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开展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业务管理办法(收盘是什么意思啊)

2022-06-19 13:45:05 证券 group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开展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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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资产法律实务课程部分随机目录:

一、不良资产业务相关问题探讨


二、3小时学透不良资产处置实务

1.搞清楚不良资产的特殊性(上)

1.搞清楚不良资产的特殊性(下)

2.投前尽调估值要做好,别掉坑!

3.投前尽调的难点及窍门深度分析

4.不良资产处置全解析(上)

4.不良资产处置全解析(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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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良资产处置从入门到精通:实战必修课

1. 不良资产从业者如何拥有处置思维?

2.不良资产尽职调查及处置的四大关键问题

3.不良资产证券化实务及案例解析

4.百亿不良资产司法处置心得分享

5.我国不良资产证券化发展与评级关注要点


四、不良资产处置一般规定

1.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

2.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国有商业银行股改过程中个人不良贷款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

3.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

4.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处置考核办法(试行)

5.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开展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业务管理办法

6.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

7.拍卖管理办法

8.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

9.银行业金融机构外包风险管理指引

10.*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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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不良资产业务的实务操作要点

声明:




收盘是什么意思啊

仅供参考,不构成操作建议。如自行操作,注意仓位控制和风险自负。)

交易中,我们经常可以看到一些股票在收盘前30~60分钟内突然尾盘放量拉升。遇到这样的股票,是应该当天逢高出局,还是迅速买入等待次日的大涨呢?买还是卖,其实还要看主力的目的是什么。

尾盘拉升(注意:不是尾盘放量拉升),有以下几种可能性:

可能性1:建仓或增仓

如果收盘前半小时左右才出现了某种利好,或者主力刚刚获悉了某个市场还没知道的利好,那么就会出现尾盘一路向上扫盘买进的现象。这种情况下就会出现尾盘放量拉升,而且放量越大,次日走势越强。

可能性2:拉升股价

拉升股价有2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主力昨天及之前建仓了股票,今天拉升,明天出货。第二种情况是主力在今天上午及下午前半段不声不响建仓,尾盘半小时突然拉升,然后明天出货。

第一种情况,因为主力手中有筹码,所以往往会有一定的对倒现象出现,也就会出现尾盘放量拉升的盘口。

第二种情况,尾盘拉升时放量越明显,对主力越不利。大家自己想想其中的原因。这种情况就不会明显放量,因此放量越大,主力筹码的成本价越高。

可能性3:护盘

护盘的目的,是用尽可能少的筹码,*程度的拉升股价,所以一般就不会出现明显的尾盘放量拉升。

可能性4:出货

尾盘对倒放量,一边拉升,一边出货,理论上有这种可能,但实践上真这么做的主力很少。既然要出货,为何不赶早出,而赶在尾盘出呢?万一尾盘出不完怎么办?另外,主力出货一般会尽可能选在大盘上涨的时候。如果尾盘半小时大盘并不是上涨,那么尾盘拉升就可能排除。

【尾盘拉升的原因:】

1、粉饰K线图:尾市偷袭式拉升可以把原本已经走坏的形态修复好,在K线走势上制造上涨假象,粉饰K线图,拉出光头阳线,显示做多信心,但实际上却为派发筹码做准备;

2、机构吸筹:快速拉升脱离成本区,尾盘拉升,有可能是个股有重大利好消息或者重大事项即将公布,主力有时会在尾盘急速拉升甚至以涨停通吃的方式收集筹码。对于此种尾盘拉升,投资者可以适当参与,但要注意分辨利好消息的真伪。

3、拉高掩护出货:股价在经过一段单边市拉升以后进入高位盘整震荡阶段,在分时图上,股价大部分时间均处于均价线下方运行,弱态尽显。但在尾盘却出现意想不到的快速拉升,在散户投资者忙于追进的时候主力却顺利出货。

【“尾盘拉升”的研判:】

出现“尾盘拉升”,关键是要研判个股是处于低位还是高位?是否还有继续涨升的潜力?放量是大资金介入还是退出?

1、个股在高位出现“尾盘拉升”。这是一个危险的信号,表明该股已经处在头部区域,即使日后还有可能再创新高,实质上也是强弩之末,屑明显的上涨乏力,投资者需要及时卖出;

2、“尾盘拉升”走势出现在个股的下跌中继平台的整理区域,后市极有可能出现平台破位下行的走势;

3、个股在低位出现“尾盘拉升”是一个值得注意的介入信号。 如果在出现“尾盘拉升”之前,股价从底部逐渐抬高,成交量稳步放大,显示出主力资金建仓比较充分,那么,在出现“尾盘拉升”时,投资者可以积极跟进。

【尾盘急拉案例图解:】

全天的走势和成交量都是非常正常的,但股价在尾盘收盘半小时内出现了快速拉升。或者全天成交比较活跃,有明显的向下趋势,却在尾盘出现急剧的拉升动作。这一般都是有资金操纵的,看看他们的用意:

1、为了第二天的“高开”

2、护盘

a、若股价在当日底部成交几笔大胆,但股价并未明显波动,则大概率是主力之间筹码的交换,这是庄家将股价收回正常价格的护盘行为;

b、若股价盘中被大胆连续打压到低位,却没有明显的反手做多痕迹,表明庄家在减仓或者大胆开始出逃;弱势股价短暂下跌后,又被快速拉起,则属于震仓洗盘的情况。

3、准备拉升

完成建仓的庄家,为了将更多的跟风盘洗出去,往往会选择在尾盘突然拉升股价,第二日开盘继续快速拉升至涨停,不给投资者经常的机会,这也是大家经常看到,个股明明是尾盘拉的涨停,但第二天却莫名其妙非常强势的原因。

尾盘作为一天交易的总结,往往是全天交易最集中,也是多空较量最激烈的一段,对下一个交易日的盘面走势具有重要的指标作用。

尾盘预示后市走势

在股市中,成交量与股价的关系(简称量价关系)历来就受到技术分析派的重视。而在成交价4个重要指标(开盘价、*价、*价和收盘价)中,最重要的就是收盘价。这是因为,在计算各种技术指标中,往往用得最多的是收盘价。

此外,尾盘是多空一日拼斗的结果,开盘是序幕,盘中是过程,收盘才是定论。在股市中,临收市前半小时甚至15分钟的变化往往对第二个交易日开盘及前一个钟头的走势有一定的影响。所以收盘指数和收盘价有一种承前启后的特殊意义,既能回顾前市,又可预测后市。在不同的情况下,收盘价所表现出来的形态有不同的含义。

尾盘急拉

尾盘急拉是指,全天股价走势正常,成交量也正常,但股票在收盘的半小时内出现了快速上涨的现象;或者一天内的成交比较活跃,股价趋势向下,但尾盘却出现急速的上涨现象。尾盘拉升通常是主力为了做非正常的K线图、非自然的均线图、虚假的成交量。

出货的尾盘急拉

当个股处于阶段性的顶部而主力需要减仓的时候,尾盘拉升可以躲过大部分投资者的抛压,轻松使股价收到高位,方便下一个交易日的高开出货。

图9.18所示为民生银行(600016)的日K线图和分时走势图。

股价经过连续上涨后,在2009年11月13日,通过尾盘急拉,收出一根大阳线,然后第二天就高开并向上冲击了一波,但很快就开始放量回落,这一天,股价收出一根带有上下影线的小阳线,并且成交量放大,第三个交易日又在高位震荡

收出一根带有上下影线的小阴线,这表明主力在高位通过震荡出货,然后接下来的4个交易日,连收小阴线,并封闭向上跳空缺口,然后就来了一根大阴线,几乎吃掉了前面通过尾盘急拉产生的大阳线,说明主力出货基本完毕,接下来就要大跌了。

股价经过连续大幅上涨后,又出现尾盘急拉,不是什么好现象,这往往是主力不需要筹码或资金不足的表现,通常第二个交易日主力会高开。如果主力不是为了出货,通常会低开修复昨日尾盘的异常状况。




金融企业不良资产管理办法

学不良资产,上米多课堂!

监管机关要求:

一是严格执行落实国家各项法规政策要求,不踩红线,坚持主业;

二是业务经营发展要与风险管理能力相匹配,制度先行,守住底线;

三是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促进经济发展。

收购资产是常见的监管法规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十一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按照国务院确定的范围和额度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超出确定的范围或者额度收购的,须经国务院专项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第二十一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也可以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

银监会2018《关于进一步深化整治银行业市场乱象的通知》

违规掩盖或处置不良资产。资产质量分类严重失真,或人为调整分类掩盖不良;违规通过重组贷款、虚假盘活、过桥贷款、以贷收贷、签订抽屉协议或回购协议等掩盖资产质量;通过各类资管计划违规转让等方式实现不良资产非洁净出表或虚假出表;利用空壳公司或设立其他平台与关联账户融资承接不良贷款;将正常和关注类贷款与不良资产一起打包处置,或附带回购协议打包处置不良资产等。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开展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业务管理办法》(财金【2015】56号文)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收购业务的通知 银监办发[2016]56号

(一)资产公司收购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良资产要严格遵守真实性、洁净性和整体性原则,通过评估或估值程序进行市场公允定价,实现资产和风险的真实、完全转移。不得与转让方在转让合同等正式法律文件之外签订或达成影响资产和风险真实性完全转移的改变交易结构、风险承担主体及相关权益转移过程等的协议或约定,不得设置任何显性或隐性的回购条款,不得违规进行利益输送,不得为银行业金融机构规避资产质量监管提供通道。

(二)规范开展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收购业务

(三)资产公司要严格按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开展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业务管理办法》中对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的定义,通过评估或估值程序对企业的资产进行价值判断,收购非金融机构存量不良资产,不得收购非金融机构的正常资产。

(四)资产公司收购非金融机构不良债权或资产,应以真实价值或实物存在为标的,严禁收购企业之间虚构的或尚未发生的应收账款等非真实存在的债权、资产,不得借收购不良债权、资产名义为企业或项目提供融资。

(五)资产公司要切实做好尽职调查工作,全面了解和收集与收购标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及认定为不良资产相关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业务发生的基础合同及协议、贸易背景证明、双方企业会计报表、各交易方银行账户流水等资金收付凭证、债权债务关系确认书、资产性质证明等;同时,要对收购标的、债权转让人、债务人、担保人情况进行深入调查,全面收集相关征信信息、舆情信息以及是否涉及民间借贷等方面的资料。资产公司应确保尽职调查的独立性,不能单独依赖于资产出让方、债务方等交易相关方提供的材料。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按规定委托有关金融机构处置不良资产,可支付1%的代理处置手续费。支付手续费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一)委托方必须以代理方处置资产回收的现金总额为基数,计算支付代理处置手续费。

(二)代理方不得在处置回收的现金中,坐支代理处置手续费。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有关业务风险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公司投资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投资具有完善产权、完善功能或处理瑕疵,从而起到提升资产处置回收价值的作用;

(二)预计追加投资后的资产处置现金回收大于直接处置的现金回收和追加投资之和;

(三)政策性收购不良资产的投资期限不得超过资产处置目标责任的最后期限,商业化收购不良资产的投资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3年。

《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不良金融资产:

(一)收购方应对收购不良金融资产的状况、权属关系、市场前景以及收购的可行性等进行调查。调查可以采取现场调查和非现场调查的方式。当缺乏大规模现场调查条件时,应将现场调查和非现场调查相结合,以真实、全面地反映资产价值和风险。当涉及较大金额收购时,收购方应聘请独立、专业的中介机构对收购资产进行尽职调查。

(二)收购方应设定收购程序,明确收购工作职责,按权限严格审批。审批部门要独立于其他部门,直接向*管理层负责。

(三)收购方应认真核对收购资产的数据、合同、协议、抵债物和抵押(质)物权属证明文件、涉诉法律文书及其他相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核对应在合理的时间内完成,并及时办理交接手续,接收转让资产,并进行管理和维护。

财政部、银监会关于印发《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金融企业批量转让不良资产的范围包括金融企业在经营中形成的以下不良信贷资产和非信贷资产:

(一)按规定程序和标准认定为次级、可疑、损失类的贷款;

(二)已核销的账销案存资产;

(三)抵债资产;

(四)其他不良资产。

第八条 下列不良资产不得进行批量转让:

(一)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国家机关的资产;

(二)经国务院批准列入全国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计划的资产;

(三)国防军工等涉及国家安全和敏感信息的资产;

(四)个人贷款(包括向个人发放的购房贷款、购车贷款、教育助学贷款、信用卡透支、其他消费贷款等以个人为借款主体的各类贷款);

(五)在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中有限制转让条款的资产;

(六)国家法律法规限制转让的其他资产。

近年来常见的违法违规行为类型

1、在不良贷款处置业务中,违规收购银行非不良资产(土地出让金);

2、超范围开展业务及不良贷款确认依据不充分(银行确认函效力不足);

3、违规批量收购个人贷款;

4、收购虚构的不良债权(仅有审计报告不足以证明。会计报表、合同、增值税发票);

5、以收购不良资产的名义为企业提供融资;

6、收购内生不良资产掩盖风险资产;

7、确定保底清收,未实现资产、风险的完全真实转移;

8、收购不良资产未按照规定通知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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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管理办法

学不良资产,上米多课堂!

监管机关要求:

一是严格执行落实国家各项法规政策要求,不踩红线,坚持主业;

二是业务经营发展要与风险管理能力相匹配,制度先行,守住底线;

三是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促进经济发展。

收购资产是常见的监管法规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十一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按照国务院确定的范围和额度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超出确定的范围或者额度收购的,须经国务院专项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第二十一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也可以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

银监会2018《关于进一步深化整治银行业市场乱象的通知》

违规掩盖或处置不良资产。资产质量分类严重失真,或人为调整分类掩盖不良;违规通过重组贷款、虚假盘活、过桥贷款、以贷收贷、签订抽屉协议或回购协议等掩盖资产质量;通过各类资管计划违规转让等方式实现不良资产非洁净出表或虚假出表;利用空壳公司或设立其他平台与关联账户融资承接不良贷款;将正常和关注类贷款与不良资产一起打包处置,或附带回购协议打包处置不良资产等。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开展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业务管理办法》(财金【2015】56号文)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收购业务的通知 银监办发[2016]56号

(一)资产公司收购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良资产要严格遵守真实性、洁净性和整体性原则,通过评估或估值程序进行市场公允定价,实现资产和风险的真实、完全转移。不得与转让方在转让合同等正式法律文件之外签订或达成影响资产和风险真实性完全转移的改变交易结构、风险承担主体及相关权益转移过程等的协议或约定,不得设置任何显性或隐性的回购条款,不得违规进行利益输送,不得为银行业金融机构规避资产质量监管提供通道。

(二)规范开展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收购业务

(三)资产公司要严格按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开展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业务管理办法》中对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的定义,通过评估或估值程序对企业的资产进行价值判断,收购非金融机构存量不良资产,不得收购非金融机构的正常资产。

(四)资产公司收购非金融机构不良债权或资产,应以真实价值或实物存在为标的,严禁收购企业之间虚构的或尚未发生的应收账款等非真实存在的债权、资产,不得借收购不良债权、资产名义为企业或项目提供融资。

(五)资产公司要切实做好尽职调查工作,全面了解和收集与收购标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及认定为不良资产相关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业务发生的基础合同及协议、贸易背景证明、双方企业会计报表、各交易方银行账户流水等资金收付凭证、债权债务关系确认书、资产性质证明等;同时,要对收购标的、债权转让人、债务人、担保人情况进行深入调查,全面收集相关征信信息、舆情信息以及是否涉及民间借贷等方面的资料。资产公司应确保尽职调查的独立性,不能单独依赖于资产出让方、债务方等交易相关方提供的材料。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按规定委托有关金融机构处置不良资产,可支付1%的代理处置手续费。支付手续费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一)委托方必须以代理方处置资产回收的现金总额为基数,计算支付代理处置手续费。

(二)代理方不得在处置回收的现金中,坐支代理处置手续费。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有关业务风险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公司投资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投资具有完善产权、完善功能或处理瑕疵,从而起到提升资产处置回收价值的作用;

(二)预计追加投资后的资产处置现金回收大于直接处置的现金回收和追加投资之和;

(三)政策性收购不良资产的投资期限不得超过资产处置目标责任的最后期限,商业化收购不良资产的投资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3年。

《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不良金融资产:

(一)收购方应对收购不良金融资产的状况、权属关系、市场前景以及收购的可行性等进行调查。调查可以采取现场调查和非现场调查的方式。当缺乏大规模现场调查条件时,应将现场调查和非现场调查相结合,以真实、全面地反映资产价值和风险。当涉及较大金额收购时,收购方应聘请独立、专业的中介机构对收购资产进行尽职调查。

(二)收购方应设定收购程序,明确收购工作职责,按权限严格审批。审批部门要独立于其他部门,直接向*管理层负责。

(三)收购方应认真核对收购资产的数据、合同、协议、抵债物和抵押(质)物权属证明文件、涉诉法律文书及其他相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核对应在合理的时间内完成,并及时办理交接手续,接收转让资产,并进行管理和维护。

财政部、银监会关于印发《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金融企业批量转让不良资产的范围包括金融企业在经营中形成的以下不良信贷资产和非信贷资产:

(一)按规定程序和标准认定为次级、可疑、损失类的贷款;

(二)已核销的账销案存资产;

(三)抵债资产;

(四)其他不良资产。

第八条 下列不良资产不得进行批量转让:

(一)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国家机关的资产;

(二)经国务院批准列入全国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计划的资产;

(三)国防军工等涉及国家安全和敏感信息的资产;

(四)个人贷款(包括向个人发放的购房贷款、购车贷款、教育助学贷款、信用卡透支、其他消费贷款等以个人为借款主体的各类贷款);

(五)在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中有限制转让条款的资产;

(六)国家法律法规限制转让的其他资产。

近年来常见的违法违规行为类型

1、在不良贷款处置业务中,违规收购银行非不良资产(土地出让金);

2、超范围开展业务及不良贷款确认依据不充分(银行确认函效力不足);

3、违规批量收购个人贷款;

4、收购虚构的不良债权(仅有审计报告不足以证明。会计报表、合同、增值税发票);

5、以收购不良资产的名义为企业提供融资;

6、收购内生不良资产掩盖风险资产;

7、确定保底清收,未实现资产、风险的完全真实转移;

8、收购不良资产未按照规定通知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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