告编号:2021-058号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内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达20%,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形。
● 公司于2021年12月14日披露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
● 公司于2021年12月15日收到控股股东国网信息通信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告知函,其与中国电信集团投资有限公司签署了《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协议》,此事项尚需取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
● 公司于2021年12月2日披露股东北京新华国泰水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集中竞价减持计划,截至目前,其暂未实施本次减持计划。
● 经公司自查并向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书面询证,除上述事项外,确认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请投资者谨慎决策、审慎投资。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具体情况
本公司股票于2021年12月13日、12月14日、12月15日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20%,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
二、公司关注并核实的相关情况
(一)经自查,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活动一切正常。
(二)公司于2021年12月13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议案,并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于2021年12月14日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文件进行披露。(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2021-055号公告)
(三)公司于2021年12月15日收到控股股东国网信息通信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产集团”)告知函,其与中国电信集团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电信投资”)于2021年12月14日签署《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协议》,信产集团拟将其持有的57,000,000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无偿划转至中国电信投资,占公司总股本的4.77%。公司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2021-057号公告)
(四)公司股东北京新华国泰水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国泰”)拟自2021年12月2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不超过公司总股本2.18%的股份(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2021-052号公告)。截至目前,还未进入竞价交易减持期间,新华国泰未实施本次减持计划,且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
(五)经公司自查并向控股股东核实,截至本公告日,除上述事项外,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其他涉及公司的重大事件。
(六)公司暂未发现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澄清或回应的媒体报道、市场传闻等。
三、董事会声明及相关方承诺
本公司董事会核查后确认,除上述事项外,公司没有任何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等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或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四、相关风险提示
1.公司控股股东信产集团本次股份无偿划转,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划转相关事宜尚需取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2.公司5%以上股东的一致行动人新华国泰,在减持期间内,将根据市场以及公司股价情况等因素,依法合规实施股份减持计划,其减持数量和价格存在不确定性。
3.公司将持续关注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在此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相关信息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相关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国网信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16日
证券简称:国网信通 证券代码:600131 公告编号:2021-057号
国网信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股份无偿划转的提示性公告
● 本次权益变动系股份无偿划转,不触及要约收购。
● 本次股份无偿划转完成后公司的控股股东仍为国网信息通信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仍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一、本次股份无偿划转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1年12月15日收到控股股东国网信息通信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产集团”)函件。信产集团与中国电信集团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电信投资”)于2021年12月14日签署《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协议》,信产集团拟将其持有的公司57,000,000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无偿划转至中国电信投资,拟划转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4.77%。
二、本次股份无偿划转相关方基本情况
1.划出方基本情况
名称:国网信息通信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黄震
注册资本:1,500,000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北京市昌平区未来科技城北区国网智能电网研究院内C座4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330330555N
经营范围:专业承包;安全防范工程;工程设计;经营电信业务;软件开发;工程设计;零售计算机及配件、机械设备、仪器仪表、电子产品、通信设备;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计算机技术培训;合同能源管理;通信设备租赁;健康咨询(须经审批的诊疗活动除外);健康管理(须经审批的诊疗活动除外);销售电子设备、电力设备;研发机械设备、仪器仪表、计算机、通信设备、电子设备、电力设备;制造机械设备、仪器仪表、计算机、通信设备、电子设备、电力设备(限外埠分支机构经营)。(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2.划入方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电信集团投资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李原
注册资本:500,000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河北省安新县安容公路东(建设大街27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29MA09893027
经营范围:以企业自有资金进行投资,企业投资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咨询,市场营销策划,从事科技信息专业领域内的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等(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三、《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协议》的主要内容
划出方:国网信息通信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划入方:中国电信集团投资有限公司
1.标的股份的划转
划出方同意按照交割日标的股份对应的账面值,将其持有的公司57,000,000股A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4.77%)无偿划转给划入方。
2.交割日
标的股份的交割日为标的股份过户至划入方名下之日。本协议交割的先决条件为本次无偿划转获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在本协议交割的先决条件满足后双方应尽快办理完成标的股份的过户登记手续。
3.过渡期安排
本协议所称过渡期为本协议签署日(含当日)至交割日(含当日)的期间。双方同意并确认过渡期标的股份的一切权利、收益、义务由划出方享有和承担;自交割日(不含当日)后标的股份的一切权利、收益、义务由划入方享有和承担。
4.标的股份锁定期
双方同意并确认,基于双方长期战略合作之目的,划入方受让标的股份后的三年内不以任何形式向任何第三方转让标的股份。标的股份的锁定期自交割日之日起(不含交割日)计算的三年。
5.划入方转让标的股份
双方同意并确认,本协议锁定期限届满,划入方在符合相关法律规范规定,有权转让标的股份时,划出方对划入方拟转让的标的股份享有优先受让权。划入方有义务首先将拟转让标的股份的意图告知划出方,征询其优先受让的意见。
6.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自下述条件全部满足之日起正式生效:
(1)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
(2)划出方就本次无偿划转事宜取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文件。
四、本次股份无偿划转前后股权结构变化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情况如下表:
五、本次股份划转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股份无偿划转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公司控股股东仍为信产集团,实际控制人仍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六、本次股份无偿划转所涉及后续事项
1.本次股份无偿划转事项尚需取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
2.本次权益变动涉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
3.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划转的进展情况,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报备文件
(一)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协议
(二)国网信息通信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无偿划转国网信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告知函
证券简称:国网信通 证券代码:600131 公告编号:2021-059号
国网信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全资子公司北京中电飞华通信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的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处于应诉、举证阶段
● 北京中电飞华通信有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涉案的金额:租金与逾期付款违约金(截至2021年9月30日)共计约1232.67万元,以及合同解除违约金、合同解除之日起的使用费等尚不明确的费用。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暂无法判断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国网信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中电飞华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电飞华”)及其分支机构中电飞华上海分公司,于近日收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2021)沪0115民初104646号】和《民事起诉状》,以及【(2021)沪0115民初104648号】和《民事起诉状》,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已受理上海外高桥保税区联合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外联发”)诉中电飞华上海分公司、上海泛观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泛观”)及中电飞华合同纠纷一案。
二、本次诉讼的内容及其理由
(一)外联发向法院提交的关于(2021)沪0115民初104646号《民事诉讼状》中的诉讼请求及其理由
1、案件当事人
原告:上海外高桥保税区联合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一:北京中电飞华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被告二:上海泛观数据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三:北京中电飞华通信有限公司
2、《民事诉讼状》中的诉讼请求
1.判令自起诉之日起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并向原告返还27号仓库;
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租金人民币5,078,782.22元(自2021年4月1日起暂计至2021年9月30日);
3.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逾期支付租金之违约金,自被告违约之日起,每日违约金为逾期未付款项的万分之三,计算至被告实际支付全部租金与违约金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9月30日为人民币225,497.93元;
4.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合同解除之违约金,金额相当于剩余租赁期限租金金额的15%及押金之和;
5.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合同解除之日起至被告迁出返还27号仓库之日的房屋使用费,日使用费相当于《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日租金的2倍,即人民币55,657.88元;
6.判令被告二对第一、二、三、四、五项诉请承担连带责任;
7.判令被告三对被告一在本案中应承担的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8.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方共同承担。
(二)外联发向法院提交的关于(2021)沪0115民初104648号《民事诉讼状》中的诉讼请求及其理由
被告一:上海泛观数据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二:北京中电飞华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1.判令自起诉之日起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并向原告返还28号仓库;
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租金人民币6,723,902.36元(自2021年4月1日起暂计至2021年9月30日);
3.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逾期支付租金之违约金,自被告违约之日起,每日违约金为逾期未付款项的万分之三,计算至被告实际支付全部租金与违约金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9月30日为人民币298,541.26元;
5.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合同解除之日起至被告迁出返还28号仓库之日的房屋使用费,日使用费相当于《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日租金的2倍,即人民币73,686.60元;
6.判令被告二对第一、二、三、四、五项诉请承担连带责任;
7.判令被告三对被告二在本案中应承担的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8.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方共同承担。
(三)两份《民事诉讼状》中的理由
外联发与中电飞华上海分公司于2017年12月29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以下简称“27号仓库租赁合同”),与上海泛观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以下简称“28号仓库租赁合同”),分别约定房租承租、建设施工及建设押金等事项。同日,上海泛观、中电飞华上海分公司、外联发签订《房屋租赁三方协议》,上海泛观承诺代中电飞华上海分公司支付27号仓库租赁合同的租金和押金等相关款项,并承担连带责任。2019年3月,外联发分别与中电飞华上海分公司、上海泛观就房屋承租事项签订《补充协议》,对相应承租房租的租赁期、改建期和支付租金等事项进行约定。2019年4月,外联发分别与中电飞华上海分公司、上海泛观就相应房屋承租事项签订第二份《补充协议》,明确首期租金的支付期限。
外联发认为由于改建免租期限届满,上海泛观与中电飞华上海分公司应于2021年3月20日前支付自2021年4月1日起的第二期租金,于2021年6月20日前支付自2021年7月1日起的第三期租金,于2021年9月20日前支付自2021年10月1日起的第四期租金,但二者均未支付。故上海泛观与中电飞华上海分公司的行为己构成违约,根据合同约定,外联发有权主张违约金、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并要求支付相应的合同解除违约金。且由于项目是一个整体不可分,上海泛观在中电飞华的牵头下加入项目,支付27号、28号仓库的租金,两个房屋成为不可分割的整体。上海泛观与中电飞华上海分公司对两房屋的承租构成连带责任关系,中电飞华作为中电飞华上海分公司的母公司,应对其分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目前,该案件尚处于法院受理,公司举证、应诉阶段,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暂时无法判断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积极采取有力措施依法维权,并将及时公告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传票【(2021)沪0115民初104646号】
(二)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传票【(2021)沪0115民初104648号】
(三)两份《民事起诉状》
国网信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国网信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国网信通股票代码:600131
信息义务披露人 1:国网信息通信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昌平区未来科技城北区国网智能电网研究院内C座4层
通讯地址:北京市昌平区未来科技城北区国网智能网研究院内C座4层
股份变动性质:持股比例被动稀释及国有股份无偿划转
信息义务披露人 2(一致行动人):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
住所:成都市蜀绣西路366号
通讯地址:成都市蜀绣西路366号
股份变动性质:持股比例被动稀释
简式权益变动书签署日:2021 年 12 月 14 日
信息义务披露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国网信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四、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国网信通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本报告书中除特别说明外所有数值保留两位小数,若出现各分项数值之和与总数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 1:国网信息通信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2: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的一致行动关系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的股权关系
国网信通产业集团与国网四川电力的控股股东均为国家电网有限公司,据此,国网信通产业集团与国网四川电力为《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界定的一致行动人。
国网四川电力与国网信通产业集团于2019年12月20日签署了《股份无偿划转协议》和《表决权委托协议》,国网四川电力拟其持有的上市公司25,206,357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及拥有的收回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代垫175,790股股份的权利无偿划转给国网信通产业集团,同时将持有的上市公司95,385,704股限售流通股股份的表决权委托给国网信通产业集团行使,相关划转事项已于2020年5月完成,具体请见公司于2019年12月24日披露的《收购报告书》《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关于国有股份无偿划转及表决权委托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9-084号)以及2019年12月25日、2020年6月3日披露的《关于国有股份无偿划转及表决权委托的提示性公告之补充公告》《关于国有股份无偿划转完成过户登记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85号、2020-041号)。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国网信通产业集团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国网四川电力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国网四川电力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除此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情形。
第二节 权益变动目的和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因上市公司实施非公开发行新股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比例被动稀释及国有股份无偿划转导致持股比例累计减少超过5%。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仍为国网信通产业集团,实际控制人仍为国务院国资委。
二、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 12 个月的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没有明确计划、协议或安排进一步增持或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 权益变动的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前的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之前,国网信通总股本为1,107,346,251股,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679,305,999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61.35%。相关情况请见本报告书“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之“(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的一致行动关系”。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具体持股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主要因为公司实施非公开发行新股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比例被动稀释以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国有股份无偿划转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权比例累计减少9.29%。权益变动的具体情况
第一次变动:
(1)本次交易于2019年11月1日经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2019年第55次工作会议审核通过,并于2019年12月16日收到中国证证监会会出具的《关于核准四川岷江水利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及向国网信息通信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795号)。
(2)2020年5月8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了《证券变更登记证明》,公司本次发行新增的88,048,293股股份的登记手续已办理。
(3)公司于2020年7月22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及修改《公司章程》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本次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向中国国有企业结构调整基金股份有限公司等12名投资者发行88,048,293股A股股票募集配套资金,募集资金总额为1,480,972,288.26元。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参与该次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由此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持股比例被动减少。
第二次变动:
第二次权益变动相关情况请见本报告书“二、《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具体持股情况
二、《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划出方):国网信息通信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划入方):中国电信集团投资有限公司
(一)国网信通基本情况
国网信通为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成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其股票于1998年3月1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股票代码为600131.SH。
截至本协议签署日,国网信通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19539.454万元;住所为四川汶川县下索桥;经营范围为电力生产、电力购售;电力工程勘察设计咨询;用电设备运行维护;电力设施承装(修、试);电力表计、电流电压互感器检定、校准、检测、安装和调试(以上项目凭相应资质许可证或审批文件经营);电力设备批发、零售及租赁;能源技术研究咨询服务、能源管理服务、合同能源管理、综合节能、合理用能咨询。
(二)标的股份的划转
划出方同意按照交割日标的股份对应的账面值,将其持有的国网信通57,000,000股A股股份(占国网信通总股本的4.77%)无偿划转给划入方。
(三)交割日
标的股份的交割日为标的股份过户至划入方名下之日。本协议交割的先决条件为本次无偿划转获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在本协议交割的先决条件满足后甲乙双方应尽快办理完成标的股份的过户登记手续。
(四)过渡期安排
本协议所称过渡期为本协议签署日(含当日)至交割日(含当日)的期间。甲乙双方同意并确认过渡期标的股份的一切权利、收益、义务由划出方享有和承担;自交割日(不含当日)后标的股份的一切权利、收益、义务由划入方享有和承担。
(五)标的股份锁定期
甲乙双方同意并确认,基于双方长期战略合作之目的,划入方受让标的股份后的三年内不以任何形式向任何第三方转让标的股份。标的股份的锁定期自交割日之日起(不含交割日)计算的三年。
(六)划入方转让标的股份
甲乙双方同意并确认,本协议锁定期限届满,划入方在符合相关法律规范规定,有权转让标的股份时,划出方对划入方拟转让的标的股份享有优先受让权。划入方有义务首先将拟转让标的股份的意图告知划出方,征询其优先受让的意见。
(七)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自下述条件全部满足之日起正式生效:
1.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
2.划出方就本次无偿划转事宜取得国务院国资委的批准文件。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上市公司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份相关限售条件
信息披露义务人国网信通产业集团在上市公司前次重大资产重组中以资产认购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558,713,938股,其中国网信通产业集团承诺:“本公司以资产认购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协议方式转让,但是,在适用法律许可的前提下的转让不受此限;本次交易完成后(自本次交易新增股份上市起)6个月内,如上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本公司本次以资产认购上市公司股份的股份发行价格,或者交易完成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公司本次以资产认购上市公司股份的股份发行价格的,则本公司因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以前,不转让本公司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信息披露义务人前次重大资产重组中以资产认购上市公司新股的权利限制情况及其他安排详见上市公司2019年12月17日公告的《四川岷江水利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上述相关股份预计于2022年12月解除限售。
国网信通产业集团无偿受托的国网四川电力持有的岷江水电95,385,704股限售流通股股份表决权的行使权以及拥有收回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代垫175,790股股份的权利所对应的股份由于阿坝州水利电网资产经营公司及国网四川电力暂未履行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时作出的股权激励承诺,导致相关股份目前仍处于限售状态。信息披露义务人上述股份权利限制情况及其他安排详见上市公司2019年12月24日公告的《四川岷江水利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除上述情况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或者司法强制执行等权利受限制的情形。
四、本次权益变动的批准程序
(一)已履行的决策和审批程序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本次权益变动已履行的决策和审批程序包括:
1.划转双方已完成内部决策程序,并签署《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协议》;
2.国家电网公司、中国电信集团已批准同意本次权益变动。
(二)尚未履行的决策和审批程序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本次权益变动尚未履行的决策和审批程序包括:
1.本次权益变动事项尚未报送国资委审批。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信息披露准则的其他情况说明
(一)本次权益变动后上市公司控制权变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未发生变化,仍为国网信通产业集团;公司实际控制人亦未发生变化,仍为国务院国资委。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的负债、担保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由于正常经营性交易活动产生的往来金额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未清偿的负债情形,不存在未解除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情形,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四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买卖国网信通股份的情况。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六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3、本报告书所提及的有关合同、协议以及其他相关文件;
4、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置备于国网信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管理部,以供投资者查询。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海曾经发生过一起沉重的案件,一名年轻小伙杀害6名警察,背后的起因居然是一辆单车,更让人气愤的是,这名年轻小伙被抓时还一脸得意,这起案件在偌大的上海都是一件难得一遇的凶案,那么这起案件的背后,究竟还有着什么鲜为人知的事情呢?
这名年轻小伙名叫杨佳,1980年8月出生于北京,自幼内向,不到20岁便从北京来到上海打工,日子虽然谈不上大富大贵,但也还算得上清闲,每逢空闲时间,骑着自行车在上海的街道巷口来回穿梭,就是杨佳生活中*的乐趣之一。
但就在2007年10月5日这天晚上,当时的杨佳正骑着自行车看着灯火通明的上海,夜幕来临时的上海,迷人而温馨,杨佳流连忘返地看着,嘴角扬起了淡淡的浅笑。
突然,杨佳被几位警察拦住了。
杨佳立马停下车,问警察说怎么了,结果对方要他出示自行车凭证,杨佳一听就愣住了,声称这车是自己租来的,哪来的自行车凭证,杨佳支支吾吾解释,最后的结果只能是警察把他带到了派出所。
事后,警察通过调监控和查自行车的来源,证明了杨佳的自行车确实是借来的,杨佳这才摆脱了嫌疑,也是因为这件事,杨佳内心对于警察有着一股油然而生的仇视。
但警察心里本是公事公办,但这种事本就少不了会有误会,但从这件事起,杨佳心里开始对警察没有了一丁点好感。
时间来到了2008年7月1日,他特意用了好几天时间来策划一场对警察的报复,他购买了几公斤汽油,还买了刀具和榔头,目标正是上一次那队逮捕他的警察。
上午9点左右,杨佳先是在警局门口的警车前摔了几个啤酒瓶,引起保安注意后,他立马提着一把刀冲进了派出所,来势汹汹的杨佳根本没让警察们反应过来,接着警察们便是一个接连一个倒在了血泊之中,不到一个小时,杨佳一共用刀捅伤10名警察,其中有6名因为失血过多去世。
之后被控制住的杨佳被关在了派出所的21楼,期间脸上还带着一抹可怖的笑容,看上去就像是一副报复成功的神情。
后面的故事也就没多大悬念了,2008年9月1日,杨佳被判处死刑,最终于同年11月26日被执行死刑。
这起案件引起了很多心理学家的重视,有人便是怀疑杨佳是否可能有精神病,因为案发的时候,杨佳的母亲正在精神病住院,因此通过精神病的遗传性来看,杨佳有精神病的可能性还不小。
其实说来,精神病是否会疯疯癫癫的呢?还真不是。其实很多精神患者在生活中,与平常人根本没有什么区别,甚至有的精神患者还比普通人更好相处,但精神病患者有着大部分有着一个通病,那就是会对生活中或大或小的事情钻牛角尖。
比方说,一次考试没考好,正常人的思维逻辑是争取下一次考好一点,但精神病患者的思维逻辑是“我根本考不上,原来我不是读书的料”,直到最后在思绪上形成了一个绕不开的死循环。
因此不难理解,杨佳的事,本是一次相对正常的警察传讯,最后在杨佳的脑海里形成一遍遍的被迫害过程,后最终形成了是警察要害他,由此凝聚成了对警察的仇视。
不难想象,这是一场悲剧,从此杨佳以及六位警察的家,总共七个家庭要蒙上挥散不去的阴影,如今看来它依旧是一场难忘的悲痛。
海叔说春秋
失事黑鹰黑匣子(台媒)
海外网1月7日电日前,台湾空军的黑鹰直升机坠机,造成8死5伤的惨剧。台空军7日表示,因涉及原厂解读权限,将尽快将失事飞机黑匣子送给美方,以完整解读。
据“中时电子报”报道,台空军司令部7日表示,因涉及原厂解读权限,已协调“美在台协会”,尽快将黑匣子送美完整解读。此次失事调查尚须搜集各项资料,黑匣子资料仅为其中一项,取得黑匣子资料后,再进一步与其他事实资料(如录音抄件、天气资料、飞行航迹、飞行计划及修护经历等),进行交叉比对、分析评估及研讨审查等工作。
台空军称,本案已成立调查委员会及审查委员会,指派相关专业编成飞行、修护、医务、法务、气象等委员席位,另邀请“运安会”及飞机设计原厂公司,共同协助审查,并按“现场调查”、“事实资料搜集”、“分析”及“结论”等程序执行。台军要求外界“勿妄加臆测,报导不实言论”。
据台湾“东森新闻”报道,为查清黑鹰直升机失事原因,台军方和检方同步展开调查,逐一询问获救的“通次室次长”曹进平等5名生还者。5名生还者一致表示,直升机从松山起飞后,一路都很正常,天气也很稳定,并未感觉到气流影响飞行,或上下左右震动,更没有突然下沉的现象,出事前无任何异常情况,直到撞山坠毁那一刻。
图为黑鹰失事地图(台媒)
目前,黑鹰直升机的黑匣子初步判读已经完成。初步调查看不出有乱流迹象,约有八到九成可排除下沉气流问题,机械问题也可排除八成,但还有一张晶片卡未解读,将在一个月后公布,剩下的要进一步分析,是否有人为因素可能。
1月2日上午7时54分,台“参谋总长”沈一鸣等台军*军官共13人,搭乘编号933的黑鹰直升机从台北松山机场起飞,预计在上午8时20分抵达宜兰苏澳中正基地,于春节前夕慰劳东澳岭雷达站官兵。
岂料上午8时7分,黑鹰直升机消失在控制中心的雷达屏幕上,随后传来已坠毁在新北市乌来区桶后溪谷的消息,台“参谋总长”沈一鸣等8名军士官不幸殉职,“通次室次长”曹进平等5人负伤。(海外网/杨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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